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的民主权利与义务
韩教授谈到这个问题时,不停地翻阅各种法典。“公民的民主权利与义务是联系在一起的”,他说。接着,打开我国宪法,找到第35条,读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同时,在第51条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在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另外,在第1条第2款还有更重要的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很明显,公民在享受民主权利时,也要承受上述义务,这在第33条第3款中同样有规定:“任何公民都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韩教授指出,前些时有少数青年学生要游行就上街了,什么也不管,就其中大多数人来说,这正是法律知识太贫乏、法制观念淡薄的表现。我们应该抓紧对他们进行法制教育和宣传。
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凡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侵犯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很清楚,按照第十九条列举的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诸如扰乱机关、团体、企业、学校、车站、码头、公共汽车、电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或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尚未使用暴力的等等行为,要处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或者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严重的要按刑法处理。韩教授说:每个公民的行为都要受法律的约束。对前段少数学生中出现的问题,党和政府是采取疏导的方法,这之中当然也包括法制的运用。
谈到我国宪法规定取消“四大”的问题时,韩德培教授用切身感受叙说“四大”可以用四个字形容:包围、诽谤。用舆论首先把一个人包围起来,然后肆意诽谤,诬陷无辜。“四大”决不是什么民主,它不利于安定团结,不利于四化建设,因此全国人大把“四大”从宪法中取消,是完全正确的。我们在“文革”中是吃够了“四大”的苦头的!今天的青年人在“文革”开始时才出生或者几岁、十几岁,对“四大”给国家造成的严重危害缺乏深刻的理解。三中全会以来的八年,形成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来之不易。搞“四大”又会把国家搞得乱七八糟、一盘散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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