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理论和方法在刑侦工作中的应用
倪北海[1]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在全部公安工作中,队伍建设是根本,也是保证。”公安队伍整体素质的高低,是决定公安事业成败的关键。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对公安队伍素质建设不断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加强公安队伍教育训练工作重要而又迫切,在公安队伍建设和教育训练工作中,侦查员基本功训练教育更是刻不容缓,熟练掌握侦查逻辑学基础知识,应当是一名合格侦查员必备的基本功。
第一、熟练掌握侦查逻辑学基础知识,是一个侦查员必备的基本功
刑事犯罪是一种可以被认识的客观事物。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就是侦查员运用各种手段对其认识的过程。认识是人脑对客观事物的能动反映,侦查逻辑正是研究侦查思维的科学,因此,熟练掌握刑事侦查逻辑学的基础知识,就成了侦查员必备的基本功。
在刑事侦查活动中,侦查员面对的往往只是案件现场和案件情况。这里,无论是现场勘察还是现场调查,都只是一个获取案件材料的一个过程。而要对案件现场和案件情况形成侦查员的主观认识,必须严密的逻辑思维。
湖南省靖州县飞山旅社308房曾发生一起特大盗窃案件,江苏省靖江市航运公司职工刘某、支某二人携带的14650元木材款(公款)被盗,装钱的小提袋被划乱后丢在现场。
派出所干警赶来现场,勘察时发现,308房窗户没有撬压痕迹,窗外没有攀爬痕迹,房门完好无损;走访服务员,服务员反映江苏老板出去后,并没有人找她开门,于是认为,“7.17案件”是报案人为了贪污公款而报的假案,案件侦办被搁置下来。半月后,刘、支二人来到靖州县公安局刑侦队查问案件侦办结果,刑侦干警接待二人并详细询问案件发生情况后。来到现场了解案情,所获相差无几。但据此,值班民警头脑中形成了这样一个不相容选言判断:
“要么是失主报假案,要么是服务员说假话”
逻辑上矛盾的东西,必有一真,必有一假,为了查清这个“真”与“假”,值班民警再次找来失主,反复讯问案件发生前的情况,包括他们与人的交往、来购买木材的过程细节、带钱来靖州的原因等,特别就被盗的木材款的来源、面额等进行了细致盘问。
核实说明,7月17日,失主二人住进靖州县的飞山旅社时,的的确确带来了14650元现金。而从现场提取的被划乱的提袋来看,在刘、支等四人离开房间后,的的确确有人来过318房,只是提袋上的划痕让人感觉蹊跷。据此,值班民警认为:7月17日,在飞山旅社318房,的的确确发生了盗窃14650元的特大案件,尽管提袋上的划痕暂时无法解释。
不相容选言判断,如果肯定其中一个选言肢,即可否定另外一个选言肢,结论:
“‘7.17案件’是真案”。
“如果‘7.17案件’是真案,那么,服务员就说了假话”。
当晚,传唤服务员,通过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服务员如实地反映了她当晚所见的情况:
原来,就在刘、支四人离开旅社不久,她在318房见过一名可疑人,警惕地问那人,那人回答:“我是和江苏老板一起做生意的,他们吃饭去了,我给他们取样东西”。听了这话,服务员以为他和江苏客人是一起的,放心地离开了。江苏老板从外面吃饭回来,惊慌失措地告诉她放在318房14650元现金被盗,服务员一来害怕赔钱,二来害怕单位找麻烦,派出所干警找她了解情况时,她一个劲地撒谎:江苏老板出去后,没有看见任何人来过318房!
了解到这一情况,值班民警感觉,这位陌生的年轻人作案嫌疑重大。袭击目标那样准确,时机选择那样恰当,一个必要条件假言判断在脑海中迅速形成:
“只有了解失主等四人活动(吃饭)的人,才有可能作案。”
接着,值班民警又将失主找来,详细调查他们来靖州前后的活动和交往情况。失主声称:7月13日去贵州远口购木材,17日带款来靖州,除一同过来的几个人之外,其他没有人知道。
这时,一个充分条件假言判断油然而生:
“如果是这样,那么,这伙人就有重大作案嫌疑。”
同时,一个选言判断在民警们的头脑里出现了:
“这伙人中,必有一人参与作案。”
于是,侦查员围绕这伙人开展深入细致调查,终于发现,与之同行的会同县杨某等二人犯罪嫌疑重大,对“两杨”家中展开搜查,终于发现部分赃款,认定二人的犯罪嫌疑。但是,案件发生当时,“二杨”并没有离开刘、支二人,再说,小唐所见的窃贼也不是“二杨”。那么,肯定还有第三者参与行窃。接下来便是抓紧对“二杨”的审查,同时开展对“二杨”关系人的调查。二人只好如实交代,行窃的那位年轻人名叫梁某,男、24岁,会同县坪村乡新屋村人,长期以做木材生意为名在外流窜,与他们关系密切。
当晚,梁某归案。
三人交代:7月13日,当他们了解到江苏靖江两位老板欲来靖州等地购买木材后,立即着手策划盗窃或诈骗二人的方案。7月17日,梁某尾随“二杨”及失主来到靖州,伺机作案。当晚,“二杨”随刘、支出门时,将事先准备好的纸团塞进318房锁孔,致使房门无法上锁。饭前,杨某借故上厕所,利用瞬间时机,与梁某秘密接头,将房间号及准备情况告诉梁某。而后,梁某直接去了318房。原来,梁某是行窃的老手,考虑原装钱的提袋目标明显,故将钱从袋中取出,放进自己早准备的提袋里。欲盖弥彰,又用刀子在原来装钱的袋子上划了一道大口子。
此案侦破过程中,刑侦队的侦查员发现失主报案反映的情况与案件现场调查勘察发现的情况是矛盾的,特别当他们研究现场装钱的黑色提袋上的那道口子后,也感觉的确有些蹊跷,但他们并没有简单地认为“7.17案件”是假案,面对矛盾的反映,他们形成了一个不相容的选言判断:“要么失主报假案,要么服务员说假话,”然后根据不相容选言判断的两个选项言肢,必有一真必有一假的关系,先询问核实失主反映的情况,在确认被盗款来源清楚,失主不可能报假案的基础上,认定“7.17案件”是真案,然后抓住案件侦破的其他关键,使专案侦查呈现出新的转机。对于案中其他一些疑虑、难点,他们根据现场勘察和调查获取的案件材料,采取“各个击破”的侦查谋略,通过一个个新的判断新的推理,对案件形成准确、全面、系统的认识,并最终呈现并抓获犯罪嫌疑人,彻底弄清案件真相。“7.17案件”的成功侦破,正是专案侦查员运用严密的逻辑思维取得的结果。
所以,从此案侦破可以看到,案件的侦查过程也是一个逻辑思维过程。是侦查员根据案件现场提供的条件、情况,通过逻辑思维,对案件形成理性认识的过程。这里,无论是查明案件真相,揭露犯罪事实,还是寻找破案依据,收集犯罪证据,是分析刑事犯罪特点,还是研究刑事犯罪规律,无一不是如此。
逻辑学是研究人类思维的科学,逻辑学研究的关于思维形式、方法和规律,是客观事物在人们主观意识中的反映,是通过社会实践无数次重复,在人的意识中固定下来和总结出来的东西,因此,在人们的思维过程中,只有严格遵守逻辑思维的形式、方法和规律,才能够保证思维认识的正确性。
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刑侦技术和技术侦查在刑事侦查活动中得到广泛运用。比如DNA鉴定、微量物证鉴定等等,不仅有科学依据,而且结论准确可靠,完全可以作为破案的依据和认定犯罪的证据。特别近些年来,技侦、网侦手段在刑侦工作中得到广泛运用,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在刑事案件侦查的全部活动中,仍然离不开案情分析,调查取证、摸底排队,审查讯问这些最基本的侦查活动,离不开侦查员对案件的主观认识。仍然需要侦查员缜密的逻辑思维,需要侦查员根据案件的信息,形成概念、作出判断,进行推理。即使DNA鉴定、微量物证检验以及其他侦查手段等等,也需要运用逻辑思维。
刑事侦查活动中,一般十分强调严谨的工作作风,其实,严谨的工作作风也必须严谨的逻辑思维,没有严谨的逻辑思维不可能有严谨的工作作风。在以往的刑事侦查活动中,不少案件之所以不能及时破获,日久之后,一些案件变成疑难案件而最终搁浅,个别案件甚至成为冤、假、错案,并不就是这些案件案情特别复杂、侦破的难度特别大,而是因为我们的参战干警,缺乏严谨的逻辑思维和严谨的工作作风所致。而刑事侦查逻辑学的基础知识,则正是培养侦查员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严谨的工作作风的重要工具。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对于一个侦查员来说,并不是要不要学习侦查逻辑的问题,而是应当如何学好侦查逻辑,不断提高逻辑思维水平,在侦查实践中,更好地运用侦查逻辑的问题,所以,学习和熟练掌握侦查逻辑基础知识,不仅能够提高我们侦查员的理论水平与实践能力,同时,对于提高整个公安刑事案件的侦查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二、熟练掌握侦查逻辑学基础知识,能起到检查、避免和减少侦查思维活动中逻辑错误的作用
学习逻辑知识,在侦查实践中能够做到熟练运用逻辑知识,一个明显的作用就是:可以避免和减少侦查思维活动中的逻辑错误。艰苦的侦查实践表明,案件侦查过程中会出现不少失误,但检查这些失误的原因,则往往是侦查员思维中的逻辑错误所致,侦查思维活动中的逻辑错误,主要是指不能正确运用逻辑方法或不能严格遵守逻辑规则、规律导致的思维错误。这些错误通常是:
1.运用“思维形式”不当出现的错误
运用“思维形式”不当出现的逻辑错误,既有运用概念、判断、推理不当的错误,也有不能正确理解和运用逻辑思维范畴的错误。比如“7.17案件”,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看到现场门、窗和墙头没有破坏、攀爬痕迹,就认为这是一起假案,其实,他们是形成了这样一些判断,运用了这样一个推理:
“如果发生盗窃案件,现场外面必有攀爬痕迹,现场门锁必有破坏痕迹;
现场外面没有攀爬痕迹,现场门锁没有破坏痕迹;
所以,没有发生盗窃案件。”
这是一个充分条件假言推理,依照其规则,否定后件,就能否定前件。这个推理的逻辑形式是正确的。但是应当看到,这个充分条件假言判断的前提判断是一个经验判断而不是理论判断,也就是说,前提“如果发生盗窃案件,现场外面必有攀爬痕迹,现场门锁必有破坏痕迹”不是依靠科学理论,而是依靠侦查员实践经验形成的判断。经验判断一般只能得出或然性结论,不能得出必然性结论。所以,这一推理所得结论只是或然性的,而或然性结论并不能作为认定是否发生案件的客观依据,所以,从逻辑上讲,这个推理所得的结论即“没有发生盗窃案件”是不可靠的。
2.运用“思维规律”不当出现的错误
思维规律是侦查员正确认识和反映刑事犯罪活动和刑事案件客观情况必须遵循的规律,是构成侦查逻辑的重要理论基础。在刑事侦查思维实践活动中,思维规律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体现着侦查员在刑事侦查中思维运动内在本质的联系和必然趋势,是刑事犯罪和刑事侦查的规律在侦查思维中的反映。
案件认识过程中,必须通过感性认识到达理性认识,最后达到认识案件多方面本质的目的。理性认识阶段的思维被称为理论思维,理论思维又分为知性思维与理性思维两种不同的逻辑形态。知性思维是思维对案件作“抽象的思维”阶段考察时,表现的形式与规律,是抽象思维的能力,是理性思维的初级阶段。而理性思维对案件作“具体的思维”阶段考察时,表现的形式和规律,是辩证思维能力,是理性认识的高级阶段。而在知性思维阶段,其思维规律是“同一律”,在理性思维阶段,其思维规律则是“对立同一思维规律”,二者是有明显区别的。
侦查活动中,当案件侦查进入艰难的“久侦不破”阶段,如何具体地、全面地、联系地和发展(变化)地看待案件现象,往往需要更加注重运用“对立同一思维规律”。
比如“7.17案件”侦查过程中,如何看待发生盗窃案件与案件现场没有攀爬痕迹、门锁没有破坏痕迹、遗留现场的装钱的“黑提袋”以及黑提袋上那道刀痕这一客观上的矛盾,就让侦查员颇费思索。如果说发生了盗窃案件,罪犯进出现场应当有(攀爬或破坏)痕迹,可现场又找不到任何痕迹;罪犯盗窃现金,一般应当迅速逃离现场,即提着提袋赶快溜走,可罪犯并没有带走小提袋;而且不仅将黑提袋丢弃在现场,还划上一刀大口子。如何运用“对立同一思维规律”,具体地、全面地和变化地看待这些矛盾现象。据案犯后面的交代:直截盗走黑提袋,他知道楼梯口有服务员值班,害怕暴露目标;而划乱它,则正是为了制造一个假相,给人以错觉。案犯这一交代是可信的。而如果案件发生后,侦查人员在勘察和访问现场的当时,能够运用“对立同一思维规律”,将楼梯口有服务员和案犯伪装现场等考虑进去,那么,他们也许就不会得出“7.17案件是假案”的结论,致使案件侦查搁浅了。
总之,当案件现场现象出现诸多矛盾或案件“久侦不破”时,往往需要侦查员对案件进行深入的辩证思考,运用“对立同一思维规律”来琢磨和分析案件。
3.运用逻辑方法不当出现的错误
方法是要达到目标必需的途径和必要的手段、工具。侦查思维的逻辑方法,就是侦查员在刑事侦查活动中,为了认识案件情况所采取的思维实践的方法。
运用逻辑方法不当出现的错误主要有由于不理解、不深入、不细致、不全面、不客观所导致的认识的主观性和片面性。
现场勘察时,由于种种原因,侦查人员要客观、正确地反映和认识案件现场遗留的痕迹物证,往往有一些难度。有些应当收集的证据没有及时收集,有些证据没有获得正确的认识或使用,这里也有一个逻辑思维的问题。
案件发生后,侦查员进入现场,就已经进入了案件认识阶段,但是要尽快地让客观的案件进入主观思维,形成“思维的具体”,就必须运用学习和掌握侦查逻辑基础知识,采用“分析与综合”、“抽象与具体”等多种逻辑方法,具体地、全面地、联系地和发展地认识案件现象,避免发生应当采集的痕迹、物证不能及时采集,可以运用的痕迹、物证不能运用的逻辑错误。
其实,侦办“7.17案件”时,当现场寻找不到明显的“进出口”、又没有人找服务员开门,认为服务员也不可能参与作案的时候,侦查员就应当思考这样一个问题:此案目标选择准确,时机选择恰当,是不是一起有预谋有准备的“闯空作案”的案件;而如果像这样有预谋有准备的案件,一般来说就应当有“内应”;再说,罪犯为了逃避打击,会进行比较周密的案前思索与准备,而就此案来说,罪犯应当策划如何快速进入现场的问题。也就是说,如何运用逻辑方法,完整地再现“7.17案件”的作案过程,就成了查破此案的关键所在。所以说,逻辑方法在侦查思维活动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三、熟练掌握侦查逻辑学基础知识,能够起到加快思维“速度”的作用
“抓住战机,快速反应”是刑事侦查工作的重要方针,也是刑事侦查重要的工作方法,更是树立良好公安形象的基本要求。
就刑事案件侦查来说,“抓住战机,快速反应”,不仅体现在“出警”要迅速,更重要的是侦查员特别是现场指挥员赶到现场后,思维要敏捷,对案情的认识要迅速、准确,也就是要让专案侦查人员的思维尽快进入“思维的具体”,正确认识案件各个方面的不同本质,采取相应的有效的侦查措施,及时破获案件。“7.17案件”发生在7月17日,直到8月2日才真正展开侦查工作,虽然时间已去半月,调查所得情况亦无变化,破案条件明显不及案发当时。但是,由于刑侦队干警具备娴熟的侦查逻辑基础知识,紧紧抓住破案关键,从接到情况到抓获犯罪嫌疑人,仅用了二十多个小时。而要是派出所侦查员具备一定的逻辑知识,则侦破过程一定更为简单快捷。
如何做到思维敏捷,熟练掌握逻辑学基础知识,即帮助创新刑案侦查逻辑思维模式;又能帮助灵活运用辩证思维基本原理和智慧地看待案件现象。
思维模式,又称思维因式,是人们在认识客观事物过程中形成的一种比较稳固的思维结构,是人们认识事物各个不同方面的属性和本质的逻辑程序,一种习惯性的经验思维的“流水线”。
比如,面对的同样是“7.17案件”,原专案人员赶到现场后,他们仅凭现场矛盾现象,草率地认为是失主“为了贪污公款而报的假案”,而没有对矛盾的案件现象进行细致的研究分析,也就是说,由于缺乏必要的逻辑知识,他们不能正确运用不同的思维模式,从案件各个不同方面进行综合性、联贯性的思考,从案件的不同情况、不同因素,对案件形成比较完整准确的认识;或者说对案件矛盾现象出现的原因进行多方面思考,积极发现和寻找其符合客观条件、客观情况的主要原因,对案件认识形成自己独有的意见,导致了整个案件侦查的失败。
当然,侦查思维实践中,思维模式因人而异,人们的知识水平和认识经验不同,思维模式也会有区别。比如面对同样一起案件,有的侦查员注重的是现场勘察,是痕迹、物证,从案件的横向联系上求得对案件整体性的认识,有的则注重现场调查,注意从案件发生前、后事物的发展变化去积极寻找案件发生的原因,从事物发展的纵向方面去认识案件的过程。凡此种种,各不相同。总的说来,一个人的侦查经验越丰富,侦查专业基础知识越雄厚,其思维模式的层次就越高,案件认识就会越深刻。
灵活运用辩证思维原理,就是要求侦查员辩证性原则要求侦查员的思维必须运用“对立同一思维规律”来看待案件的一切现象,以“矛盾分析方法”对待案件的所有情况。
“对立统一”是自然、社会和思维领域中的最一般的规律,它所揭示的是任何事物都包含着内在的矛盾性,事物内部的矛盾双方又统一又斗争推动事物的发展。
在刑事侦查思维活动中坚持对立统一的辩证性原则,必须坚持以下观点:
首先必须体现“全面的观点”,就是要将案件所有表面现象和个性特征全部摄入自己的侦查视线。体现“联系的观点”。不是孤立地出现和存在每一起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每一个情况,不是停留在对案件的某一局部的认识而忽略对其全局的认识,而应当从联系的观点出发,认识案件的每一具体情况的具体联系。对案件情况进行认识。体现“发展的观点”。辩证唯物主义认为:联系构成运动,显示运动,运动就是变化,运动就是发展。每一起刑事案件的发生,都是事物发展到一定阶段所出现的一种情况,一种结果。每一起案件内部各个组成部分,也是相互联系和发展的。比如案件现场形成之后,由于种种原因,会不断遭到破坏;群众反映案件情况,因为情感的作用或其他原因,往往会带有一种主观的或不正确的东西,不能作如实反映等等,也会影响侦查员对刑事案件的认识。所以坚持辩证性原则,必须运用发展的观点,从发展的角度去认识案件和案件情况。
智慧地看待复杂的案件现象,就是要求侦查员认真学习和熟悉案件认识的逻辑构成。在案件认识即“具体——抽象——具体”过程中,灵活运用各种不同的思维方法、思维形式、思维范畴。运用一切可以运用的逻辑手段来认识案件现象。
总之,学习和掌握刑事侦查逻辑学的知识,在案件侦办过程中,灵活运用各种不同的思维方式、方法和模式,快速地形成概念、作出判断和进行推理,准确而深刻地认识案件多方面的本质,对于提高侦查员的办案速度和办案水平,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四、熟练掌握侦查逻辑学基础知识,能够起到提高思维“质量”的作用
思维质量即侦查思维成果的优劣。一般是指侦查员对案件形成的高水平的判断,是侦查员判断能力的体现。俗话所说的“一语破的,入木三分”,就是指高水平的思维成果,它是高水平思维能力的一种体现。
在刑事侦查过程中,“思维质量的高低”主要体现在思维成果(结果)即对案情判断的准确性、深刻性和全面性等几个方面。如果对案件能够进行准确、深刻而全面的认识,对于缩小侦查范围、明确侦查工作重点、确定重大犯罪嫌疑对象,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反之,出现认识偏差,往往容易造成工作失误,甚至致使案件侦查“误入歧途”,或者钻进死胡同(破不了案或出现冤、假、错案)。“7.17案件”,前面的有些认识之所以出现偏差,大多还是因为缺乏逻辑知识,不能准确、深刻、全面地思考和认识案件现象所致。
准确认识案件 逻辑意义上的准确性,一般是指思维的结果通过实践的检验,完全与客观事实一致。在刑事侦查活动中,通过对案件情况作出判断,然后依据判断开展侦查活动,能够及时破案的,认识判断就是准确的。一般情况下,使用逻辑思维准确分析案情,是通过逐渐增加概念和判断的内涵、缩小概念和判断的外延来达到的。
比如侦查“7.17特大盗窃案件”,随着认识的不断深入,对其“性质”的判断也在不断变化,而且随着判断内涵的不断增加,外延的不断减少,认识也就越来越精确:
1.“‘7.17案件’是一起案件”;
2.“‘7.17案件’是一起盗窃案件”;
3.“‘7.17案件’是一起团伙盗窃案件”;
4.“‘7.17案件’是一起有预谋有准备的团伙盗窃案件”;
这样,通过概念(判断)内涵与外延的反变关系,以不断扩大内涵的量来不断缩小外延的量,提高判断的准确性。在侦查活动中,概念和判断的准确性提高了,侦查范围缩小了,自然,工作难度也就缩小了,办案成功率就会提高,就会加快办案速度,节约办案成本,减轻侦查员的工作和心理负担。
深刻认识案件 逻辑意义上的深刻性,一般是指案件认识过程中,通过概念、判断,形成的对案件多方面不同本质深入而直接的认识。“7.17案件”侦查过程中,侦查员关于此案罪犯必须具备的“1.了解刘、支二人携带14650元巨款;2.了解刘、支二人住在飞山旅社318房;3.掌握刘、支二人行踪,特别是准确了解他们外出就餐的情况;4.有条件接触旅社服务员,获取318房钥匙”的四个条件,和“二杨”有重大作案嫌疑“1.声称贵州省黎平县水口镇有‘一批木材’,要刘、支二人携带巨款来靖州的是杨海燕;2.刘、支二人携带14650元现金住在飞山旅社318房,只有‘二杨’最清楚;3.只有‘二杨’掌握刘、支二人外出就餐的时间;4.如果不是服务员开房让罪犯进房,那么也就只有‘二杨’可以在出门前在门锁上做手脚”的四条理由,就是对“7.17案件”最深刻本质的认识。
全面认识案件 在刑案侦查过程中,特别是一些“久侦不破”的疑难案件,往往会存在许多矛盾的案件现象,面对这些矛盾的案件现象,侦查员必须运用逻辑思维来进行思考,正视矛盾,正确分析和认识矛盾,注意全面揭示案件的各个不同的本质特征,千万不要只注意矛盾的一个方面而忽视矛盾的另一个方面,产生认识的偏差。
总之,思维质量的高低,取决于一个侦查员的侦查思维的能力。学习、掌握和灵活运用侦查思维的规律、规则、方式、方法,对于提高侦查员的思维能力和思维质量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高质量的思维活动在认识具体案件过程中,不仅能够加快思维速度,提高正确思维的效率,更重要的是,它对于复杂的或“久侦不破”的疑难案件,能够准确地认识其多方面的本质,起到“攻坚克难”的作用。
第五、熟练掌握侦查逻辑学基础知识,能够通过开拓和启迪侦查新思路,起到“析疑解难”的作用
侦查逻辑所研究的是侦查思维,有思维方式、思维方法和思维规律方面的知识,而这些知识,都是刑事侦查活动中需要经常用到的基础知识。这些基础知识,不仅能够帮助我们启迪和开拓新的侦查思路,特别在案件“久侦不(难)破”的情况下,能够起到“析疑解难”的作用,取得“攻坚克难”的成功。
就思维形式而谈:思维形式即概念、判断、推理、范畴的基础知识,无一不是刑事侦查活动中“析疑解难”的好工具。
比如就概念来说,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的反变关系,内涵越丰富,外延越精确;概念间的矛盾关系与概念间的反对关系问题,概念间的矛盾关系并不是现实中事物的矛盾关系,现实中的矛盾关系往往是概念间的反对关系即辩证矛盾等等。就是在刑事侦查活动中经常运用的逻辑知识。
比如使用选言判断和选言推理,选言判断的选言肢是否穷尽,侦查员通过思考是否遗漏选言肢,即可寻找新的侦查途径。选言肢有遗漏,及时地“拾遗补缺”,细思苦想,寻找和发现被遗漏的新的选言肢,就为开辟性地工作提供了新的途径。
而联言判断和联言推理,运用联言判断来“析疑解难”,主要是通过不断增加判断的联言肢来收到效果的,它可以更加准确地提供侦查范围,更加精确地打击刑事犯罪。比如“7.17案件”确定重点嫌疑对象,专案人员将犯罪应当具备的“1.了解失主携带14650元巨款;2.了解失主住在飞山旅社318房;3.掌握失主行踪,特别是准确了解他们外出就餐的情况;4.有条件接触旅社服务员,获取318房钥匙”。四个条件形成一个联言判断,然后形成一个必要条件假言判断,对确定重点嫌疑对象发挥了很大的作用。由此,可以明确确定重点嫌疑对象,大大缩小侦查范围,为快速破获案件赢得宝贵的时间。
逻辑范畴更是反映学科对象的各个基本方面的属性、关系和行程,作为思维形式的逻辑范畴,是人们用来认识客观现实的具有普遍性的概念,因此具有普遍的方法论的意义。侦查思维的逻辑范畴,它的作用显得尤其直接和重要。在刑事侦查实践中,人们运用逻辑思维抽象认识刑事案件,其实就是运用各种不同的逻辑范畴来认识案件的不同本质。
刑案侦查过程中的思维活动,必须运用逻辑范畴;一旦脱离逻辑范畴,人们不仅无法思维,整个案件的侦查也将无法深入下去。而这些判断一旦形成,则为下步侦查工作提供了方向。当然,对案件认识的正确与否,也就是说这些判断是真是假,还得通过侦查实践检验才能确定。
“析疑解难”的另外一个艰巨任务就是发现新特点,解决新难题。而逻辑知识正是发现新特点、解决新难题的重要工具。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科技的不断发展,刑事犯罪的规律特点也经常发生变化。刑事侦查活动中,逻辑方法就是帮助侦查员对刑事犯罪特点产生新的认识与看法的重要工具。比如观察方法,信息方法,比较方法,特别是逻辑的与历史的方法,抽象与具体方法等,强调的就是对刑事犯罪刑事案件,不仅要认识它的现象,对案件作出表面的、静态的、经验的描述,更需要运用辩证逻辑方法,对它进行动态的、理论的深刻分析,不断探索其新的本质。
第六、熟练掌握侦查逻辑学基础知识,起到识别和揭露犯罪嫌疑人的诡辩的作用
不少刑事罪犯,为了逃避打击,或制造假相,或编造假证,有的犯罪嫌疑人甚至在铁的事实面前硬着头皮说假话。对此,只有正确地识别它,才能彻底揭露它。而侦查逻辑,无论是逻辑方法、逻辑方式,还是思维形式、思维规律,都是识别、揭露假相和诡辩的最有效的方法。其作用主要是识别和揭露作用。
现场勘察中的识别。现场勘察中的识别,主要是通过现场痕迹物证,识别是不是真正的刑事案件现场。侦查实践中经常碰到的情况有:不是案件而是事件的,比如自然溺水死亡、投水自杀与他杀案件;熟悉现场的人所作的案件而伪造成不是熟悉的人所作案件的,比如盗窃案件现场,内部人作案而伪造成不熟悉现场流窜作案的;是案件而伪装成不是案件的,比如夫杀妻或妻杀夫这样类似的案件,等等。这样一些案件(事件),都需要侦查员在现场勘察中,根据现场情况,运用逻辑思维,辩证地识别案件现象,以形成正确认识。
“7.17案件”现场并没有伪装,罪犯只是在现场装钱所用的小提袋上面划上一刀就令人费解,让人无法看透,此案说明,侦查员在研究案件时,根据现场提供的情况,进行识别性的分析认识。
调查侦查中的识别。调查侦查中的识别主要是看侦查员在调查侦查中,对于自己获取的案件信息所采取的态度。调查侦查中的识别,对于侦查员来说,有着更为重要和现实的意义。在现场调查中,侦查员往往能够获取到许多案件信息,特别是一些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信息量更大。信息量大固然不是坏事,但信息需要处理,需要选择,太大的信息量往往会增加侦查员的鉴别困难,哪些信息与案件有关,哪些信息与案件无关?哪些信息反映了案件本质,哪些信息反映的只是案件表面现象,还有那些相互矛盾的信息,让人捉摸难定;有一些牵强附会的假信息,弄不好还会将我们的侦查视线引入歧途。
还有,“专案耳目”,是我们刑事侦查工作的“法宝”、“支柱”。物建和使用专案“专案耳目”,既是侦查员的基本功,也是一个经常性的工作,但是,对于“专案耳目”提供的案件信息,也有一个运用逻辑思维进行考察、鉴别的问题。专案“专案耳目”,或者应付,或者讨好,或者道听途说,或者牵强附会,有的甚至本身就是重大犯罪嫌疑对象,为了搅乱我们的侦查视线,给我们提供甚至捏造一些虚假信息,这些,都需要侦查员运用逻辑思维,对其进行鉴别。
审讯讯问中的识别。“审讯”,一般是对确定为重大犯罪嫌疑人,采取法律措施后进行的讯问。“讯问”,一般是指有犯罪嫌疑但没有最后确定,或者是与案件有重大关系的人展开的问话调查。撇开讯问形式与性质不说,就问话的态度与内容,对方的回答也有一个如何进行鉴别的问题。是真话还是假话,是真话,那么,真在哪里,是假话,又假在哪里,为什么要说假话,原因在哪里?如此等等,也需要我们运用逻辑进行鉴别。
总之,侦查员具备严密而敏锐的逻辑思维能力,不论面对多么复杂的犯罪活动、犯罪现象和犯罪案件,都能够准确地认识和揭露它,及时和有力地打击刑事犯罪。
【注释】
[1]倪北海,男,湖南省怀化市刑警支队支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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