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为法学上的“争鸣”创造条件[1]
从党中央提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以来,一向沉寂的法学界,也像受到了一次“冲击”,开始活跃起来,开始对某些问题“争鸣”起来了。应该肯定,这是好现象,不管鸣得怎么样,争得好不好。但是如果“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是一个永久性的方针,不是一阵风过去就算完了的话,那么,在法学方面,要能认真贯彻这一方针,除了法学界本身要解除顾虑,加强学习,大胆争鸣以外,我看还有一些问题值得有关方面加以注意,并大力协助予以解决。这里我只想提出两个问题来谈谈。
一是对法学研究的重视问题。这几年来,我感觉法学研究工作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这倒不是搞法学工作的人不愿作出一点成绩来,而是笼罩在法学界的气氛不大对头,也就是说我们不少人对于这一方面的工作,似乎觉得可有可无,不大予以重视。譬如说科学院,已经成立了很多的各种各样的研究所,然而直到今天,传闻中的法学研究所,还是“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楼。”如果我们真正对法学予以应有的重视的话,只要稍稍努一把力,也并不难把这样的机构成立起来。这种机构成立以后,不但可以领导全国的法学研究工作,而且单就它对法学研究的号召和鼓舞来说,就一定能发生很大的影响。在法学研究不被重视的今天,这确是非同小可的一件事,不能漠然置之。当然不是说没有法学研究所,我们就完全不能进行法学研究工作。这里是说这种情况的长期存在,对开展法学研究工作是不利的。再拿今天大学里的法律系来说,在不少人的心目中,它在大学里要算是最不受重视的一个系了。有的大学的某些领导同志,往往有意无意地流露着一种“重理轻文”的看法,而在“轻文”之中,对文史还好一点,对政法专业似乎根本就不大放在眼里。不久以前,有的学校在评薪的时候,对政法、财经专业的教师,并未认真调查了解他们每个人的学术水平和教学情况,实事求是地给他们一个恰当的评价,而是十分主观地几乎普遍地压低他们的工资,比起其他系科的教师来,被群众公认为是受到了等于“降级”的处分。这种现象使得某些受了委屈的教师愤慨地说道:“专业分贵贱,学术也有行市了!”在这样的气氛下,法学研究工作能够很好地开展吗?能够使大家鼓起劲头来争鸣吗?这也不是说工资偏低的人就可以不积极进行法学研究工作,这里是指出这种情况也正反映着不利于开展法学研究工作的一种气氛。作为社会科学部门之一的法学,所需要研究的问题不知道有多少,其中有国内的问题,也有国际的问题;有当前的问题,也有过去的问题;有理论的问题,也有实际工作中的问题。从学术研究的角度来说,法学研究的内容,是社会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思想意识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社会现象和人类历史的一个重要方面。从法律的实际效能来说,我们的法律,除了是阶级专政的一个重要武器而外,也还是调整人民内部矛盾的一个重要工具。我看没有什么理由轻视法学研究工作,把它打入冷宫,特别以白眼相加,而不给它以应有的重视。
二是资料问题。在法学研究中,目前最令人感到头痛的,是资料问题。就国内的资料来说,譬如从民刑法课程的教学情况来讲,目前我们固然还没有颁布民刑法典,就是将来颁布了民刑法典以后,如果教民刑法的教师,只是根据几个政策性的文件和有关法律的条文一条一条地十足“教条主义式”地来讲课,那一定是空洞洞干巴巴的,令人感觉枯燥无味,听而生厌。但是如果能够将这些文件和法律条文与法院的审判实践很好地结合起来讲,我相信讲课的内容,就一定会有血有肉,显得丰富多彩,活泼生动了。可是我们各地各级法院有关审判实践的资料,在目前的情况下,却很难为我们搞法学教育工作的人所“占有”,因而也就很难充分地加以利用。其结果,在教学上就往往不免理论脱离实际,在科学研究上,亦复是如此。我想这一方面的极为丰富的资料,如能善于利用,不但可大大地充实法学课程的内容,而且对开展法学研究工作,推动法学领域的“争鸣”,也一定会有极大的帮助。因此我觉得:可不可以请中央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考虑一下,除中央一级现有的刊物外,由各省高级法院出版一种“判例简报”性质的刊物,每一月或两月出版一期,其内容主要是选择本省范围内各级法院的重要的或具有代表意义的判例,按一定的分类,大致依原有形式刊印出来(有机密性的除外),此外也可刊载法院的重要工作总结和法院干部根据实际工作经验对某些法律问题的意见和讨论。这种刊物有以下几种好处:第一,便于法院本身严格检查自己的工作,便于法院彼此间交流经验,也便于上级法院进行监督。第二,可格外提高并鼓励法院工作干部对处理问题的责任感。第三,可作为对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一种重要资料。第四,可作为立法工作或修改法律时的重要参考。第五,可作为法学教学上的重要参考资料。第六,可帮助和推动法学教育工作者和政法工作干部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对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展开争鸣。这样的刊物,每期印刷的份数不必太多,每省高级法院只须有一文化水平较高的专职干部,就可胜任其事。无论就财力、物力和人力来说,所费都很有限,而好处却很多。从解决资料问题来说,这种做法可以使我们对全国范围内审判实践和具体资料,能够经常地而不是间断地,有系统地而不是零零碎碎地,广泛地而不是只限于某省或某地来加以“占有”,那就将为我们法学上的研究和“争鸣”,开辟极为丰富的资源,增添无比新鲜而生动的内容,不致徒然在几个名词或概念里,几句教条或公式里,绕来绕去,兜着圈子。
再就国外的资料来说。过去几年,社会科学包括法学在内的国外资料,除苏联和人民民主国家的出版物尚容易看到外,资本主义国家出版的刊物,一般是比较难于得到的。目前情况虽然有些改变,但要及时得到一些必要的具有参考价值的刊物,有时仍然感到很不方便。我们不是要争取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地位吗?然而我们在学校里连联合国出版的刊物,往往都无法看到。我们不是天天都在谈要批判资产阶级的思想吗?然而我们对不少资产阶级学者最近发表的社会科学包括法学在内的著作,却不容易有看到的机会。如果我们对近年以来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实际情况以及社会科学方面的著作都茫然无知,而仍然是抱残守缺地只有若干年以前甚至是几十年以前的那么一点知识,那我们对某种资产阶级思想或社会制度所进行的批判,就可能完全是隔靴搔痒,或者就可能是脱离实际,没有什么重大的现实意义。譬如关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国会制度,如果我们不知道和研究它近年来在若干国家内的变化和发展情况究竟如何,说来说去还是老一套地把它们的国会一概说成是“清谈馆”,那就未免有点像堂吉诃德向风车作战一样,把风车当作巨人,自我陶醉以为在向巨人作战,其实是向风车猛冲猛扑,岂非白费了自己的气力?如果我们写出的这一类批判性的文章,不能针对着批判的对象,真刀真枪地打个交锋,想法子击中它的要害,而竟是那样没有说服力,甚至乱说一通,我看没有什么多大的意思。因此,我希望有关的文教部门和负责订购外文图书的机构,多给我们一些方便,让我们能及时看到一些必要的资本主义国家出版的社会科学包括法学在内的刊物。不要怕它们是毒草,真要是毒草的话,要相信我们是一定能够学会和掌握鉴别和降服毒草的本领的。
【注释】
[1]原载《光明日报》1957年6月12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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