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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之依据

时间:2023-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节 竞争法之依据知识产权法通过向权利人授予排他性权利的方式来促进权利人在市场上实现知识产权客体的全部价值。在向知识产权人允诺其可以在市场上获益的同时,知识产权法促进了发明、作品、标记和设计的创作、发明和使用。另外一派观点认为由于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两者目标不同,冲突不可避免,竞争法是对知识产权权利的一种必要限制。

第四节 竞争法之依据

知识产权法通过向权利人授予排他性权利的方式来促进权利人在市场上实现知识产权客体的全部价值。在向知识产权人允诺其可以在市场上获益的同时,知识产权法促进了发明、作品、标记和设计的创作、发明和使用。在一个运行良好的市场经济里,知识产权可以作为对竞争的刺激,使得市场上可以不断出现知识产权产品的替代性选择。然而,对知识产权的开发会导致个体或者集体从事反竞争行为。有一些知识产权人在行使其权利时会对竞争产生不合理的阻碍。例如,知识产权人可以利用其特定的知识产权产品拒绝向潜在的竞争者授予许可,以阻止其竞争者开发类似的替代性产品或者进入相关市场。

有的观点认为知识产权和竞争是互相独立的,而非互相矛盾的。由于知识产权不可能完全满足每一个个体的需要,因此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定的社会成本,而一个竞争性的市场可以使这种社会成本最小化。按照这一观点,如果竞争被人为地扭曲或者限制,则知识产权体系的有效性也将受到损害。

另外一派观点认为由于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两者目标不同,冲突不可避免,竞争法是对知识产权权利的一种必要限制。这一观点重点强调了知识产权对竞争的限制作用,认为“只有存在竞争的情况下市场经济才会运行良好,而知识产权恰恰损害了竞争的根本基础”。(25)

在保障市场的有效运行上,竞争规则的制定是为了作用于市场的竞争性被其他因素所损害的情形。在追求市场的竞争性和保护知识产权之间有可能产生3种类型的冲突。首先,知识产权可以被用于违反其保护宗旨之目的,即所谓的知识产权滥用;第二,由知识产权所产生的市场控制力可以被用于扩展知识产权保护,例如扩展、延长或者滥用其垄断权;第三,就知识产权的使用所达成的协议可以造成对贸易的限制,或者对技术或其他知识的转让产生负面影响,即所谓的限制性合同。为了避免这些冲突,并将有害于竞争的行为和促进竞争的行为相区分,许多国家已经制定了反托拉斯法或者其他竞争法,以对限制竞争的行为作出限制。(26)不同国家的态度取决于国内市场的特定状况、国家法律传统和公共政策考虑等多种因素。竞争规则的制定不是为了和知识产权制度相对抗,而是为了保障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常运行。

知识产权会对经济的发展产生巨大影响。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而经济的发展又依赖于货物和服务的自由流动。在知识产权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之基础上,立法者可以通过制定相应的竞争法规则,对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作出一定的限制(例如在许可协议中)。随着贸易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运用的途径会越来越广泛,例如技术池、许可交换、联合研究和开发等多种新型的知识产权利用方式也越来越多。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和竞争规则之间有着非常复杂的联系,各国的法律对此有着不同的规定。如果知识产权权利的有效运行受到限制性措施的侵害,创新的动机就会减少,社会成本就会增加。从这个意义上讲,一个良好的知识产权制度,例如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例外以及关于滥用的抗辩,可以促进竞争政策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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