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三、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的关系由于知识产权的基本特点之一就是其专有性,而反垄断法的基本目标就是反对垄断保护自由竞争。知识产权则具有促进创新进而推动竞争的作用,并且最终和反垄断法统一于对消费者的福利上。知识产权本身并不意味着市场控制力,因此知识产权本身不受到反垄断法的制约。
三、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的关系
由于知识产权的基本特点之一就是其专有性,而反垄断法的基本目标就是反对垄断保护自由竞争。因此,两者之间存在一种复杂的关系。
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的一致性体现在两者与竞争的联系和对竞争的促进、从而推动创新和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和功能上。(37)反垄断法致力于保护竞争,使之免受不正当的限制,但是竞争本身不是最终目的。竞争性市场有益于提高生产效率和资源配置,因而可以使消费者最大限制的受益。知识产权则具有促进创新进而推动竞争的作用,并且最终和反垄断法统一于对消费者的福利上。知识产权法企图促进的创新和创造力只不过是进行永无休止的竞争的特定手段,而保护竞争正是反垄断法的首要目标。(38)因此,两者在根本目的上不是相互矛盾的,而是互补的。
知识产权本身并不意味着市场控制力,因此知识产权本身不受到反垄断法的制约。然而,尽管拥有知识产权本身不是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但是在一定情况下,知识产权人拥有一定的市场支配地位,在此基础上再运用知识产权,例如不正当的拒绝许可他人利用其知识产权以阻碍竞争对手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在许可过程中附加某些不正常的限制条件,则知识产权人也可以造成对市场的垄断。在这个意义上,知识产权的行使和其他竞争行为一样,其是否应该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取决于该行为是否满足了反垄断法中所规定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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