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发展商标滥用原则的特殊意义
商标滥用的原则虽然至今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但是很多学者指出,在科技迅速进步、尤其是网络技术高度发展的今天,发展商标滥用原则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这一原则可以解决因特网给当代法律制度所提出的许多新的问题。
因特网对于法律而言也是一个全新而充满挑战的领域。很多传统的法律原则,都是在技术相对落后的环境里面发展起来的,这些原则在全新的网络环境里面可能会无所适从。在因特网相关法律没有完善的前提下,摆在法官和学者、律师面前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如何把已有的法律制度在网络环境下适用。域名争议就是因特网给现有法律制度所带来的一大冲击。商标法是建立在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两组群体的区分之上的。但是因特网的发展却把这一界限模糊了,因特网的发展使得商标领域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例如域名争议。传统商标法在解决域名争议问题上并没有提供太多的帮助。往往是一方通过正当程序注册了域名,而另一方又主张注册域名的行为侵害了其注册商标权。在这一问题上已经出现了很多争议,例如Gap公司和域名“the gap.com”之间的争议。
在美国,管理域名的机构是Network Solutions,Inc.(InterNIC),自1993年开始授予域名以来,最初遵循原则是“先申请,先获得”,在登记域名之前并不做任何相关权利的调查。直到1995年7月,在面临一系列域名相关争议后,InterNIC制定了新的政策。简而言之,如果一方能够证明某域名之前已经作为商标注册,则InterNIC将要求域名所有人提供其已经将域名类似的商标进行注册的证据,否则InterNIC将把该域名冻结,任何人不得使用该域名,直到关于该域名所有权的争议已经解决。(52)这种争议往往是在当事人之间自行解决,InterNIC并不干涉。但是,如果注册域名的所有人通过合法方式获得域名,并且使用域名的方式并没有侵害商标所有人的利益怎么办?是否仅仅因为一个商标所有人可以证明其已经把类似标记注册为商标,这一域名所有人就应该被剥夺其就域名的权利?这种类型的争议已经愈来愈多。InterNIC的新政策实际上使得域名所有人往往被迫中止其域名的使用,而对于商标所有人而言这却没有任何风险。这会造成不公平的结果。因此,很多学者倡议,滥用原则,应该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手段。
除了域名争议之外,随着因特网的迅速普及和发展,在商标领域中出现的一个新问题是经常有人在网络上散布批评某商标或者戏仿某商标的言论。很多情况下,商标所有人会很愿意去法院提起诉讼,因为诉讼过程往往会促进商标人声誉的提高,因此即使诉讼结果未必很好,但参与诉讼本身对于商标权人而言就是有利的。(53)
在某些情况下,由于这些问题往往没有严重到要去法院诉讼的地步,商标所有人对此作出的反应往往是向其发送警告函,要求对方停止这一行为。这种方式不同于诉讼,成本非常低——只需在google上搜索一下看谁在利用这一商标,再发封警告信。有时候商标人的这种权利要求是为了正当实施其商标权,但有时候商标人的这种权利要求是没有根据的,因此,在一定程度上盲目地甚至是恶意地发送警告函,夸大甚至虚构其商标权,这就可能涉及商标权滥用的问题。对于很多利用商标创设网站的人来说,利用商标给他们带来的精神价值远远大于实质的物质价值。因此,收到商标权人的信件之后,这些人一般都不愿意去聘请律师来判断他们是否构成侵权。因此,最后一般都会按照商标权人的要求停止自己的行为。而商标权人实际上可能根本没有权利来获得这一结果。
因此,总体而言,商标人会利用商标法来保护其利益。这一行为在大部分情况下不会产生争议。因为公司为防止消费者对其产品产生混淆所作的努力一般而言符合商标法潜在的政策考虑,能够减少消费者成本。但是,一些公司对商标的控制行为却值得令人注意,尤其是一些没有通过法院进行的行为。因此,有学者主张在形成商标滥用规则时,应把这些新出现的问题考虑在内。商标法现在要求侵权者必须就其侵权行为向商标人支付损害赔偿。滥用原则应该对双方都产生约束,尤其对于那些受到滥用行为压制的人而言,这一原则的确立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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