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我国认罪案件审判程序的现状分析
随着诉讼理念的转变和诉讼价值多元化的发展,我国刑事诉讼认罪案件审判程序经历了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一种程序,适用于全部的刑事案件。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为了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成本,增设了简易程序,适用于简单、轻微的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但是刑诉法并没有规定简易程序的适用以被告人认罪为前提。随着对人权保障的加强和被告人主体地位的上升,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加强控辩双方的平等对话,也促使国家重新认识控辩双方的关系。刑事诉讼程序中控辩双方不仅存在激烈的对抗,还存在着协商与合作,将以对抗为前提设计的普通程序适用于以合作为前提的认罪案件,是对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刑事诉讼纠纷的多样性要求存在多种纠纷解决机制,以控辩对抗还是合作为前提,适用繁简不同的审判程序,是合理配置司法资源、进行程序分流的有效途径。认罪案件审判程序的特殊性逐渐为人们所认识,为了规范对我国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判程序,2003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对我国被告人认罪的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作出相应的规定。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专门的认罪案件审判程序,但是上述司法解释实际上确立了我国认罪案件的特殊审判程序,即被告人认罪的案件,除某些特殊情况不能适用外,一般都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两者的适用主要以被告人可能判处的刑罚是3年有期徒刑以上或者以下进行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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