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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案件审判程序的功能

时间:2023-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再次,认罪案件审判程序对于认罪的被告人给予一定的量刑优惠,从而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实体权利。最后,认罪案件审判程序也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利益,使被害人能够及时获得损害赔偿。认罪案件审判程序中积极吸收被害人参与诉讼,通过刑事和解,促进被告人在认罪的基础上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第三节 认罪案件审判程序的功能

功能,简单地说就是事物或方法所发挥的有利的作用,或称效能。(61)认罪案件审判程序的功能,就是指其所能发挥的作用。刑事审判的功能,主要包括诉讼功能和社会功能两个方面。就诉讼功能而言,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实体功能和程序功能。刑事审判不仅要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还要通过程序本身的控、辩、审诉讼构造,保障程序的公正性。就社会功能而言,主要包括利益平衡功能、树立法律权威功能和定分止争、维护社会秩序功能。(62)认罪案件审判程序作为以控辩合作为前提构建的审判程序,除具有上述审判程序的功能外,还具有自身独特的功效和作用,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程序分流功能

刑事审判程序中控、辩、审三方组成等腰三角形的诉讼格局以保障程序的公正性,法官居中裁判,控辩双方平等地进行诉讼活动。法官无论何时中立地位不变,可变的就是控辩双方的关系,其是对抗还是合作,将直接影响到审判程序的进行。典型意义上的审判程序以控辩双方存在激烈对抗为前提进行构建,程序具有完整、复杂等特点,然而,司法实践中,大量的案件都是被告人认罪案件,即以控辩合作为基础。针对这种状况,有必要构建合理的认罪案件审判程序,进行程序分流,采取简化审理的方式,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通过认罪案件审判程序,将大量的认罪案件从普通程序中分流出来,从而保障了少数重大、疑难案件能够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确保案件审判质量。根据控辩双方是对抗还是合作关系,适用不同的审判程序,在审判阶段对程序进行分流,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国家的法律控制。当代社会,犯罪的激增和司法资源有限性之间的矛盾促使各国在追求诉讼公正的同时,更加强调对诉讼效率价值的追求。此外,二战后刑罚观也由报应主义向目的主义转变,强调对犯罪人的矫正和社会回归。因此,伴随着对效率的追求和刑罚观念的转变,程序分流的做法得以出现。所谓程序分流,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上的程序分流(diversion),又称“非刑事程序化”,是指对特定的构成犯罪的案件,在侦查或起诉环节中即作终止诉讼的处理,并施以非刑罚性的处罚,而不再提交法庭审判的制度和做法。英美及日本的一些学者即持此种看法。在狭义的程序分流制度中,案件不经审判甚至起诉或逮捕,即告终结,诉讼环节少,程序较为简单;同时,不涉及对被追诉人罪行的确定,也不对被追诉人施加刑罚性的惩罚,体现了非刑罚化思想在刑事程序中的运用。此制度一般采取以下几种形式:警告、轻罪处分、缓诉、不起诉等方式。广义上的程序分流,不仅包括上述狭义上的程序分流,还包括在审判阶段适用较之普通程序更加简易的程序而对案件进行审理。其中,后者的适用对象一般为轻罪案件或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在实践中,往往以较轻的指控或较轻的处罚以换得被告人对程序权利的舍弃。在形式上,此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辩诉交易、简易程序以及对普通程序的简易化等。(63)

因此,认罪案件审判程序最主要的功能就是在审判阶段发挥程序分流的功能,促进诉讼公正和效率的平衡发展。

二、人权保障功能

首先,认罪案件审判程序是以被告人自愿认罪、控辩双方非对抗状态为适用的前提,因此,程序的简化并非以侵害被告人权利为代价。为了保障认罪的自愿性,认罪案件审判程序一般都采取措施保障被告人的知悉权、选择权和律师帮助权能够确实得以实现,各国刑事诉讼中一般对该程序都规定了强制辩护制度。如法国的“被告人在事先承认犯罪的情况下出庭”程序,要求犯罪行为人承认有罪和接受检察官提议必须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作出,并且当事人不得放弃得到律师协助的权利。俄罗斯的“在刑事被告人同意对他提出的指控时作出法院判决的特别程序”,为了保障被告人认罪和申请是明智、自愿的,法律规定了强制辩护制度,即要求被告人的申请应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提出,如果被告人没有聘请辩护人,法院应为其指定辩护人。因此,虽然简化审理程序不受传闻证据规则的限制,可以采书面证据材料,证人一般不出庭,被告人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如丧失了与证人质证权、获得无罪审判的权利等,但是,被告人的基本权利都得到了有效的保障,认罪的自愿性得到了保障,程序具有公正性。

其次,认罪案件审判程序因采简化审理程序,诉讼耗时较短,在被告人被羁押时,大大减少被告人的未决羁押时间;在未被羁押时,诉讼时间的缩短,也有利于减轻被告人未决等待的焦虑状态,因此,认罪案件审判程序的适用有助于被告人尽早摆脱诉累,减轻精神和肉体上的痛苦,有利于对被告人人权保护的加强。

再次,认罪案件审判程序对于认罪的被告人给予一定的量刑优惠,从而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实体权利。

最后,认罪案件审判程序也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利益,使被害人能够及时获得损害赔偿。认罪案件审判程序中积极吸收被害人参与诉讼,通过刑事和解,促进被告人在认罪的基础上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由于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被告人可以减免刑罚,并且某些认罪案件审判程序的适用往往也要求获得被害人的同意,这实际上赋予了被害人对诉讼的实质性影响力从而强化了被害人权益的保护,促进了被告人的赔偿积极性。如俄罗斯的“在刑事被告人同意对他提出的指控时作出法院判决的特别程序”,就要求取得公诉人、自诉人或者被害人的同意才能适用。

因此,认罪案件审判程序在人权保障方面也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注释】

(1)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J].中国社会科学,1993(1).

(2)姚莉.认罪后的诉讼程序——简易程序与辩诉交易的协调与适用[J].法学,2002(12).

(3)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M].黄道秀,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216-217.

(4)卞建林,刘玫.外国刑事诉讼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科学社会出版社,2002: 338-354.

(5)卞建林,刘玫.外国刑事诉讼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科学社会出版社,2002: 355-361.

(6)[英]麦高伟,杰弗里·威尔逊.英国刑事司法程序[M].姚永吉,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23.

(7)[英]麦高伟,杰弗里·威尔逊.英国刑事司法程序[M].姚永吉,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23.

(8)卞建林.美国刑事诉讼简介[A]//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M].卞建林,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2.

(9)宋冰编.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323.

(10)卞建林,刘玫.外国刑事诉讼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科学社会出版社,2002: 196-201.

(11)卞建林.美国刑事诉讼简介[A]//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M].卞建林,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5-8.

(12)卞建林,刘玫.外国刑事诉讼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科学社会出版社,2002:210.

(13)左为民,等.简易刑事程序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52.

(14)左为民,等.简易刑事程序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56.

(15)提审程序即传讯程序。

(16)左为民,等.简易刑事程序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82.

(17)[德]约阿希姆·赫尔曼.《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译本引言[A]//德国刑事诉讼法典[M].李昌珂,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8.

(18)左为民,等.简易刑事程序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34.

(19)宋冰.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402-411.

(20)左为民,等.简易刑事程序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37-40.

(21)[法]贝尔纳·布洛克.法国刑事诉讼法[M].罗结珍,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57.

(22)王以真.外国刑事诉讼法学[M].新编本.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143-144.

(23)陈卫东.模范刑事诉讼法典[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698.

(24)法国刑事诉讼法典[M].罗结珍,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39-42.

(25)法国刑事诉讼法典[M].罗结珍,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313-314.

(26)陈卫东.模范刑事诉讼法典[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698-699.

(27)法国刑事诉讼法典[M].罗结珍,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311-312,329-331.

(28)[意]马可·法里布.意大利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理论与实践的悖反[A].龙宗智,译//陈光中,江伟.诉讼法论丛:第2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287.

(29)左为民,等.简易刑事程序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97.

(30)左为民,等.简易刑事程序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98.

(31)卞建林,刘玫.外国刑事诉讼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科学社会出版社,2002:313.

(32)陈卫东.模范刑事诉讼法典[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729.

(33)左为民,等.简易刑事程序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02-104.

(34)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M].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7.

(35)陈卫东.模范刑事诉讼法典[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729.

(36)左为民,等.简易刑事程序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10-112.

(37)左为民,等.简易刑事程序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16-119.

(38)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M].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164-165.

(39)左为民,等.简易刑事程序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20.

(40)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M].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167.

(41)卞建林,刘玫.外国刑事诉讼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科学社会出版社,2002:236.

(42)[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M].张凌,于秀峰,译.5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出版序言.

(43)[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M].张凌,于秀峰,译.5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166.

(44)在英美法系刑事诉讼程序中罪状认否程序是必经程序,如果被告人在此程序中作出了有罪答辩,则省略庭审程序直接进入量刑程序。然而,日本的所谓罪状承认与否程序(即第291条规定的开头程序)并不具备此项功能,被告人在此程序中承认有罪,并不能导致庭审程序的省略。

(45)[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M].刘迪,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13.

(46)[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M].刘迪,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13.

(47)[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M].张凌,于秀峰,译.5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232.

(48)卞建林,刘玫.外国刑事诉讼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科学社会出版社2002:261.

(49)日本刑事诉讼法[M].宋英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03-105.

(50)日本刑事诉讼法[M].宋英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0-21.

(51)[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M].张凌,于秀峰,译.5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166.

(52)[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M].张凌,于秀峰,译.5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167-169.

(53)陈光中.《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简介[A]//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M].黄道秀,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2.

(54)陈光中.《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简介[A]//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M].黄道秀,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1.

(55)陈光中.《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简介[A]//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M].黄道秀,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1.

(56)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下册各论编[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195.

(57)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下册各论编[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195-196.

(58)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下册各论编[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11.

(59)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下[M].2004.http://www.angle.com.tw/supply_pdf/supply35.pdf/.

(60)资料来源于王兆鹏教授于2006年6月22日在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举办的德恒论坛上所作的题为《台湾刑事诉讼法的重大变革》的讲座。

(61)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M].2002年增补本.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438.

(62)刘少军.刑事审判中的对抗与合意[D].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13-16.

(63)张小玲.刑事诉讼中的“程序分流”[J].政法论坛,2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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