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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所有的宅基地婚后拆迁的,离婚时应当如何分割

时间:2023-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59.婚前所有的宅基地婚后拆迁的,离婚时应当如何分割?后丁某和范某因感情不和而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确认40平方米的产权并分割其他费用。鉴于本案中双方仅仅是对动迁安置房屋的安置面积发生争议,因此对于双方取得安置面积所支付的对价,以及离婚后的分家析产,法院未予处理。

59.婚前所有的宅基地婚后拆迁的,离婚时应当如何分割?

案情介绍

2000年1月,家住上海市郊某村的丁某(女)作为户主向有关部门申请建造农村宅基地房屋,该房屋虽经所在村的生产队同意,但未取得政府和房地产部门的批复。即便如此,丁某仍然在该村建造了房屋。2004年5月4日,范某(男)和丁某登记结婚后,将户口从原址迁入了丁某家中。2007年,丁某作为被拆迁人和某开发商签订了《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补偿给被拆迁人货币补偿款土地使用权基价价值62.5万元,另给予其他费用如棚舍及其他附属物补偿款、设备迁移费、奖励费、速迁费、过渡费若干。同时针对该无证房屋,给予无证房价值补偿48万元,并且提供异地安置房2套。丁某用部分动迁所得货币抵扣了安置房房款,领取剩余的各项补偿款30万元。当时拆迁房屋内共有户籍4人,动迁部门将此4人作为安置对象,按照人均面积40平方米据实安置共160平方米。后丁某和范某因感情不和而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确认40平方米的产权并分割其他费用。

法庭审理后认为,动迁安置房的面积是按照“人头”即人均40平方米进行安置,且动迁单位也确认了范某享有按照“人头”安置的40平方米,故该40平方米是范某应享有的安置面积,这部分安置面积在离婚后不应当由丁某单独享有。同时因为丁某建造该房屋是在结婚之前,且范某也未对该房屋进行翻建或装修,因此范某不享有该无照房屋的折价补偿款及其他附属物补偿款。此外,范某也并不因为将户籍迁入到丁某的房屋中而当然取得该户的宅基地使用权,因此范某对该宅基地补偿款也不享有权利。鉴于本案中双方仅仅是对动迁安置房屋的安置面积发生争议,因此对于双方取得安置面积所支付的对价,以及离婚后的分家析产,法院未予处理。

案情评析

在广大农村地区,宅基地以及因宅基地动迁而获得的动迁款及安置房往往是一户家庭所拥有的主要财富之一。而在离婚时,男女双方往往会对这部分财产的归属和分割问题产生极大的争议。由于宅基地问题涉及我国农村的基本土地政策和制度,关于其处理较为复杂,我国《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而法院在审理有关离婚案件时则通常依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以及各地方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据此,农村宅基地的分配是以户为单位,而并非以人数为单位。对于“户”的认定标准以及宅基地的申请分配的具体规则,主要由各地方政府制定的宅基地管理办法进行调整。从各地实践来看,能够申请获得宅基地的首要条件就是申请人必须是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且独立成户,简单来说就是申请人的户口必须在所在村。而所能分得的宅基地面积大小则根据该户所拥有的“人头”数来计算。一旦申请人分配到了宅基地,除法定原因以外不得随意新增、分割或交换宅基地。

因此,关于离婚时的宅基地争议问题,如果该宅基地是夫妻一方在婚前就已经分配获得的,表明该方在当时已经独立成户,其对该块宅基地享有完全的使用收益的权利。而正如本案当事人那样,由于范某在宅基地分配时并非所在户的成员,无论是宅基地的申请还是面积计算都和他没有关系,因此即使他在结婚后将户口迁入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对该块宅基地也不能享有任何的权利。而由于宅基地的分配使用是以户为单位而非以“人头”为单位,因此在离婚后无论范某是否将其户口迁出,都不能以离婚为理由要求法院判决分割宅基地及其使用权,也不能要求丁某对他进行经济补偿。当然,如果根据当地政策,范某可以将户口保留且符合独立成户或其他条件的,范某可以向当地集体经济组织重新申请新的宅基地,不过在实践中这类情形较为少见。

而关于拆迁旧房所得的动迁安置款等,要看该拆迁房屋是在婚前所建还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建。如果是在婚前所建,其实就是建造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应当依照《婚姻法》关于个人财产的规定确定归属,对于因这部分房屋拆迁而获得的补偿款应当归建造方所有。而如果是在婚后共同建造,则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与之相关的各种动迁补偿款都应当依法进行分割。本案中,动迁房屋是在婚前由丁某所建,范某在婚后也没有对房屋进行翻建或装修,因此该动迁房所得补偿款应当全部属于丁某所有。

最后,关于动迁安置房,则需根据具体的动迁安置政策来确定其分割。本案中动迁协议明确约定,按照户籍人数计算安置对象以及安置面积。而由于范某的户籍在动迁时在动迁房中,因此依照协议可以获得相应的安置面积,对此部分依法享有权益。如果安置房全部由丁某获得,丁某应当支付范某一定的现金作为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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