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平等协商原则
平等协商原则是指在认罪案件审判程序中,控辩双方地位平等,对于影响诉讼程序的事项可以通过协商一致予以解决的原则。平等协商原则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控辩平等原则在认罪案件审判程序中的自然延伸和必然要求。因为,协商的前提是控辩双方地位平等,平等才能对话,对话才能协商,而协商又是促进被告人认罪并接受协议从而简化审判程序的重要基础。
一、平等协商原则与控辩平等原则
平等协商原则虽然源于控辩平等原则,但二者的侧重点各有不同。控辩平等原则,主要指在刑事诉讼中,代表国家追诉犯罪的检察机关与作为个人应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地位平等,权利对等,并在此基础上展开对抗求证活动。(8)平等协商原则,主要指控辩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合作,就某些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从而对诉讼活动进程产生影响。因此,控辩平等原则强调平等对抗,而平等协商原则强调平等合作。刑事诉讼程序中控辩双方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处于对抗状态,控方指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有某种罪行,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否认犯罪的存在。但是刑事诉讼中并不排斥控辩双方的协商合作,在某些情况下,双方并不存在剑拔弩张的激烈对抗,反而是一种协商状态,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承认,双方就定罪和量刑达成一致意见。
从刑事诉讼的历史发展看,控辩双方的诉讼地位经历了从平等到不平等再到平等的发展过程。在奴隶制社会,刑民不分,采弹劾式诉讼模式,国家没有专门的控诉机关,诉讼被看作是私人之间的纠纷,由原告直接发动诉讼并负责传唤被告人到庭受审,原、被告双方的诉讼地位平等。诉讼由当事人主导,法官一般只是消极庭审。原告和被告在平等基础上,展开对抗和协商,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和解而结束诉讼。但是,在奴隶制弹劾式诉讼模式下,原、被告的平等只是形式上的平等而非真正的平等,整个社会中存在严重的等级划分,只有自由民和奴隶主享有主体资格,广大的奴隶在社会中并无主体资格,在诉讼中也不享有主体地位。奴隶主和奴隶无平等可言。在封建社会,已经有了刑民诉讼的划分,刑事诉讼实行纠问式诉讼模式,控审不分,法官集控诉与审判职能于一身,实行国家追诉,并采有罪推定,被告人完全处于被追诉的诉讼客体地位,无任何诉讼权利,控辩双方地位不平等,被告人无法与控方进行有效对抗和协商。资本主义社会在反对封建专制的基础上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民主原则,并在批判、借鉴弹劾式和纠问式诉讼的基础上,形成了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两者虽然各有特点,但都确立了司法独立、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原则,赋予了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和广泛的诉讼权利,真正实现了控辩双方的平等,任何一方不能凌驾于另一方之上,双方在平等的前提下展开对抗和协商,有效保障了诉讼公正。
二、平等协商原则与程序参与原则
平等协商原则同时也是程序参与原则在认罪案件审判程序中的体现。程序参与原则作为贯穿刑事诉讼始终的基本原则,对于认罪案件审判程序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程序参与原则是指程序所涉及其利益的人或他们的代表,能够参加诉讼,对与自己的人身、财产等权利相关的事项,有知悉权和发表意见权;国家有义务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程序参与权强调程序所涉及其利益的人或其代表,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等有充分的机会实质性地参与诉讼活动并影响裁判结果。(9)程序参与原则要求在认罪案件审判程序中,各诉讼参与人能够充分参与程序,发表意见并对诉讼产生影响。平等协商原则,赋予控辩双方平等地位,强调控辩双方就案件有关问题进行协商,被害人也积极参与到协商中来,保障了与程序所涉及其利益的各方当事人对程序的参与。
三、平等协商原则的基本含义
平等协商原则的基本含义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控辩平等,平等是基础,只有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赋予其与控方的平等地位,才能保障被告人不受强迫地自由表达意愿。诉讼的基本形态就是等腰三角形结构,三角顶端是中立的法官,两边是地位平等的原、被告双方。在刑事诉讼中,由于控方主要是强大的国家公诉机关,如果仅仅是控辩双方的形式平等,被告人仍将陷于不利地位,无法与控方展开对抗和合作,因此,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平等应当是实质的平等,刑事诉讼中应更多地赋予被告人各种权利,以保障被告人能够和公诉机关进行平等对话。
二是控辩协商,刑事诉讼中不仅存在控辩双方在平等基础上的对抗,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合作。实践中,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都表示认罪,在被告人认罪案件中,控辩双方的对抗性已经削弱,而代之以合作和协商,在某些情况下,法官也会参与到与被告人的协商中。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在联邦和各州存在不同做法,联邦一般禁止法官参与协商,而某些州法官普遍参与协商。在德国,无论是在处罚令程序,还是暂缓起诉、疑难经济案件审判程序中都存在大量的协商性司法,法官更是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通过判处较轻的刑罚以鼓励被告人认罪。法官积极参与协商,是德国协商性司法的重要特点。通过引入协商因素,德国的刑事诉讼体制正在从达马斯卡所称的“阶层模式”转化为“协作模式”。传统上的单方作出裁决的过程正在一定程度上被控辩审三方的协作过程所取代。德国诉讼程序中的被告人也不再是单纯等待接受权力机关裁判的诉讼客体,相反,他们开始有权参与对自己进行定罪与量刑的决定过程。同样,辩护律师也不再认为自己是游离于官方诉讼程序之外了。辩护律师对于自己的定位有了新的理解,他们愿意以平等或者近乎平等的地位,积极地配合刑事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通过这种参与而施加自己的影响,必要时还可以为委托人的权益进行抗争。检察官与法官也愿意接纳律师作为自己的工作伙伴。同时,检察官与法官也在重新对自己的角色进行定位,对刑事司法的目标也在进行反思。单纯地实施刑法的观念已经过时了,刑事司法人员逐步认识到,刑法只是解决社会问题的一种工具,这一新兴的观念也正在被应用到司法实践当中。(10)
四、平等协商原则的作用
平等协商原则是认罪案件审判程序追求公正和效率价值平衡发展的重要保障。对诉讼公正的保障作用体现在:一方面,平等协商原则赋予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使其能够与控方开展平等对抗和对话,有权自由表达意愿,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通过自己的诉讼行为影响诉讼进程,反映了程序公正的内在要求;另一方面,通过平等协商,能够使被告人认罪并获得量刑优惠,正确适用法律,实现刑罚个别化,同时,使被害人获得及时赔偿,保障了案件的实体公正。对诉讼效率的保障作用体现在:通过平等协商,控辩双方减少对抗,加强合作,促使被告人认罪并适用简化审理程序,从而缩短诉讼时间,减少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协商,也是恢复性司法发挥作用的重要途径。在无明确被害人的案件中,通过控辩协商,使被告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以及对社会的危害,通过义务劳动或向国家捐款等方式改正错误,并获得刑罚的减免;在有被害人的公诉案件中,被告人与被害人就因犯罪造成的损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以达成刑事和解,通过被告人的赔礼道歉、物质赔偿来弥补被害人的损失,并对被告人给予刑罚减免。
在认罪案件审判程序中确立协商原则,是刑事诉讼确立以人为本的诉讼理念的必然要求。刑事诉讼不仅仅是打击犯罪、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手段,同时也是人权保障的重要措施。刑事诉讼对人权保障的力度能够反映一个社会的文明发展的程度。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地位的变迁也折射了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发展过程。当代人权保障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刑事诉讼加强人权保障已经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尊重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愿和权利,使犯罪人得到改造并回归社会,使被害人得到物质和精神抚慰,已经成为当代刑事诉讼的重要目标。因此,平等协商原则对于认罪案件审判程序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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