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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和知识产权

时间:2023-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自由贸易和知识产权自亚当·斯密时代以来,自由贸易一直被大多数经济学家所倡导,被视为贸易政策奋斗的目标。事实上,知识产权保护及权利滥用等问题已经使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国际贸易自由化的一大障碍。而且这种贸易壁垒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名义下,往往比传统的非关税壁垒更具隐蔽性、歧视性和报复性,对国际贸易造成的破坏作用也更加严重。

二、自由贸易和知识产权

自亚当·斯密时代以来,自由贸易一直被大多数经济学家所倡导,被视为贸易政策奋斗的目标。古典经济理论的发展历史已经证明,自由贸易可以使得各个国家从相互依存的比较优势中获得经济利益最大化,无论其经济发展水平处在何种层次上。各国政府为了促进自由贸易的发展,均为此做出了许多努力。从GATT到WTO时代,各国致力于消除歧视性的贸易待遇,减少数量限制、削减关税等措施。但是,各国至今达成的各项协议大多是关于关税性的壁垒,对国际贸易中大量存在的非关税壁垒并没有完全限制。事实上,知识产权保护及权利滥用等问题已经使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国际贸易自由化的一大障碍。

在数百年的经济发展和对他国血腥掠夺的基础上,发达国家及其跨国公司掌握了世界上约90%的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技术。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它们一直主张对知识产权采取高标准的保护,如对计算机程序给予专利保护,将专利保护适用于对生命形式、细胞链和DNA序列的保护,创设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网络传输权等新权利。此外,对合理使用、强制许可措施增设了严格的使用条件。这已在TRIPS协定中得到充分的体现。这种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满足了知识产权大国经济利益的要求,却让发展中国家失之甚多。(15)事实上,TRIPS协定就是在发达国家的推动下才最终被纳入多边贸易体系的,其已经成为集历年知识产权保护之大成,涉及面最广、制约力最强的一个国际公约,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艺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专利合作公约》、《商标注册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公约》、《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条约》等,共同编织了严密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网,寻求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最大限度的保护。

包括美国、欧盟、日本、韩国等专利大国的知识产权压力已经对广大发展中国家自由贸易造成了较大的阻碍。知识产权大国通过知识产权滥用来打压发展中国家企业及其产品,使发展中国家企业进入一种国际化的怪圈循环:生产—跨国公司专利限制—巨额专利许可费以及侵权费的支付—再生产。(16)因为发展中国家企业缺乏自主拥有的知识产权,所以必须支付巨额专利费用,或者因为知识产权诉讼所产生的巨额费用大大增加了企业的各种成本,使发展中国家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显著降低,从而使发展中国家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和跨国生产也受到影响。在微观层面,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迫使发展中国家企业付出巨额专利使用费以及侵权费用,降低其产品市场竞争力,减少市场份额并压缩利润空间,这就是知识产权的短期效应;而从长期来看,由于企业利润降低而减少的资本积累将导致发展中国家企业对技术研发投入的不足,从而无法从根本上改善企业的技术结构和产品结构,这在以技术为核心竞争力的时代将使企业不可避免地走上绝境。(17)总之,在宏观层面,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和知识产权的滥用,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相关产业将会在短期内减少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数量。在以市场为命脉的营销时代,如果产业无法抵制因为市场缩小而导致的产业萎缩,且这种局面持续较长时间,产业将最终在竞争中消亡。

就中国而言,在温州打火机案中,欧盟为限制温州打火机在欧洲市场的销售,要求所有售价在2欧元以下的打火机必须安装一组儿童锁,而儿童锁则是欧洲的专利,中国打火机进入欧洲市场就必须使用这个专利,这样就导致我国企业要付出更高的商业成本,丧失价格上的竞争优势,从而影响到企业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这种专利技术壁垒实质上是通过对知识产权的滥用达到限制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目的。(18)据有关资料统计,加入WTO以来我国有2/3的出口企业遭遇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有2/5的出口产品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每年我国受技术性贸易壁垒造成的损失达到200亿美元。仅2002年我国就有71%的企业不同程度地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影响,造成损失约150亿美元。(19)

知识产权权利的行使是有限度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必须是适当和合理的。一方面,如果不充分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不仅直接违反了各成员加入WTO的义务承诺,更会打击权利人投入技术开发研究的积极性,妨碍技术进步,造成假货和盗版市场的猖獗,将最终使贸易自由化变成了贸易贫穷化。然而,在另一方面,一旦过分地关注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就会导致知识产权人滥用其权利,对贸易形成障碍。从实践上看,近年来,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往往利用知识产权许可合同实施捆绑销售产品、固定产品最低销售价格、限制产品销售区域、限制产品技术更新换代等不正当商业行为。这些行为都直接阻碍了商品流通,妨碍了自由贸易。因此,知识产权滥用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构成了一种隐形的贸易壁垒。而且这种贸易壁垒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名义下,往往比传统的非关税壁垒更具隐蔽性、歧视性和报复性,对国际贸易造成的破坏作用也更加严重。(20)

由此可见,维护自由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之间在一定情况下是存在冲突的。知识权利人对权利的滥用会损害消费者利益,会损害自由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会妨碍技术的流通和创新,不利于全球贸易的自由畅通。(21)因此,规制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也是发展自由贸易、提高一国产业竞争力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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