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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

时间:2023-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清理和编纂经济法规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也是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的一个方面,需要各方面密切配合,才能认真做好。及时解决经济争议和处理经济纠纷,也是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的重要方面。

三、怎样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使越来越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需要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国家立法机关要加快经济立法,法院要加强经济案件的审判工作,检察院要加强对经济犯罪的检察工作,司法部门要积极为经济建设提供法律服务。”这既阐明了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法制的关系,也为怎样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指明了方向。

根据《决定》的精神,当前在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上,要着重注意如下几个方面:

1.加快经济立法的步伐

经济立法,是指经济法规的制定工作,包括经济法规的起草、审议、通过、颁布等一系列活动。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首先要有法可依。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经济立法虽然有了相当大的发展,已经颁布实施的经济法规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总的说来,还是不完备的,还不能适应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需要。因此,加快经济立法的步伐还是一个十分紧迫的任务。怎样才能加快经济立法的步伐呢?我认为:

首先,要进一步明确经济立法的指导思想。邓小平同志指出,现在立法的工作量很大,人力很不够,因此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逐步完善。有的法规,地方可以先试搞,然后经过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不要等待“成套设备”。总之,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邓小平同志这段话,也就是我们经济立法的指导思想。这就是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要适应形势的需要,抓住主要矛盾,成熟一个搞一个,逐步完善。重要的、急需的先搞,而且中央和地方可以一起搞,从而加快经济立法的步伐。

其次,要抓紧制订一些重要的、急需的基本经济法规。所谓基本经济法规,是指关系宏观经济的、对全局影响较大的、对其他经济法规有指导作用的经济法。这方面近几年来虽然做了不少工作,但与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还不大适应。例如在计划方面还没有《计划法》,在劳动方面还没有《劳动法》,在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方面还没有《土地法》、《矿产资源法》,在企业方面还没有《公司法》、《工厂法》,在财政金融方面还没有《银行法》、《票据法》,在对外经济贸易方面还没有《外贸法》、《海商法》、《投资法》等。据悉其中有些已经起草了草案,有的刚刚开始草拟,有些可能还要费些时间。

第三,要改革立法制度和程序。在立法方面,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一个关于起草送审经济法规草案的科学合理的制度和程序的法规。这就带来了两个问题:一是在草拟和修订经济法规方面,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和自流现象。起草单位互不通气,各搞各的,往往产生法规之间互不衔接,甚至彼此矛盾和抵触的情况。有的单位还通过起草经济法规,扩大本部门的权限,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二是在法规送审讨论问题上,也存在多头审查,重复劳动的现象。这种情况的存在,既不利于提高立法质量,也不利于加快经济立法的进程,需要采取措施,尽快予以解决,最好能制定一个规定经济立法制度和程序的法规。

当前在对外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方面,有一系列新问题需要及时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规定。但是,有些重大问题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又缺乏实践经验,制定法律尚有困难,而没有法律规定,又不好开展工作。这个问题如不很好地解决,就会妨碍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为此,不久前举行的全国人大六届三次会议,已通过一个决定,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这是从我国当前实际情况出发加强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可以适应当前某些实际工作的需要,还可以积累经验,为制定或者补充、修改法律作准备,有利于加快经济立法工作。

第四,还要对我国过去已有的经济法规进行清理和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国家制定的法律、法令、规章等,大约有1 700多件,其中经济法规占一半以上。有一部分法规现在仍然是适用的或者基本适用的,但也有一部分法规不再适用或部分失效。因此,进行法规的清理编纂势在必行。要组织力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国家所颁布的法律、法令、规章进行清理,分清哪些经济法规继续有效,哪些需要明令废止,哪些需要重新修订。法规编纂不是一般的法律汇编,它是在重新审查现有的法律、法令、规章的基础上,对继续有效的法律规范由国家立法机关重新颁布的一项重要的立法活动。我们要通过法规编纂使各项法规更加适应我国经济建设的需要,使各项工作受统一的法律规定的约束。据悉国务院已于1983年9月发出通知,要求对建国以来的所有法律、法令、规章等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据统计,目前国务院已有43个部、委、直属机构和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了部署,建立了领导机构,开始了清理工作。清理和编纂经济法规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也是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的一个方面,需要各方面密切配合,才能认真做好。

2.加强经济司法工作

经济建设发展的形势,不仅要求加强经济立法,也要求加强经济司法工作,这里就是指经济法规的执法工作。加强经济司法工作,就是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此,要注意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要建立和健全各级人民法院的经济审判庭。随着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合同制度的推行,经济争议和纠纷必然会有所增加。及时解决经济争议和处理经济纠纷,也是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的重要方面。用司法程序解决经济纠纷,也是国家管理经济职能的体现。因此就必须建立和健全各级人民法院的经济审判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以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根据形势的发展,对人民法院组织法进行了修改,决定各级人民法院普遍设置经济审判庭,从组织上进一步保证经济审判工作的开展。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都已设置了经济审判庭;中级人民法院,除个别边远地区外,也都已建立了经济审判庭;全国基层人民法院有93% 已建立了经济审判庭。多数人民法院都注意了充实和加强经济审判力量。到目前,全国已有各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3 200多个,经济审判干部1万多名(根据去年年底统计)。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郑天翔同志在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的报告,1984年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经济案件为8.5万多件,比1983年的4.4万多件增加了93% 以上。自1984年4月到1985年2月11个月内,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经济纠纷案件8万余件,争议标的总金额17亿元,比1983年全年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增加了一倍多。随着我国海上运输事业和对外经济贸易的迅速发展,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也日益增多,其中有一些是涉外案件。为了行使我国司法管辖权,维护我国和外国企业、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去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决定在广州、上海、青岛、天津、大连五个沿海港口城市分别设立海事法院,审理国内与涉外的第一审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这五个海事法院已开始受理案件。不过,也应该指出,不少应当由法院审理的违反经济法的案件,还没有送人民法院审理;法制观念薄弱、藐视国法、藐视法庭的行为还时有发生。同时,人民法院的经济审判队伍,在数量和质量方面都还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还必须加紧培训经济审判干部。对于涉外的经济纠纷案件,更需要我们的审判干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加强学习,才能按照我国的法律以及我国同有关国家缔结的条约、协定和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或国际惯例,及时、准确地处理问题。

第二,要及时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当前,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斗争,虽然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是经济犯罪活动仍很严重,不少地方还有明显增加的趋势。犯罪分子趁对外对内开放之机,明目张胆地进行经济犯罪活动,破坏经济建设和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干扰和冲击经济体制改革,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到重大损失。有些单位的领导人,对于这些犯罪活动重视不足,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也不移送司法机关查处;还有的歪曲政策,混淆是非,把犯罪分子说成是有功之臣,把破坏改革的犯罪行为说成是勇于改革的正当活动,甚至为犯罪分子提供犯罪活动的条件,或者蛮不讲理地指责和中伤办案人员,干扰司法机关的办案工作,客观上支持和纵容了犯罪分子。我们的各级检察机关,必须进一步加强对经济犯罪行为的检察工作,特别要在经济犯罪比较严重、发案比较多的粮食、外贸、商业、供销、石油、煤炭、银行、运输、基建等系统,认真开展清查经济犯罪的工作,严格按照政策和法律办事,认真区分不正之风和经济犯罪的界限,特别对严重的经济犯罪,要坚决依法办事,严厉打击。同时,对干扰办案、妨碍公务或纵容包庇罪犯的,也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才能通过对经济犯罪行为的制裁,维护经济秩序,保卫和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

第三,要积极为经济建设提供法律服务。所谓提供法律服务,就是做好公证、律师、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工作。

加强公证工作是实现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的一种方式。公证工作的业务范围较广,涉及国内国外。当前很重要的一项工作,是做好经济合同的公证。通过公证,保证经济合同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合法性,可以提高合同的履约率,从而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务是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他可以担任法律顾问,担任民事案件的代理人,担任刑事被告的辩护人;他可以参加诉讼活动,也可以在非讼事件中,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或仲裁活动;他可以解答关于法律的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法律事务的文书等。律师工作的全部活动,是为加强和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服务,也是为经济建设服务,是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的一个重要方面。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展开,各地企事业单位越来越感到不仅需要运用经济手段、行政手段,而且需要运用法律手段来调节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因此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要求十分迫切。据统计,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企业,已由1983年的三千八百多个发展到现在的一万五千多个;仅1984年,法律顾问为应聘企业单位挽回和避免的经济损失,就达五亿八千多万元。这说明律师在为经济建设服务方面是卓有成效的。当前的问题是律师人数太少,全国现有专职和兼职律师仅两万人左右。而全国工交、建筑、商业、服务业的厂矿、企业,就共有一百多万个,仅靠律师来为这些企事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显然不能满足需要。我们除了要在全国政法院系加强法律人才的培养以外,还要大力培训企事业人员担任法律顾问。今年3月司法部已开始举办第一期全国企事业法律顾问培训班,参加培训班的是来自全国各地大中型厂矿企业的387位学员,他们回去以后,都将担任本单位的法律顾问。这是司法部落实党中央《决定》的一个重要措施。

第四,要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是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的综合性工作。它通过对工商企业登记、商标注册、合同管理、经济纠纷的仲裁以及市场管理,维护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用户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担负着管理经济的极为重要的作用。当前,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还要进一步加强,特别要加强对工商企业的登记和对它们的监督管理,控制“皮包公司”的设立,防止投机倒把,取缔非法经营,保护正常的合法的经济活动,为发展商品生产、繁荣经济服务。目前有的公司买空卖空,在根本缺乏履约能力的情况下,同多方面签订空头合同,导致经济纠纷大量发生,严重地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把好核准登记关,并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加强监督与检查,才能引导企业向有利于国计民生的方向发展,避免盲目经营,或招摇撞骗,造成混乱。

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还有其他一些形式,例如发挥会计工作、审计工作和银行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作用等等,这里就不去谈了。

3.加强法制教育和宣传工作,使已经颁布的经济法规能得到切实的遵守和执行

现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还是相当严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根本的一个原因是:我国现在还有相当多的群众是“法盲”,对于已经颁布的法律包括经济法规,茫无所知;不仅如此,我们还有相当数量的干部,甚至包括一些负责同志,对法制建设的重要性仍然认识不足。因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在一些方面仍然存在,已经制定的法律包括经济法规还没有得到充分的遵守和执行。我们不但要从小学、中学到大学,加强法制教育,还要在群众和干部中加强法制宣传工作,使大家都清楚地认识到,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都不得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一切违反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不管什么单位,不管什么人,党内也好,党外也好,干部也好,群众也好,只要是犯了法,就应依法处理。要使我们每一个公民,尤其是每一个干部,都牢固地树立法制观念,人人养成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观念和习惯。司法部有一个计划,准备花五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公民中间进行普及法律知识的教育,让大家对我国最基本的几种法律的内容有所了解。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除了司法部门要抓好这项工作外,我们其他部门的工作者,也都应密切配合,做好这项工作。我们的思想政治工作者、理论宣传工作者、文化艺术工作者、新闻出版工作者、教育工作者、经济工作者、司法部门以外的其他政法工作者……大家也都负有责任,进行法制教育和宣传工作,使我国各族人民都成为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的、自觉地遵纪守法的人。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我们的法律包括经济法规能得到切实的遵守和执行,保证我们能运用法律手段把经济管好。

【注释】

[1]本文原载《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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