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关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韩先生的论述很多,具体涉及我国宪法、法律与经济管理、法律与我国对外开放国策等内容。
韩先生历来主张成文宪法更具有限制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保护人民正当利益的优越性。我国1982年宪法通过后,他深受鼓舞,并于1983年发表了《充分发挥新宪法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伟大作用》一文,阐述了他对宪法价值的思考,同时对新宪法的实施提出了自己的意见。韩先生认为新宪法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为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了可靠的保障。(2)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为保证宪法的实施,韩先生认为必须从四个方面入手:第一,必须广泛地进行宪法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使之在全国范围内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让大家都能够自觉地遵守宪法、执行宪法。第二,宪法是根本法,是一种“母法”,但单有“母法”还不够,还必须有一系列的“子法”,对宪法的各项原则一一加以具体化。这就是说,必须以宪法的规定为准绳,加速制订各种法律、法规。第三,需要建立必要的机构以监督宪法的实施。这种机构必须具有很高的权威,最好是设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内,而且应该是常设的而非临时的机构。第四,各级领导干部,应该带头作执行新宪法、维护新宪法的模范,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和领导同志的以身作则,在社会上形成一种以遵纪守法为荣,以以权代法为耻的社会舆论和社会风气。
关于法律与经济管理,韩先生在1985年发表的《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中,针对当时行政机关过多干预经济活动的现象,提出了自己关于经济法制化的主张,至今看来仍然是十分有见地的。
首先,他比较了经济管理中的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的性质、特点和作用,并阐明了作为一种“利用法律的规定和执行来调整国家的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的一种方式、方法和途径”,法律手段有着它自身的规范性、连续性、稳定性、强制性等特点,是一种明显优于行政手段的经济管理手段。
其次,他还阐述了法律手段在经济管理中的重要意义,这包括:(1)是国家执行其经济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2)是保障和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手段;(3)是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
最后,韩先生还就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经济提出了几点意见,这包括:(1)加快经济立法的步伐,实现经济管理活动的有法可依。具体包括要进一步明确经济立法的指导思想、抓紧制定一些重要的急需的基本经济法规、改革经济立法的制度和程序、对我国过去已有的经济法规进行清理和编纂等。(2)加强经济司法工作,作到经济管理活动的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就要求作到:①要建立和健全各级人民法院的经济审判庭;②要及时打击经济犯罪,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③要积极为经济建设提供法律服务,作好公证、律师、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工作;④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现行政、经济、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的综合。(3)加强经济法规的宣传与教育工作,从源头和根本上保证法律和经济法规的切实遵守和执行。
关于法律与我国对外开放政策,韩先生先后于1989年、1992年、1993年发表了《对外开放法制环境的调查与研究》、《解放思想和对外开放中的法律环境问题》、《扩大对外开放和加强法制建设》等文,阐明了他的基本观点。他指出,良好的法制环境对一国对外开放有着重要的作用,这主要表现在:“良好的法制环境能够保障对外开放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并增强其透明度;良好的法制环境能够促进市场的发育和民主政治的发展;良好的法制环境能够保证依平等互利原则给外资、外商提供的各种优惠和保护措施的真正实现。一国对外的开放度,主要都是通过一定的法律体制与法律规定来体现的。”在我国现有的对外开放法制环境中,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从积极的方面看,我国已形成一个使外国投资者受到国内法和国际法双重保护的法制环境,这主要表现于:(1)国内立法有了长足进展,从宪法到涉外经济贸易法规,已初步形成一个多层次、多门类的立法体系;(2)国际条约与国际协定的签订也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从消极的方面看,存在的问题仍然比较严重,这包括:(1)有法不依、执法不严;(2)内部规定多,办事效率低;(3)宏观管理体制和微观管理机制很不健全;(4)涉外税收法规透明度不高、税收法规执行不严、税收管理和监督不力;(5)外汇平衡与产品返销的规定挫伤了外商的积极性;(6)出口贸易的配额管制和许可证制度对对外开放法制环境的不利影响。针对以上对外开放法制环境存在的消极因素,他进一步提出了优化对外开放法制环境的建设性意见,具体包括:(1)增强对外开放、参与国际经济大循环的竞争意识,提高依法治国、依法办事、违法必究的法律意识,充分认识对外开放与富国强民的关系,充分认识法制环境对保障对外开放政策的重大意义;(2)加强对外开放的立法修订工作,尽快制定外贸法、投资法、银行法、票据法、海商法、公司法、版权法、证券法、仲裁法等新法,修改和废除过时的法规,清理涉外经济贸易法规并分类汇编,以便查询适用,将有关外资外贸政策的内部文件法律化并公之于众,以提高对外开放环境的透明度;(3)充分发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涉外法律实施的作用;(4)加强对外开放环境的综合治理;(5)重视法制教育,重视法制人才的培养。
韩先生的这些思想不仅从法学的角度丰富了我国对外开放的理论,也为我国外贸立法和实践提供了极富价值的理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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