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维训练应强化批判性思维教育
缪四平[1]
法学教育应当通过严密的逻辑推理和缜密的理性分析,向人们展示公平正义的理念及其始终不渝的追求。同时,法学教育还应肩负起培养未来合格法律人才的历史使命。因此法学教师在向法学专业学生传授法律知识的同时,也承担着培养学生法律思维的任务。正如美国法哲学家博登海默所说:“教授法律知识的院校,除了对学生进行实在法规和法律程序方面的基础训练以外,还必须教导他们像法律工作者一样去思考问题和掌握法律论证与推理的复杂艺术。”[2]西方国家不论是普通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他们对法律人才的培养和选拔都比较重视人才的逻辑推理和说理论证等方面的基本素质和实际能力。与西方国家培养和选拔法律人才方式有所不同,我国对法律人才的培养和选拔重视的是法律知识而不是或主要不是人的思维素质。
法律人才的培养和选拔不重视思维素质,似乎事出有因。因为在过去一段时间内,我们把法律人才看作“专政的工具”,又红又专似乎只要有了“红”,就可以代替“专”。“专”相当于今天所说的法律职业素质和法律职业技能,其中很重要的就是法律思维能力和水平。这种过去的思维习惯在今天仍有影响,尤其表现在对法律人才的要求方面,至今没有将法律人才的思维素质提到一定的高度。不仅法律后备人才的选拔不需要考核思维素质,甚至在法律人才的基础课程设置中也不重视思维素质方面的教育。然而,一个人思维素质如何终将影响其对法律的理解,更事关法律的运作。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我们需要培养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专门人才,而高素质首先体现在政治素质和思维素质两方面。从思维素质方面来讲,开展批判性思维教育,培养和训练学生的批判性思维习惯和技能,应该是培养学生法律思维的有效途径。
在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方面,西方国家的一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比如将培养学生批判性思维技能和气质纳入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并成为法学教育的长期目标;又如可以采用批判性思维测试,以此作为法律人才选拔的量化指标,将那些具有较强批判性思维的报考者从众多应试者中选拔出来,作为法律后备人才加以重点培养。
一、英美日等国法学教育非常重视法律人才的批判性思维教育
重视批判性思维教育,似乎已成为西方发达国家对法律人才的基本素质要求和职业技能指标。西方国家对法律人才的思维素质要求是相当高的,这从西方国家高等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及法学专业人才的高难度选拔考试中可窥见一斑。
两大法系的法学教育和法律人才选拔制度虽然存在一定的差异,但重视思维素质培养却是两者共同之处。相对而言,英美法系国家由于采用对抗制审判方式,因而比大陆法系国家更加重视法律从业者的个人素质和职业能力,其对批判性思维教育的重视程度也比大陆法系国家更高。下面,我们不妨对英、美两国和日本的法学教育中重视批判性思维教育的情况作一简单考察。
先看英国。1996年英国大法官法学教育行为顾问委员会,提出了关于法学教育和培训的咨询报告。我们从中可以看出,英国对大学法学教育和法律从业人员的素质及职业要求是相当高的,在这些较高的要求中可明显感觉到其对大学生批判性思维教育的重视。
这份咨询报告首先重申了1971年公布的“奥姆罗德报告书”(Ormrod Report)中的观点,即:“法律从业者需要充分接受全面的和宽广的基础教育,使他们能在未来职业发展中成功地适应不同于以前的新情况;充分了解重要的法律及法学分支;具有分析和综合处理事实材料的能力,及将法律运用于实际的能力;既能与当事人又能与不同学科的专家合作的能力。他们还必须学习实践中必需的职业技能和技术,并掌握其精神实质;他们必须养成一种习惯,对现行法律持批判态度,正确评估其社会效果,关心现行法律,并采取积极态度,适时地发展和改变现行法律。”[3]这里亦可看出英国对法学专业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视,包括分析和综合的能力、与人沟通合作的能力以及批判和创新的能力。这些能力无一不与人的思维能力密切相关。而且经过25年的教学实践,这些能力的培养仍需要在法学教育中加以坚持。
当然这份咨询报告也注意到了自“奥姆罗德报告书”以来,在法律服务与高等职业教育两方面所发生的变化,尤其是对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的巨大需求,以及这些从业者获得了更为灵活机动的知识和技能。同时也注意到了远离具体知识或技能的高等法学教育,其重点已经转向普遍可迁移的智力技能形式。考虑到这些变化,这份咨询报告详细阐明了法学教育应该达到的教学目标,并具体确认了高等法学教育必须达到的五项基本指标:[4]
(1)理智的真诚和独立的思考:超越传统看法和理解,独立进行批判性思考的能力;自主学习的能力;进行反思的能力。
(2)核心知识:熟悉普遍的原理,熟悉法律的特性及发展,并且熟悉律师所必需的分析和概括的技巧。
(3)背景知识:了解法律的社会背景、经济背景、政治背景、哲学背景、道德背景及文化背景。
(4)法律价值观:信奉法治、正义、公平和高尚道德标准,致力于掌握和完善职业技能。
(5)职业技能:了解法律实践中的方法,了解实施那些法律实践的各种形式。
上述前三方面的技能特别是第一方面的技能主要属于批判性思维技能的培养。这已成为英国高等法学教育的目标和必须达到的指标。
英国大法官法学教育行为顾问委员会为大学法学教育设计的法律学位课程,更是侧重于全面学术能力的培养。他们要求学生通过对法律实体内容的深入学习,并利用原始资料,获得可迁移的普遍智力技能,这些可迁移的智力技能其实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批判性思维能力。委员会所概括的普遍智力技能共有七项:
(1)构造一个逻辑论证的能力;
(2)抽象处理复杂概念的能力;
(3)系统整理复杂的事实资料的能力;
(4)理智地对文本进行批判性阅读的能力;
(5)随时谨慎地和公正地使用英语的能力;
(6)运用清晰的、一致的和引人注目的方式,与他人进行口头及书面沟通的能力;
(7)重构、评估、分析和运用法律文本及资料(含技术性资料)的能力。[5]
法律家或法律从业者在从事法律职业时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职业技能。这种法律职业技能既包括法律从业者的法律思维能力,也包括将理论付诸实践的行动能力,它们都属于普遍可迁移的智力技能。这种智力技能既是法律职业技术的内化,也构成法律从业者的内在素质。大学法学教育承担着对法学专业学生进行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双重任务,理应对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给予更多的关注。英国大法官法学教育行为顾问委员会,关于法学教育和培训的咨询报告,从高等法学教育的立场出发,更为重视学生的素质教育,但也对法律职业技能教育给予了足够的关注。特别是在素质教育中融入了职业教育的核心技能,使英国的法学教育成为融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于一体的法律职业教育。这一点可供我们学习和借鉴。
再看美国。美国的法学教育也是既重视素质教育也重视职业教育,是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并重。
与英国稍有不同的是,美国法学院学生的素质教育,其实更多是在进入法学院之前的高等教育中完成的。美国法学院重视学生思维素质特别是重视批判性思维素质,主要体现在法学院的入学考试当中。美国通过高难度的LSAT测试,[6]将逻辑思维能力特别强的学生从大量的非法学专业报考者中挑选出来,从而使美国法学院聚集了一大批各门专业的顶尖人才。由于美国法学院中汇集了众多的高素质学生,因而其法学教育就可集中精力,将重心放在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方面,而在培养和训练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的过程中同样重视批判性思维教育,只不过是将批判性思维教育融入法律职业技能教育之中。经过这样的教育,更多的法律精英人才从美国法学院中脱颖而出。
此外,美国法学院高度重视法律职业技能教育,也跟美国律师协会对法学院的巨大影响存在一定的关系。美国律师协会对法学院的法学教育有很大影响。只有得到全美律师协会认可的法学院,其毕业生才能进入律师市场,成为法律职业从业者。美国律师协会对未来法律从业者的法律职业技能的规定,也影响着美国法学院的法学教育。
美国律师协会法学教育与律师资格部,下设关于法学院与法律职业特别工作组,他们于1992年提出的《麦考利特报告》(the MacCrate Reports),对法律职业基本技能作出了详尽的描述。该报告将法律职业基本技能归纳为十类,它们基本上属于批判性思维教育融入法律职业技能教育的显著表现。这十类基本技能是:[7]
第一类是解决问题的技能。为了制定和评价用以解决一个问题或实现一个目标的策略,一个律师应该熟练掌握以下技能:(1)识别和判断问题;(2)确定可选的解决方案与策略;(3)制定一个行动计划;(4)实施这一计划;(5)保持计划制定过程对新信息与新观点的开放。
第二类技能是法律分析和推理。为了分析和应用法律规则与原则,一个律师应熟练掌握以下技能:(1)识别并系统阐述法律争议;(2)系统阐明相关法律理论;(3)详细分析法律理论;(4)评价法律理论;(5)批判和整合法律论证。
第三类技能是法学研究。为了识别法律问题并进行彻底、有效的研究,一个律师应具备:(1)关于法律规则与法律的性质的知识;(2)具备运用最基础的法学研究工具的知识和能力;(3)对设置和执行一个连贯的、有效率的检索设计的过程的理解力。
第四类技能是事实调查。为了计划、指导和(在适当之处)参与事实调查,一个律师应熟练掌握以下技能:(1)决定事实调查的必要性;(2)制定一个事实调查的计划;(3)执行调查策略;(4)以易于获取的形式储存和整理信息;(5)决定是否结束事实收集的进程;(6)分析评价所收集的信息。
第五类技能是交流。为了进行有效率的交流,无论是以口头还是书面形式,一个律师应熟练掌握以下技能:(1)评估交流相对方的观点;(2)运用有效的交流方法。
第六类技能是咨询。为了就决定或行动过程对当事人提供咨询,一个律师应熟练掌握以下技能:(1)建立一种虑及律师角色之性质和界域的咨询关系;(2)收集与待作出的决定相关的信息;(3)分析待作出的决定;(4)就待作出的决定向当事人提供咨询;(5)确知并执行当事人作出的决定。
第七类技能是谈判。为了在一个纠纷解决或交易的环境下谈判,一个律师应熟练掌握以下技能:(1)为谈判做准备;(2)召开一个谈判会;(3)就从谈判对方获得的条件向当事人提供咨询并执行当事人的决定。
第八类技能是起诉和其他纠纷解决程序。为了进行——或建议当事人关于——起诉和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一个律师应该理解这些程序的潜在功能和结果,而且应该掌握以下事项的基本操作规则:(1)在审判法庭起诉;(2)上诉;(3)在行政与执行法庭辩护;(4)其他纠纷解决法庭的程序。
第九类技能是法律事务的组织与管理。为了提高执业效率,一个律师应熟练掌握有效率的管理所要求的技能:(1)为有效率的执业管理设置目标和原则;(2)建立系统和程序以确保时间、劳动和资源得到有效配置;(3)建立系统和程序以确保工作在恰当的时间进行和完成;(4)建立系统和程序以有效率地和其他人员进行合作;(5)建立系统和程序以有效率地管理一个律所。
第十类技能是确认并解决道德困境。为了以恰当的道德标准为当事人进行持续的代理,一个律师应熟悉:(1)道德标准的性质与来源;(2)道德标准贯彻的方式;(3)确认并解决道德困境的步骤。
大陆法系国家对法学教育及法律从业者的素质和能力要求,以往并不像英美法系国家这样明确。但近年来,大陆法系国家在对法学教育进行改革过程中,也在借鉴英美等国的法学教育理念和教学方法。这种法学教育改革主要体现在对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和选拔机制及对法律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的要求上。由于日本是中国的近邻,因而其法学教育改革对今日中国似乎应具有更多的参考价值。
最后看日本。2001年6月,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向日本政府提交了《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意见书》,[8]拉开了日本法学教育改革的序幕。这份意见书设想将法科大学院作为法律职业培养的最重要课题,主张“不能光靠司法考试这一‘点’来选拔,而应建立完善把法学教育、司法考试、司法研修有机结合的‘过程’法曹养成制度。其核心内容是创办专门培养法曹的职业学校——法科大学院。”[9]
日本法科大学院的构想,在制度设计上主要以美国的Law School(大学中的法学院)为模本,同时保留了传统的法律本科教育体制,将法科大学院设置在研究生教育阶段。日本法科大学院的教学目的和理念之一,便是“培养他们扎实掌握法律专业知识的同时,培养他们进行批判性研究和发展创造性的思考能力,使他们具备解决实际问题所需的法律分析能力、法律评论能力等”。[10]
法科大学院的入学者原则上要求大学本科毕业,但没有专业限制。这份意见书提出“应采取措施使一定比例的非法律专业的大学毕业生和在职人员进入法科大学院”,“有必要广泛吸收经济类、数理类、医学类等其他领域的人员加入21世纪的法曹队伍。”[11]法科大学院的入学者要通过考试才能够入学。对于入学考试的性质,法科大学院构想研究会议认为,法科大学院入学考试并非要测试考生所掌握的法律知识,而应该是以测试学生的判断力、思考力、分析力、表达力为目的的素质考试。[12]
综上所述,不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都比较注重法学专业学生的素质教育和法律职业技能的养成。在这种素质教育和职业技能培养中,尤其重视学生批判性思维素质和实际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方面的训练,这一点应该对我国目前的法学教学改革有所启发。我们需要将批判性思维理念引入法学教育,在法学教育中以培养和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为基础,开展批判性思维教育。
二、批判性思维教育有助于培养学生法律职业素质及职业技能
什么是批判性思维?合格的法律人才应该具备哪些方面的思维素质?批判性思维教育对培养法律人才的思维素质有何作用?
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菲律宾,甚至发展中国家委内瑞拉,都把“批判性思维”作为高等教育的目标之一。“世界高等教育会议”[13]发表的《面向21世纪高等教育宣言:观念与行动》,其第1条的标题是“教育与培训的使命:培养批判性和独立的态度”。第5条“教育方式的革新:批判性思维和创造性”中指出,高等教育机构必须教育学生,使其成为具有丰富知识和强烈上进心的公民。他们能够批判地思考和分析问题,寻找社会问题的解决方案并承担社会责任;为实现这些目标,课程需要改革以超越对学科知识的简单的认知性掌握,课程必须包含获得在多元文化条件下批判性和创造性分析的技能,独立思考,集体工作的技能。[14]
最近几年,我国的教育学、心理学和逻辑学工作者也开始关注国外的批判性思维,并陆续向国内读者加以介绍。综观国内外学者对批判性思维的各种阐释,我们认为:
第一,批判性思维是反省性思维。批判性思维作为一个技能的概念可追溯到美国哲学家、教育学家和心理学家杜威(1909)的“反省性思维”:“能动、持续和细致地思考任何信念或被假定的知识形式,洞悉支持它的理由以及它所指向的进一步的结论”。[15]美国批判性思维运动的开拓者恩尼斯(Robert Ennis)1962年就认真探索批判性思维概念。他一直在精炼自己的观点。新近的表述为:批判性思维是“为决定相信什么或做什么而进行的合理的、反省的思维”。[16]按他的观点,论证的分析和澄清以及其前提和推论的评价,在批判性思维中是必要和主要的成分,但它们并不是充分的。为了能够教授和检验它们,他以可操作的细节描述了批判性思维者的构成能力和人格特质。国际公认的批判性思维权威,美国“批判性思维国家高层理事会”主席,“批判性思维中心”研究主任保罗(Richard W.Paul)博士也给出了相似的定义,他认为,批判性思维在我们普通的思考模式上新增了第二层思考,第二层思考对我们的普通思考加以分析和评估。[17]更通俗点说,“批判性思维是你在思考的时候,考虑自己的想法,以使自己更好地思考。”[18]这些批判性思维专家都充分肯定,批判性思维是一种反省性思维。
第二,批判性思维是好的符合高标准的思维。简言之,就是通过一定的标准评价思维,进而改善思维。柏林(Bailin)等人发展了包括恩尼斯(Ennis)在内的许多主要的批判性思维理论家的洞察,指出,批判性思维是对相信什么或如何行动的问题情景的透彻思考,思维者想要形成理由充分的判断,并获得某种程度的成功,这具体化为优质思维者的品质。这里强调的是批判性思维出现的语境(问题情景)、思维者在其深思熟虑中达到好思维的特定标准的意图,以及思维者在某种程度上成功地满足这个标准。[19]儿童发展哲学的奠基者李普曼(Matthew Lipman),倾向于把批判性思维定义为“帮助形成好判断的娴熟的、合理的思维。因为第一,它依赖于规范,第二它自我校正,第三它是语境敏感的”。论证是一种经过批判性思维考验而被接受的东西,而如此的思考倾向于产生好论证。[20]批判性思维是积极地、熟练地解析、应用、分析、综合、评估支配信念和行为的那些信息的过程。这些信息通过观察、实验、反省、推理或沟通得以收集或产生。在其典范的形式里,批判性思维以超越主题内容的普遍智力价值标准为基础,如清晰性、准确性、精确性、一致性、相关性、可靠证据、好理由、深度、广度和公正。批判性思维由下列技能组成:把握一个陈述的意义;判断是否在推理路线上有含糊之处;判断某些陈述与其他陈述是否矛盾;判断结论是否从前提必然而来;判断一个陈述是否详细而精确;判断一个陈述是否实际上是某些原则的应用;判断是否一个观察陈述是可靠的;判断一个归纳结论是有正当理由的;判断一个问题已被确认;判断某个东西是假设;判断一个定义是充分的;判断一个所谓的专家作出的陈述是可接受的。[21]以上都足以说明批判性思维是符合高标准的合理的思维,即好的思维。
第三,批判性思维是自我校准的思维。关于批判性思维,流传着许多错误的观念。这些观念不清除,不仅影响到对批判性思维的正确理解,而且会妨害一个人的批判性思维技能的发展。“批判”这个词经常带有否定的意思,一个“有批判性的人”是一个喜欢挑剔的人。“批评”某人常常意味着说一些否定的话。但是,“批判”这个词在“批判性思维”中根本没有否定含义。它与单词“标准”(kriterion)相关,它意味着满足合理性高标准的思考。[22]要学会批判性思维就要学会仔细思考问题,即准确、清晰、充分、合理地思考。同时,批判性思维不仅仅是要发现他人思考中的问题,即质疑对方的论证,而且要善于发觉对方论证中的长处,一旦对方出现更好的推论时,即使其观点与自己的不同,也要尽可能地理解和尊重他人的观点,并吸收对方论证中的正确因素,用于修改或校正自己的原有观点。就此而言,批判性思维不单纯是发现他人思考中的问题,更要善于发觉自己思考中的错误,用他人思维之长补自己思考之短,从而使自己的思维更为合理。因此,批判性思维决不意味着否定,而是对自己思维的随时校正。这就是说,批判性思维是自我校准的思维。这也是批判性思维成为好的思维的基础。
法律活动的合理性与批判性思维密不可分。
无论是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还是法官作出裁判,他们的思维活动都离不开对话、论辩和论证。而在对话和论辩中都包含着推理和论证。律师从其自身职业服务对象考虑,总是尽可能地为他的当事人争取权利。为达此目的,律师就要向诉讼相对方同时也是向法官提出自己的论证,即提出自己的主张和根据,并通过一系列论证,力图说服法官接受其诉讼主张。作为居中裁判的法官,面对双方代理律师的对话和论辩,他必须具有较强的批判性思维方能做到公正裁判。如果法官没有批判性思维,他就不能批判性地聆听,也不能对双方的论辩或论证作出正确的评价。甚至有可能被口齿伶俐实则无理的一方律师牵着鼻子走,以致作出错误判断,形成不公正的判决。这样的实例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实在太多了。比如云南杜培武案、湖北佘祥林案,之所以最终酿成惊天冤案,可供办案人员开脱的“理由”也许能说出若干条,其实真正的原因只有一条:办案人员缺乏法律职业者必须具备的批判性思维,故对起诉方疑窦丛生的指控及论证缺乏起码的质疑和反思。在这两起案情并不复杂的刑事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的论辩漏洞百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都对公诉人的论辩提出了合理的质疑,稍具批判性思维的人都会意识到律师的辩护中包含着好的推理和论证,而公诉人的论辩无法对其最终结论提供有力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庭审法官假如是具有较强批判性思维的人,那么他就会对诉辩双方的论辩经过批判性思考,得出令自己信服的评判结论,而不会一味地站在公诉人立场上附和公诉人的观点,以致不问青红皂白而从感情上对辩方律师义正词严有理有据的辩护一概斥责为“纯属狡辩,不予采纳”。[23]反过来讲,假如庭审法官已经意识到公诉人的论证明显缺乏充分性或者已被辩方律师的论证所驳倒,但却违背良心地最终做出支持公诉人主张的裁判决定,那么这样的决定肯定会令做出如此裁判的法官寝食难安,不得安宁。因此,就这两起冤案在思维方面的经验教训而言,笔者倾向于将两起冤案的成因归之于法官的批判性思维低下,或者一点都不具备批判性思维素质,正是由于法官的批判性思维素质的缺乏,才最终酿成举国震惊的大冤案。
其实,不仅法官需要具备较强的批判性思维技能和气质,其他法律人才或从事法律事务的其他法律工作者,同样也要有较强的批判性思维。如代理律师,倘若缺乏批判性思维,他就不能正确辨别当事人的叙述中何者为真何者为虚,以至被当事人牵着鼻子走。如若再以这种并不可靠的当事人陈述作为自己制定法庭辩护策略的依据,可想而知,这样的辩护到了法庭上将会遭遇何等尴尬。其他如检察官和公安侦查人员也需要较强的批判性思维。在对案件调查过程中,他们都要批判性地聆听,然后通过批判性反思,从纷繁复杂的现象背后找到事实真相。
批判性思维正是法律人才内在素质的体现,它对提高法律人才的法律思维素质有直接的作用。加拿大批判性思维和非形式逻辑研究代表人物之一约翰逊(R.H.Johnson)将批判性思维定义为,“以适当的标准或规范为基础,判断一个智力产品,包括信念、理论、假说、新报道和论证”。[24]另一学者沃德(Robin Wood)从非形式逻辑的角度对批判性思维作出如下界定:批判性思维是使用推理洞悉何真何假的过程,包括熟悉逻辑和逻辑谬误;公正而开放的头脑;能区分事实与意见;不经过审查不放过任何东西,不经过考察不接受任何东西;包括向自己和他人提出质疑;自我校正。也有学者认为,批判性思维是理解、评估论证和发现论证缺陷的能动的和系统的努力。费舍尔(Alec Fisher)和斯克里文(Michael Scriven)认为,批判性思维是“熟练地、能动地解释和评估观察、交流、信息和论辩”。[25]可见,批判性思维实乃培养法律人才法律思维素质的基础。它不仅有助于培养学生法律职业素质,而且有助于训练学生法律职业技能。可以这样说,较强的批判性思维正是合格法律人才的必备条件之一。
三、在法律逻辑及法学专业课程教学中推广批判性思维教育
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方法是以讲授为主的大陆式的教学方法。法学专业教材大多以政策、法律条文为蓝本,或者为政策、法律作注释。法律院系的教学内容注重法典和制度,紧扣法律条文,教学方法以理论讲授为主,研讨判例为辅。与此相适应,教师讲授方法多是课堂灌输,“一言堂”,学生很少参与讨论。在这样的教学环境下,学生用不着独立思考,更谈不上批判性思维。正如著名法学家方流芳所说,在我们的传统观念下,“法学教育被当作真理的传授,而不是激发怀疑和批判精神的一种方法。因此,教授的任务是灌输,而不是鼓励学生怀疑现成的理论、探究理论的背景。”[26]
近年来,一些法学院校开始尝试采用案例讨论、模拟法庭等新型教学方法。但总体上看,以讲授为主的灌输式教学方法仍然是主要方法。不仅法学本科如此,法学研究生的教学也大抵如此。这种单一的教学方法造成理论与实际的脱节。虽然这种教学方式教出来的学生,其理论知识可能学得比较扎实,但这种知识脱离实际。更要命的是,仅仅懂得法律知识而不会法律思维或者不善于进行批判性思维,这样的学生最终会因缺乏社会常识和分析解决问题的方法而无法操作法律事务,或者不会与人沟通,因而难以成为适应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
针对目前法学教育中存在着轻视素质教育和法律职业技术教育、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相脱节等现实问题,不少学者提出了改革对策,譬如有人提出引入美国法学院的案例教学法、开展法律诊所教育、废除法学本科教育而将法学教育升格为研究生教育,等等。我们认为,这些教学方法的引进,对于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思维素质和职业素质尽管都是必要的,但这些改革措施都是技术层面的,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目前急需的是观念的更新。在这方面,西方国家教育改革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兴起的批判性思维运动,直接推动了美国高等教育的改革。其主要经验就是将批判性思维教育确立为高等教育目标,学校致力于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习惯和各种批判性思维技能,并为此设立了批判性思维和非形式逻辑等课程,加强学生的批判性思维教育。同时,还对专业课程任课教师进行批判性思维强化训练,使他们先于学生获得较强的批判性思维能力,从而在各门专业课程教学中贯彻和推广批判性思维训练,通过专门的批判性思维课程及各门具体课程的批判性思维训练,来综合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能力,这使美国高等教育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学生综合素质明显改善,素质教育名副其实。可见,引入批判性思维教育理念,尤其是将批判性思维作为教育目标,以批判性思维引导教育体制改革和教学方法创新,并将批判性思维能力作为学生素质测试的主要指标。这不仅有利于提高我国高等教育的整体教学水平,使呼喊多年的素质教育口号落到实处,而且也能明显提高法学高等教育的教育质量,使法学专业学生的批判性思维和法律思维能力显著增强。因此,将批判性思维教育引入法学教育,应该可以为我国法学教育实现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双重教育目标提供成功经验和有益启发。
如何将批判性思维教育融入法学专业课程教学之中,使之成为培养学生法律职业素质和法律职业技能的有效手段?
我们打算以法律逻辑教学为例说明如何在课堂教学中引入批判性思维教育,加强批判性思维技能训练。
方法一:改纯理论性的讲解为理论与实例相结合的课堂教学法。美国法学院的案例教学法值得借鉴。案例教学法强调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我们在课堂上进行必要的讲授时,可通过实际案例分析以展示办案活动的全过程,从而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并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及法律分析能力。
方法二:改教师讲、学生被动听为学生问、教师解答或相互提问与回答的灵活教学法。美国法学院的苏格拉底式问答法,引进课堂教学后,不仅可以调动学生学习法律思维的主动性和能动性,而且可以启发学生积极思考问题。通过教师的循循善诱和启发引导,让学生学会怎样提出恰当的问题,怎样依据现有资料和相关数据解决面临的问题,从而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方法三:改单纯课堂教学为课堂与模拟法庭教学相结合的教学方法。通过教师课前对有关案例的精心准备,组织模拟法庭教学,让学生独立操作具体案件,学会同当事人打交道,掌握办案过程中的取证、代理、审判、辩护、商务谈判、调解、仲裁等知识和技巧。这样的模拟法庭教学,可以让学生一方面学到相关的法学理论知识,特别是程序法上的知识,另一方面又从实际操办案件中领悟和掌握法律操作技能,进而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
总之,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作为素质教育,其目标可分解为两个方面:即培养高素质的公民,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27]
无论是培养高素质的公民还是高素质的法律人,都离不开批判性思维教育。我们要把批判性思维教育融入各门专业课程教学中,使批判性思维训练同法律思维训练结合起来,共同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思维素质,为国家培养更多的法律后备人才。
【注释】
[1]缪四平,男,华东政法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
[2][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507页。
[3]郭成伟主编:《法学教育的现状与未来——21世纪法学教育暨国际法学院校长研讨会论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56页。
[4]同上,第357页。
[5]郭成伟主编:《法学教育的现状与未来——21世纪法学教育暨国际法学院校长研讨会论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63页。
[6]Law School Admission Test(美国法学院入学考试)的简称。
[7]参见杨欣欣编:《法学教育与诊所式教学方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6—8页。
[8]《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意见书——支撑21世纪日本的司法制度》,丁相顺译,参见孙谦、郑成良主编:《司法改革报告——有关国家司法改革的理念与经验》,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79—210页。
[9]丁相顺:《当代日本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参见霍宪丹主编:《当代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3页。
[10]同上,第124页。
[11]同上,第125页。
[12]同上,第122—123页。
[13]1998年10月5日至9日在法国巴黎举行,会议发表了《面向21世纪高等教育宣言:观念与行动》。
[14]武宏志:《何为批判性思维》,《青海师专学报》(教育科学),2004年第4期,第1页。
[15]Alec Fisher.Critical ThinkingAn Introducti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1,p2.
[16]Ennis,Robert:Critical ThinkingA Streamlined Conception.Teaching Philosophy 14(1).1991.6.
[17][美]理查德·保罗、琳达·埃尔德:《思考的力量:批判性思考成就卓越人生》,丁薇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4页。
[18][美]诺希克:《学会批判性思维》,柳铭心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5年版,第2页。
[19]Bailin,Sharon,Roland Case,Jerrold Coombs,and LeRoi Daniels:Operationalizing Critical Thinking:A Curriculum,Instruction and Assessment Model.Paper adapted from Bailin et al:A Conception of Critical Thinking for Curriculum,Instruction and Assessment,funded by the British Columbia Ministry of Education and Minister Responsible for Multiculturalism and Human Rights,May 1993.2.298.
[20]Fans H.van Eemeren,Rob Grootendorst and Francisca Snoeck Henkemans:Fundamentals of Argumentation Theory:A Handbook of Historical Backgrounds and Contemporary Developments.New Jersey:Lawrence Erlbaum Associates,Inc.1996.186.
[21]Scriven,Michael and Paul Richard:AWorking Definition of Critical Thinking.http://www.sonama,edu/cthink/definect.html.1995.12.6;Paul,Richard:Critical Thinking:Basic Questions and Answers.http://www,sonoma.edu/cthink/.
[22][美]诺希克:《学会批判性思维》,柳铭心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5年版,第15页。
[23]关于杜培武案中辩方律师为杜在“一审”和“二审”中所作的无罪辩护,参见王莘主编《逻辑思维训练》中“杜培武‘杀人’案的逻辑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32—252页。
[24]R.H.Johnson:The Problem of Defining Critical Thinking.In S.Norris(ed.):The Generalizability of Critical Thinking,New York,Teachers College Press.1992.49.
[25]Alec Fisher and Michael Scriven:Critical Thinking.Its Definition and Assessment.Point Reyes,CA:Edgepress.1997.20.
[26]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载《中国法律教育之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3页。
[27]参见张文显主编:《世纪之交的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与教育咨询报告(1990—2005)》,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2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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