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论灵感思维与刑事侦查

论灵感思维与刑事侦查

时间:2023-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论灵感思维与刑事侦查刘汉民[1]所谓灵感思维是指人脑对某个问题百思不解而在内部或外界因素的触发下突然顿悟的一种思维形式。灵感思维在刑事侦查中已广泛运用,而且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显然,灵感思维是必然性与偶然性的有机统一。(一)运用灵感思维,突破案情僵局在刑事侦查的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僵局。

论灵感思维与刑事侦查

刘汉民[1]

所谓灵感思维是指人脑对某个问题百思不解而在内部或外界因素的触发下突然顿悟的一种思维形式。这个“顿悟”正像俗话所说,“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功夫。”也就是说灵感在久久的思考后,突然得到了解决问题答案。所以达尔文在论述灵感时说:“我能记得路上的那个地方,当时我坐在马车里,突然想到了一个问题的答案。”不难看出,灵感思维不像逻辑思维需要通过推理做出判断,而是在思考某个问题陷入僵局后,通过内部或外部的因素的激发所直接做出的解决问题判断。因此,灵感思维被人称为“智慧的火花。”灵感思维在刑事侦查中已广泛运用,而且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故进一步研究灵感思维及其在刑事侦查中的运用,对于加快破案的速度,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灵感思维的哲学特征

灵感思维有着自己独特的哲学特征。了解灵感思维的特征,有助于我们更好的运用灵感思维。灵感思维有如下哲学特征:

(一)偶然性与必然性的统一

灵感思维中的顿悟是偶然的,什么时候得到答案并没有时间的规定,任何人既不可能预料她何时到来,也不可能左右她什么时候到来。因此费尔巴哈论述说:“热情和灵感是不为意志所左右的,是不由钟表来调节的,是不会依预定的日子和钟表并发出来的。”费尔巴哈的论述客观而又深刻的阐述了灵感思维的偶然性。但是灵感思维的顿悟又是必然的。因为任何人对某一问题长久的思考,功夫不负有心人,其必然会得到答案。显然,灵感思维是必然性与偶然性的有机统一。也就是说,其坚持不懈的思考必然能得到解决问题的答案,但是在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得到答案,这是无法确定的,也就是偶然的。恩格斯说:“被断定必然的东西,是由纯粹的偶然性构成的,而所谓偶然的东西,是一种有必然性隐藏在里面的形式。”显然,恩格斯的论述也十分精辟地论证了灵感思维偶然性与必然性统一的哲学特征。

(二)久思性与突发性的统一

灵感思维主体在思考某一问题时经过了长时间的努力,虽然没有找到答案,没有解决问题,甚至可以说出现了僵局或者说步入了尴尬的境地,但是掌握了这个问题的大量的资料,并对资料进行了认真详尽的分析。这些通过分析所做出的判断储存在脑海中,一旦遇到内部或外部条件的触发,就突然产生了顿悟。不难看出,久思是顿悟的基础或条件,突发是久思的结果。没有久思,就没有突发。任何人不可能在没有长期思考的条件下突发灵感或者说突然顿悟。无论是科学家的科学发明,还是文学家的神来之笔,抑或刑事侦查人员突然破获某个长期未破的案件,都是经过长期思考而又突然获得的成果。显然,久思性与突发性的统一是灵感思维的一个重要的特征。

(三)潜意识与显意识的统一

潜意识是主体自身意识不到并不能加以控制的意识,它包括各种各样的先天的本能和后天的长期积累起来的储存在头脑中的知识或经验。由于灵感思维主体长期思考某一个问题,就必然积累一定的关于某个问题的信息知识或经验,这种关于某个问题的信息知识或经验由于一时未能解决要解决的某个问题,于是就自然转化为潜意识,储存在思维主体潜意识的海洋之中。显意识是主体能够清楚地意识到的、有目的、能控制的意识。当思维主体遇到内部或外部的信息知识或经验,即显意识与储存的潜意识全部或部分吻合,于是即刻就产生了顿悟,获得了解决某一个问题的钥匙或方法。黄辉先生在《论灵感思维的本质、特征及实践意义》中指出,“从根本上说,灵感思维是思维主体在时间的基础上获得了某种事物或问题的大量信息并对这些信息进行了较长的思考仍未认识该事物的情况下,调动潜意识活动达到一定程度与显意识通力协作,使对事物的认识产生顿悟或突然质变的一种高级创造性活动。”不难看出,灵感思维是潜意识与显意识的高度统一或融合的结果。没有潜意识的活动不可能出现顿悟;没有显意识的作用,同样不可能产生顿悟。只有潜意识达到一定得程度并在显意识的激发之下,才能产生顿悟,因此我们不能不说潜意识与显意识统一同样是灵感思维的一个重要的特征。

(四)模糊性与明晰性的统一

灵感思维的顿悟并不是十分清晰的,往往在一开始呈现出模糊状态。但是这种模糊状态为解决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方向。比如侦查人员在某一个案件的侦破过程中获得顿悟,这个顿悟或者是启示案件的性质,或者是提供办案的线索,或者是提示破案的方法。显然,这个顿悟不可能是十分明晰的,但是她为破案确定了明确的方向。然后侦查人员根据顿悟所提供的方向制订明晰的侦查方案,并采取具体的措施,从而达到侦破案件的目的。显然,灵感思维如果没有模糊性,就不可能有明晰性。其明晰性是建立在模糊性的基础上的,同时明晰性也是模糊性必然发展的结果。灵感思维的模糊性与明晰性统一于灵感思维的全过程中的特征,不但符合事物从模糊到明晰的发展规律,同时也符合思维主体的从不明晰到明晰认识规律。

(五)单一性与综合性的统一

灵感思维主体所思考的问题就其主题来说一般都是单一的。比如科学家思考的问题就是某个课题的研究,其绝不会去研究某课题以外的问题。刑事侦查人员在接到某案的侦破任务后,其思考的就是这个案子的侦破问题,也绝不会去思考与案子无关的问题。但是科学家研究某个问题思考往往围绕这个课题要从多个方面进行研究,即便是顿悟后,也得围绕顿悟所指明的方向进行思考,直至研究出解决问题的多种方法或措施,从而获得科学研究的成果。刑事侦查人员在破案过程中获得顿悟后,则根据顿悟所提供的线索或方法调查取证、询问被害人和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并进行有关司法鉴定等。我国著名科学家钱学森院士指出,“灵感是综合性的。人脑的综合功能是非常重要的。”钱学森院士的论述深刻地证明了灵感思维单一性与综合性的特征。也就是说,灵感思维主体思考的主题是单一的,但灵感思维及其根据灵感思维解决问题的过程是综合的。

二、灵感思维在刑事侦查中的作用

灵感思维在刑事侦查中有着十分重要和突出的作用,不少的刑事侦查专家借助灵感思维破获了大量的案件,甚至破获了一些冷案或者死案。因此他们称灵感思维是破案的思维重要武器。

(一)运用灵感思维,突破案情僵局

在刑事侦查的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僵局。在这种情况下,运用灵感思维就有可能突破僵局,使案情进入“柳暗花明又一村”的境界。石家庄郊区某地从2005年至2008年上半年,断断续续发生了50多起盗窃案件。居民的面包车、轿车、拖拉机被盗,工厂的电缆线也被盗。老百姓人心惶惶。这些案件发生后,矿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都派人到现场进行了调查。由于犯罪嫌疑人手段狡猾,现场没有提取到任何有价值的痕迹物证,这些案件一度时期几乎都没有侦破。矿区公安分局为了突破案情,组织力量,加强侦查。在案情分析会上,刑警大队长高永亮确定了犯罪嫌疑人的几个特点:作案手段老练,现场不留下任何痕迹,反侦察能力很强;赃物可能是连夜销往外地,因为在设卡堵截中从未发现赃车的踪迹;犯罪嫌疑人对现场环境熟悉。这些特点综合起来,案件的突破口应放在那些本地有前科的重点人员身上。通过大量的走访调查,一条重要的线索出现在民警面前。矿区贾庄镇A村的张春自从2005年因为盗窃入狱刑满释放后一直无正当职业,但出手阔绰,收支明显不符。张春和狱友赵银、同村的无业青年刘树雷交往甚密,他们三人活动反常,经常晚上出门。经过进一步摸排,张春等人在几起机动车被盗案发时间均不在家。张春等人有重大作案嫌疑,民警随即把他们纳入了侦察视线。但是由于张春多次受到公安机关的打击,反侦察意识很强,如果没有人赃俱获,案件难以破获。于是,刑侦人员集中力量寻找赃物,然而不知赃物销向何处?就在对张春等三人进行进一步侦察的时候,张春突然受伤了。专案组排查、走访,依然没有得到任何有价值的线索。时间又过了半年,案件还是没有突破。就在这时,刑侦大队长高永亮想到不久前听说的一件事,张春同村人说,张春的腰早好了,有人看见他在没人的地方手里拿着双拐走的飞快,一到人多的地方,张春就拄着拐走路,还经常有意无意地向别人透露自己腰疼得厉害。高永亮顿时醒悟,这是张春有意装出的假象,必定还会作案。于是他立刻报请分局批准,改变了侦查方案,派人秘密跟踪和控制张春的一切行动。不到一月,果然张春被人赃俱获。盗窃团伙就这样被彻底摧毁了。

显然,这一系列盗窃案件长久没有破,形成了僵局。然而大队长高永亮运用灵感思维,调整了侦破方案,改寻找物证的侦查方案为秘密跟踪和控制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方案,从而使犯罪嫌疑人张春的盗窃团伙人赃俱获,终于突破了案件僵局。由此可见,灵感思维在案件陷入僵局的时候,其突出作用是十分明显的。

(二)运用灵感思维,侦破长久未破的“冷案”

刑事侦查中往往有些案件长期未能破获,因此被称为“冷案”或者“死案”。但是这些“冷案”或者“死案”只要储存在刑侦人员的脑海中,就有被侦破的可能。这是因为尽管是“冷案”或“死案”,但是在刑侦人员的脑海中已形成了潜意识,他们在办理其他的案件中只要遇到与潜意识相关的显意识,就立刻突发灵感,找到破案的新的线索,从而突破“冷案”或“死案”。世界神探李昌钰曾经办个一个18岁的女孩子被谋杀的案件。10多年前的一天中午,这个18岁的少女到一个购物中心的室内停车场将车停在7楼,可是别人在9楼的楼梯口发现她的尸体。一刀刺在左胸部,被刺穿心脏而死。女孩子衣服裤子都很整齐,没有任何性犯罪的情形,她的鞋子不见了,皮包不见了。这个案子一直没破,无疑是“冷案”或“死案”。10多年后,被害人的父亲找到了李昌钰。请求李昌钰侦破这个案件。李昌钰询问案件的情况。了解到被害人当天进停车场是12点34分,尸体被发现是12点45分。同时找到了当时车上的纸盒子,发现纸盒子上有一枚血指印,但是由于时间久远,血指印已经变成咖啡色了。李神探重新用化学药剂、激光找到了半个指纹。这半个指纹变成很重要的物证。但是在指纹档案中搜查,没有这个人。可见这个犯罪嫌疑人没有作案前科。又过了10多年,李神探也没有侦破这个案件。但是这枚指纹已深深地刻在李博士的脑海里,当然也存在指纹档案库中。一天,李博士在办理另一个案子,发现了一枚指纹,于是眼睛为之一亮,终于发现了线索,抓到了犯罪嫌疑人,30多年的冷案就这样破获了。

十分明显,尽管历经了30多年的时间,但是由于李神探对这个案件尤其犯罪嫌疑人的指纹的证据在脑海中已形成了强烈的潜意识,所以当在侦查另一个案件发现指纹有相似之处时,这种潜意识瞬息间就被激发为显意识,于是案件有了新的线索。然后将两枚指纹进行比照,30多年的“冷案”在灵感思维的支配下成功地告破了。由此可见,所谓的冷案或死案只要有灵感思维的指引,也是完全可以侦破的。

(三)运用灵感思维,开辟审讯的新路径

在审讯中,有的犯罪嫌疑人认为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其犯罪,而刑事侦查人员尽管掌握了多条线索,但也没有直接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无疑按照原来的审讯方案继续审讯下去,不可能实现审讯的目的。因此,此时如果刑事侦查人员根据掌握的资料,充分调动潜意识,就有可能突发灵感,从而重新调整或改变原审讯方案,开辟审讯的新路径,就完全有可能突破案情,实现审讯的目的。徐汇区刑侦支队支队长陈永辉在审讯犯罪嫌疑人周某碎尸案时,连续几次审讯周某都拒不回答问题,如果继续按原定审讯下去,无疑无法实现审讯的目的。怎样才能使周某交代自己的罪行呢?陈永辉苦苦地思索这个问题,突然他想起了曾经在调查中,有人反映周某是一个出名的孝子,而且家庭观念极为浓厚。于是陈永辉立即调整了审讯方案,决定停止审讯,先到周某的家中看望其母亲和妻子女儿。于是,陈永辉和侦查员为周某的女儿买了新衣新鞋、学习用品,还特地为他的老母亲采购了爱吃的糕点、饮料。侦查员连夜赶往安徽,进门就把周某在外打工的3000元积蓄送到他妻子手上。回到上海后,陈永辉再次审讯周某。首先他们把此次安徽之行的录像放给周某看。当周某看到女儿和侦查员们一起把一枚枚硬币放进小猪储蓄罐里,当他听到妻子声泪俱下要他老实交代的话语,内心受到极大震撼。他泪流满面,马上交代了整个作案经过,还主动坦白了几年前在厦门和安徽犯下的两起久侦未破的碎尸案。

不难看出,陈永辉支队长在审讯陷入困境的情况下,恰当的运用灵感思维及时地调整了审讯的方案,采用人性化的手段,关怀犯罪嫌疑人周某的亲属,因而深深地感染了周某,不但破获了这个案件,而且还侦破了往日未破的积案,扩大了侦查的成果。由此可见,当审讯案件目标难以实现时,运用灵感思维触发潜意识与显意识的融合,从而调整或改变原审讯方案,就有可能突破审讯的困境,实现审讯的目的,甚至开拓审讯的新境界。

三、灵感思维在刑侦中运用的常用形式

从刑事侦查人员在侦查实践中运用灵感思维的实际情况来看,灵感思维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常用的有如下三种:

(一)久思突发灵感

所谓久思突发灵感是指刑事侦查人员久久思考某一个案件突然找到了答案,或者久久思考而想起了某一事物受到启发突然找到了破案的方法。这种突发灵感的形式没有外部因素的触发,完全是思维主体潜意识运作的结果。也就是说思维主体在思考某一个案件,达到了极其入迷的境界,由于脑海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因而思考到一定得程度突然得到顿悟,或者想到了与本案的相关的因素而产生了意想不到的而又恰恰是苦苦追求的答案。例如,2007年2月6日,山东省栖霞市小观村一位果农上山修剪果树,在高速公路桥下地面,发现一具全裸女尸,于是急忙向110报警。栖霞市公安局刑侦技术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尸体仅头部被用两个塑料袋包裹,技术人员对现场勘查,未发现可疑足迹及车辆行驶痕迹。报案人及其他果农证实:2月5日傍晚,经过现场时未发现有异常,而2月6日上午发现了尸体,抛尸时间应为2月5日夜间。既然不是地面移尸,那是不是从高速路上抛尸呢?果然,技术人员在高速路桥栏杆上发现了血迹,经提取化验与死者血型一致,最终确定该女尸系从高速路桥上抛下。根据尸体蜷曲程度分析,该女尸应是车辆搬运。技术人员对高速路隔离带进行了勘查,未发现踩踏、触摸等痕迹,证实抛尸车辆是自莱阳向烟台方向行驶。协查尸源信息发出后,没有任何情况反馈,通过网络查找、指纹检索也没有任何收获。案情陷入了僵局。坐镇指挥的市公安局局长唐焕恩苦苦思索着为什么找不到破案的线索,怎样才能找到破案线索的问题。突然,他的思路豁然开朗,“从查找物证方面寻找突破口。”于是他立刻召开会议,布置侦破工作。侦查人员在局长的指挥下,根据塑料袋包裹上的电话号码很快就找到了线索,破获了这个难以破获的案件。

显然,唐焕恩局长之所以找到了灵感,确立了破案的新的方向,这是他在思考这个案件时,扫描到了以前破案的经验。于是该案件所形成的潜意识,与以前所办案形成的潜意识,即经验发生碰撞,于是突发灵感而找到了破案的新的办法。可见,久思出灵感这是由侦查人员的长期积累的经验或积淀在脑海的案件的相关因素而必然产生的结果。

(二)梦中爆发灵感

梦中爆发灵感这也是刑侦人员灵感思维常用的一种形式。所谓梦中爆发灵感是指刑侦人员苦苦思索某一案件未能找到答案而在睡梦中突然获得了侦破案件的方法或线索的灵感思维形式。英国心理学家伊凡斯认为,梦不是偶然形成的睡眠副产品,而睡眠的目的也许恰恰是为了做梦。对一个人来说,清醒时着手的工作会在梦中继续,如果他在苦苦思索一个问题,梦就可能向他提供有用的意见。毫无疑义,刑侦人员在苦苦思索某一案件的侦破问题,因此睡梦中在继续睡前的思考,这就必然会产生灵感,从而解决睡前未能思考出问题的答案。例如,某县黄家弯村村民周某某全家中毒,周某某和其叔周某林死亡,其妻陶某某和其孙子经抢救脱离危险。可是没过几天其儿子中毒死亡,其孙子再度中毒,气息奄奄。通过现场勘察和对他们所吃的食品进行化验,他们所吃的糯米圆子有“毒鼠强”成分。大家认为周某某之妻陶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因为她中毒最轻。于是对陶某某采取了留置措施。然而,陶某某大叫冤枉。主管刑侦的领导通过反复的分析认为陶某某没有作案的动机,尽管她的丈夫打她,但是她与孩子和孙子的关系很好,绝不会去谋害自己的孩子和孙子。于是对陶某某解除了留置措施,但案情陷入了僵局。一连几个晚上,负责刑事侦查的领导都没有睡好觉。他的头脑里一直不停地思考着案发前后的每一个细节。一天晚上,他在睡梦中想起投毒者很可能将毒物投放在糯米粉中。睡梦中得到的这一线索顿时使他欣喜若狂。他立刻披衣起床,顺着思路想到晾晒糯米粉的簸箕,而恰恰在送检的物品中没有簸箕。于是他连夜带领刑警赶往陶某某家,将挂在墙上的簸箕送到市局检验,结果查出残留在簸箕上的糯米粉中有“毒鼠强”成分。通过调查,该中毒案件系邻居黄某某报复投毒。显然,这位领导通过灵感思维找到了线索,然后又根据灵感所提供的线索扩大范围,从而突破了案情的僵局,破了这个大案。

不难看出,主管刑侦的领导持续不断地思考中毒案件的各个细节,其潜意识达到饱和的境界,以致梦中继续思考,因而爆发了灵感,终于找到了破案的线索,从而侦破了案件的僵局。显然梦中爆发灵感是刑侦人员在久久思考的基础上所获得的必然结果,如果没有睡前的思考,就不可能有梦中灵感的爆发。

(三)外部事物触发灵感

所谓外部事物触发灵感是指思维主体在久久思考某一问题未找到答案而暂时搁浅,然而在某种特定的环境中发现某一事物突然激活了潜意识而找到了解决问题的方法的灵感思维形式。外部触发灵感这种灵感思维的形式必须具备两个必要条件,第一是久久思考某个问题未找到答案而暂时搁置,但是对某个问题在脑海中已经形成了较为强烈的潜意识,而是必须有特定的场合,而且这个特定的场合的外部事物与思考的问题有相关的因素。因为这个相关的因素可以激活潜意识而产生顿悟,如果没有与思考的问题有相关的因素,就不可能产生顿悟。湖南郴州市在一段时期内连续发生了4起抢劫、轮奸案件。根据报案者提供的线索,作案工具是一部白色的面包车。侦查人员根据这一线索查看有关录像资料,未发现作案车辆。到底白色面包车辆的牌照号码是什么呢?侦查人员调查了有关目击证人,也未找到线索。一天一位侦查员路过一个停车场,突然发现一辆白色面包车的牌照用报纸遮盖着。侦查员立刻想到这是反常的现象,没有问题为何要用报纸遮盖牌照号码,这莫非就是抢劫、轮奸案件的作案工具车辆。于是侦查员立刻记住了车辆的牌照,然后到交通管理部门找到了该车的车主,很快就破获了这起重大的抢劫、轮奸案件,使犯罪分子得到了法律应有的惩罚。

不难看出,侦查员在特定的场合发现车辆的牌照被遮盖起来,这与作案车辆牌照因素相关,于是立刻激发了脑海里储存的该案作案工具车辆的潜意识,从而产生了顿悟,找到了侦破该案的钥匙,从而破获了案件。不难看出,这种外部触发灵感的形式也是侦查员破案的一种非常重要的灵感思维形式。

四、侦查灵感思维能力的培养和提高

侦查灵感思维是侦查人员一种必备的思维形式,如果作为侦查人员没有侦查灵感思维,或者侦查灵感思维能力不强,那么破案的效率就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从侦查员的办案实践来看,大凡破案能手都具有很强的侦查灵感思维能力,而他们的侦查灵感思维能力又是通过自身的艰苦努力而培养起来并提高的。因此,刑事侦查人员都应该向侦查能手学习,努力培养和提高自身的侦查灵感思维能力,从而不断提高侦查的效率,那么刑事侦查人员怎样培养和提高自身的侦查灵感思维能力呢?

(一)持之以恒,不断积累破案经验

灵感是建立在经验的基础之上的,如果仅有久久的思考而没有经验的积累,灵感也是很难光顾的。这是因为久思能够搜寻在脑海中储存的经验,案件的有关情况一旦与经验相符或者外界与案件相关因素与经验吻合,就会立刻产生灵感。上海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侦支队长陈永辉被人称为“灵感神探”,他运用灵感思维破获了近千起“凶杀案”,这是他持之以恒,不断积累经验而不断提高灵感思维能力的结果。他几十年如一日刻苦钻研学习刑事侦查思维。陈永辉有记笔记的习惯,不管是已经结了的案件,还是破不了的死案,任何案子他都要记上一笔,既记案件的事实,又记破获案件的经验。这些年来,他已经记了300多本笔记,他的灵感思维的能力也如同笔记本的厚度,变得越来越扎实深厚。因此他在侦破案件时经常“灵感”顿现,从而大大提高了破案的效率。陈永辉的经验启示我们,侦查人员只要持之以恒地积累经验,就会不断地提高自身的侦查灵感思维能力,提高侦破的效率。

(二)不怕艰苦,始终坚守破案的信念

灵感思维必须有一个久久思考的艰苦过程,对于侦查人员来说,有时由于案件的复杂性,案件很难一时破获。对于这样的案件,侦查人员绝不能放弃,而是要将案件的情况储存在自己的脑海中,并且坚信案件时一定能够破获的。只有这样,灵感才会不期而遇。如果一旦放弃,灵感就不可能光顾了。所以,俄国著名画家列宾说:“灵感是由于顽强的劳动而得到的奖赏。”列宾的话既说明了灵感思维的艰苦性,也说明了灵感思维的成功的必然性。因此侦查人员只要不怕艰苦,就一定能够不断地培养和提高自身灵感思维的能力,从而收获灵感思维的智慧之花的破案果实。

总之,只要我们充分认识灵感思维的特征,掌握灵感思维的方法,并运用于侦查实践之中,就一定能够提高侦查的效率,及时地打击犯罪,为建设和谐社会主义社会不断作出新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张敏:《思维与智慧》,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年版。

[2]费尔巴哈:《费尔巴哈著作选集,下卷》,三联书店,1962年版。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4]黄辉:《论灵感思维的本质、特征及实践意义》,《中共四川党校学报》,2002年第6期。

[5]钱学森:《给杨春鼎同志的信》,《逻辑通讯》,1983年第13期。

【注释】

[1]刘汉民,男,广东警官学院理论部,教授。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