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学教育思想
先生从事法学研究的几十年也是先生教书育人的几十年。自1945年,应著名国际法学家、时任武汉大学校长周鲠生教授之聘回国执教以来,先生作为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至今已执教五十余载,谓之桃李满天下,实不是过誉之言。先生年仅35岁时便担任武汉大学法律系主任、校教授会主席,从那时起先生就一直致力于办好武汉大学,办好法学院。先生曾与周鲠生校长专门探讨过怎样办大学的问题,对蔡元培先生的气度和精神最为心仪,并始终恪守着“兼容并包,兼收并蓄”的办学思想。[30]以武大法学教育为例,“文革”一结束,先生便担当恢复重建法律系的重任。先生远见卓识,先后筹建了国际法研究所、环境法研究所,这在国内均处于领先地位。[31]多年来,先生广延人才,培养新秀,硕果累累。武汉大学法学院今日的成就是与先生的努力和卓著的工作密不可分的。值得一提的是,1987年10月,全国性的国际私法民间学术团体“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正式宣告成立,先生被一致推举为该研究会会长,这无疑是对先生几十年学术研究和教育成就的最佳评价。
在教书育人上,先生也十分重视,并且身体力行。先生常言,作为一名教师,应该“教书与育人并重,教学与科研并重,严谨治学,言传身教”。[32]在五十多年的教学生涯中,先生为人师表,守志善道,培养了大量人才,他们都在不同的岗位上作出了贡献。每年法学院新生入学,先生都不顾高龄亲自在开学典礼上致辞,勉励同学们努力学习,将来更好地为祖国建设服务。先生常告诫同学们,“做学问就像金字塔一样,基础要扎实”,并且应广泛地掌握好法律的基础知识,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深和专。[33]他指出,大学生作为高层次的专门人才,知识面不宜过窄,要“博览群书”,不仅要看自己的专业书,还应多涉猎其他专业的书籍。基于此,先生提倡各系的学生可以不受系别限制到其他系进行选修,从而不断扩大知识面。外语学习是先生一再要求学生应努力学好的。先生打比方说:“一个人懂一门外语,等于在面孔上多长了一只眼睛。如果连一门外语都不懂,那么知识的领域和范围就会受到很大的局限。”[34]先生本人便通晓英、法、德、俄等语言,这大约也是先生学术造诣精深的一个原因吧。在教学上,先生很早就主张把法律条文和法院的判例很好地结合起来,只有这样,讲课的内容才会有血有肉,显得丰富多彩、活泼生动。[35]这大概是我国法学教育中较早提出案例教学的主张之一。[36]不仅如此,先生曾进一步建议,“由各省高级法院出版一种‘判例简报’性质的刊物”,登载“重要的或具有代表意义的判例”,以“帮助和推动法学教育工作者的研究工作”。[37]
先生重视大学里法学教育的质量,同时,先生也关心法制建设,主张大力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他指出“我们应积极编写法学通俗读物,……在广大人民群众和干部中间,普及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从而使得人人懂得法律,人人遵守法律。”[38]
学术的薪火相传也是先生所积极倡导的。改革开放初期,先生便呼吁加紧培养年轻一代的法学研究工作者,“除高等院校应多多招收法学方面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外,也可适当选派一些合格的人到国外去进修,使法律专门人才较快地成长起来。”[39]在先生创立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后,每次年会他总是尽可能出席,他主张充分发扬民主,鼓励与会代表本着“双百”方针,各抒己见,畅所欲言。研究会每届年会都要出版一本论文集,这种长期一贯性的作法受到了广泛的赞誉。在先生的指导扶持下,一大批年轻的法学教师成长起来并成为教授、博士生导师。先生扶持后进可见一斑。
先生一直致力推进中外法律文化之间的交流。1980年,先生率领我国法学家代表团,第一次参加了在荷兰召开的国际法律科学大会第二次会议,作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学术报告。1982年,先生以法学客座教授和富布莱特亚洲访问学者的身份进行了为期四个月的访美讲学和访问,在美国密苏里大学和其他十一个州的19所大学以及部分法学团体着重介绍了中国近几年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和发展法律教育的情况,受到听讲者及有关人士的高度评价和热烈欢迎。[40]在美讲学期间,先生为促成和实施中美法学交流计划做了富有成效的推动工作。之后从国际法研究所派出国外进修、访问、留学的教师就达几十人次,而且,还邀请或接受了美国、瑞士、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的学者来武大法学院访问、讲学或学习。这一切都促进了中外学术交流。1999年4月,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秘书长汉斯·范·鲁专程访问武汉大学法学院,当面盛赞了先生对中外法学交流作出的杰出贡献。
先生之学识,高山仰止;先生之精神,青云不坠;而先生于法学研究和教育之贡献,更为人们所敬慕。
黄进[41]何其生[42]萧凯[43]
【注释】
[1]本文原载《韩德培传记》,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
[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69页。
[3]韩德培:《我们所需要的“法治”》,载《韩德培文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94页,原载《观察》第1卷,第10期(1946年11月2日)。
[4]韩德培:《我们所需要的“法治》,载《韩德培文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95~496页。
[5]同上书,第496页。
[6]《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76、359页。
[7]周祥斌、余俊:《资产阶级自由化是对社会主义民主的否定——著名法学家韩德培谈两种社会制度下的民主》,载《学习月刊》1987年第3期。
[8]《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675页。
[9]韩德培:《我们所需要的“法治”》,载《韩德培文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96页;原载《观察》第1卷,第10期(1946年11月2日)。
[10]韩德培:《充分发挥新宪法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载《法学评论》1983年第1期。
[11]权力制约规律取决于国家权力运行显现出来的双重性的矛盾运动,即国家权力的“善性”和“恶性”,“善性”指其促进社会发展的积极有利的特性,“恶性”指阻碍社会进步、妨碍人权保障的消极、腐朽、落后甚至腐败的一面。参见《东亚法律、经济、文化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35页。
[12]李龙主编:《依法治国——邓小平法制思想研究》,江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21页。
[13]李汉宇:《国际私法与对外开放》,载《贵州大学学报》1985年10月1日第4版。
[14]参见韩德培:《实施〈行政诉讼法〉的重要意义及需要解决的问题》,载《韩德培文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中国行政法制建设的新发展》,载《行政法制》1990年第5期。
[15]参见韩德培:《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载《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5年第5期。
[16]参见韩德培、姚梅镇、李双元、刘丰名:《对外开放法制环境的调查与研究》,载《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9年第1期。
[17]本节有关韩德培先生的观点,参见韩德培:《谈合并学科和设立博士点问题》,载《法学评论》1996年第6期。
[18]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2页。
[19]在沈宗灵先生主编的高等学校法学教材《法理学》一书中,就认为法学可分为:(1)国内法学,其中又可分为宪法、民法、刑法等部门法;(2)国际法学(广义),又可分为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等;(3)法律史学;(4)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3页。
[20]韩德培:《让法学更进一步繁荣》,载《学习与实践》1984年第1期。
[21]参见《关于终止若干合同所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载《韩德培文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5~41页。
[22]参见《我们对〈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看法》,载《韩德培文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72页及以下。此文与姚梅镇教授合著。
[23]韩德培、李双元著:《应该重视对冲突法的研究》,载《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3年第6期。
[24]参见《关于“金鹰一号”案的几点看法》,载《法学评论》1992年第2期。
[25]1984年12月9日中英签署《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1987年4月13日中葡签署《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
[26]事实上,先生早在1983年就注意到中国区际私法的问题,在《应该重视对冲突法的研究》一文中就指出:“随着台湾的回归祖国和香港主权的收回,我国冲突法还将可能有一个解决地区间法律冲突的所谓‘区际私法’,也将可能在我国国际私法中占一席重要的地位。”见韩德培、李双元:《应该重视对冲突法的研究),载《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3年第6期,第59页。其他文章参见韩德培:《论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载《中国法学》1988年第6期;韩德培、黄进:《中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1期,第117~132页。韩德培、黄进:《大陆地区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民事法律适用示范条例》,载《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3年第4期。
[27]参见《编写〈国际私法〉的体会》,载《韩德培文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84页。这一论断也为其他著名学者所赞同。如茨威格特、克茨便主张:“今日国际私法的方法只是作为一种比较的方法。”见茨威格特、克茨著:《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1页。
[28]参见《韩德培文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54、457、458页。
[29]参见韩德培、李双元主编:《国际私法教学参考资料选编》,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该书共计80万字。
[30]参见《韩德培文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64页。
[31]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成立于1980年7月,是我国综合性大学中最早成立的国际法研究所,由先生兼任第一任所长。1981年6月,武汉大学与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合办的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成立。1985年,该所更名为国家环保局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这是目前我国惟一专门从事环境法研究和教学工作的机构,先生兼任第一任所长。1992年,武大法学院成为全国法学方面仅有的三个博士后流动站之一,国际法研究所三个专业都成为建站专业,这也是全国范围内惟一的一个可以吸收国际法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流动站。1999年11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在武汉大学成立,先生被一致推选为会长。
[32]参见《韩德培文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89页。
[33]参见《韩德培文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71页以下。
[34]参见《韩德培文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53页。
[35]参见《韩德培文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53页。原文曾载于1957年的《光明日报》。
[36]先生于1994年出版新著《美国国际私法〈冲突法〉导论》,书中大量引证分析了美国法院的判例,极大地丰富了我国学者对国际私法的案例研究的材料。见韩德培、韩健著:《美国国际私法〈冲突法〉导论》,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
[37]参见《韩德培文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53页。
[38]参见《韩德培文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56页。
[39]参见《韩德培文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59页。
[40]先生的英文讲稿,后由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院长肯特教授加入评介和附注,以《中国的法律教育》为题发表在著名的《美国比较法杂志》上,受到许多国家法学者的重视和好评。参见《美国比较法杂志》1984年第3期。
[41]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42]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43]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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