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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洁之手”原则向“滥用”原则的发展

时间:2023-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尽管起源于“不洁之手”原则,但是滥用原则的运用范围远远超过“不洁之手”原则,而且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和”不洁之手”不同的一种抗辩理由。从另一个角度而言,“不洁之手”原则可以被视为是滥用中的一种特殊情况,即知识产权人的不当行为和诉讼中的直接交易相关,且侵害了侵权人的利益。

二、“不洁之手”原则向“滥用”原则的发展

在Morton Salt Co.v.G.S.Superego Co.案中,美国最高法院正式确认了滥用抗辩是“不洁之手”原则的一个运用:“衡平法上一个古老的原则是寻求衡平法院帮助的一方必须有“清洁之手”;毫无疑问,衡平法不要求起诉方毫无瑕疵,但是如果诉讼涉及公众利益和起诉方私人利益,必须考虑一些额外的因素”。(10)滥用原则意味着知识产权人如果在行使其权利时侵害了相关公共政策,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法院可以否认其获得救济的权利。尽管起源于“不洁之手”原则,但是滥用原则的运用范围远远超过“不洁之手”原则,而且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和”不洁之手”不同的一种抗辩理由。

从另一个角度而言,“不洁之手”原则可以被视为是滥用中的一种特殊情况,即知识产权人的不当行为和诉讼中的直接交易相关,且侵害了侵权人的利益。但是,哪怕原告的不正当行为并非直接和该案争议有关,而仅是间接相关,侵权人也可以适用滥用原则作为抗辩。因此,在适用滥用原则时,即使被告并非是与原告采取的不正当行为相关的交易中的当事人,被告也可以滥用作为抗辩理由。(11)在这一问题上,法院认为:“如果要求被告的行为直接侵害被告的利益,则会和滥用原则的政策考虑产生矛盾。因为滥用原则的确定是为了调整公众和原告之间的利益,而非一个特定的被告和原告之间的利益。原告的不当行为即使没有直接侵害被告的利益,但有可能已经侵害了公众的利益。而且,知识产权法的最终受益人是社会公众。公众是所有知识产权诉讼中一个沉默的、但是却非常重要的当事人。有鉴于此,哪怕原告行为没有直接侵害被告的利益,但是诉讼中一个重要的当事人——公众的利益还是受到了损害。”(12)因此,滥用原则尽管起源于“不洁之手”原则,但是,和“不洁之手”原则相比较,滥用原则覆盖的范围更加广阔。

滥用原则的发展体现出法院试图保障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背后的深层次政策考虑。滥用原则使得知识产权侵犯者在侵权诉讼中不用承担责任,反过来就刺激知识产权所有人在行使其知识产权时会注意和知识产权的政策考虑相协调。在滥用权利时,知识产权所有人不仅扩展了其垄断性的权利,而且也破坏了创新的动力。因此,授予知识产权的成本就超出了授予知识产权所获得的利益。滥用原则促使知识产权所有人修正其不正当行为,就又调整了垄断性权利和创新之间的平衡关系,使之恢复到法律本来设定的最佳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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