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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立法演变

时间:2023-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7.1 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立法演变通过立法来限制工作时间,保障劳动者休息的权利,是各国早期劳动立法的重要内容。我国《劳动法》对工作时间进行强制性约束,使劳动者的正常休息权受到了法律保护。工时立法最为显著的成果是8小时工作制的确立。

7.1 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立法演变

通过立法来限制工作时间,保障劳动者休息的权利,是各国早期劳动立法的重要内容。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法定的工作时间不断缩短,休闲时间则不断延长,直至最终普遍确立8小时最高工作时间,工时制度成为人类社会走向进步和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国际劳工组织通常以提高工资和缩短工时为纲领,领导劳动者去争取休息权和生存权。在我国,新中国成立后即实行8小时工作制,1995年又进一步将周工作时间缩短为40小时。我国《劳动法》对工作时间进行强制性约束,使劳动者的正常休息权受到了法律保护。

7.1.1 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立法的发展过程

工时立法是劳动立法的雏形,它孕育在自由资本主义竞争时期,是工业革命之后,资本家与工人之间矛盾日益尖锐而不得不国家干预的产物。

最早的工时立法出现在产业革命的发源地英国。1802年英国国会通过罗伯特·皮尔勋爵(Sir Robert Peel)提出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其被视为世界上最早的一部工时立法。它以限制童工最高工时为核心内容。该法规定纺织厂18岁以下的学徒工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禁止学徒在晚9时至次日早晨5时之间工作(该法仅适用于从救济院出来做工的儿童)。1819年,国会修订该法,规定禁止纺织厂使用9岁以下的童工,16岁以下的学徒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继英国之后,欧洲各国也相继颁布了类似的法律。如德国1853年的法律规定禁止12岁以下儿童工作并限定12~14岁童工的工作时间为6小时,1881年工人保护法进一步规定禁止13岁以下儿童工作,限定13~16岁童工及妇女工作时间为6小时;法国于1841年也颁布了限制童工工作时间的法律;瑞士1848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限制成年工工作时间的法律,限定工时为12小时;奥地利1885年规定工时为11小时。

工时立法最为显著的成果是8小时工作制的确立。8小时工作制是工人阶级与资本家之间长期斗争的结果。最早提出该设想的是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罗伯特·欧文(Robert Owen,1771—1858年),他在1817年将其作为“理想社会”制度的主要内容。同时,作为一名企业家、慈善家,他在自己的工厂中主动缩短工人的劳动时间,改善福利条件,提高工资。1884年,美国和加拿大的8个国际和全国性的工人团体在芝加哥城集会,决定举行总同盟罢工,争取8小时工作制的权利。1877年,美国铁路工人就展开了争取8小时工作日的斗争,直到1886年5月1日,美国1万多家企业的40多万工人为争取8小时工作日举行全国性大罢工,才迫使资本家承认了8小时工作日的权利。

8小时工作制的立法最早出现在1908年的新西兰,前苏联在十月革命后也实行了8小时工作制立法,而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欧洲各国的劳工立法才大多以8小时为每个工作日的劳动时间,1919年的“国际劳动宪章”中规定工厂的工作时间以每日8小时为标准,同年举行的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工业劳动一日8小时的公约。1921年第3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工业实行每周休息公约,这两个公约得到许多国家的批准,这样8小时工作制才成为标准工时制度。

从20世纪三四十年代开始,有些国家开始实行每周5日40小时工作制。1935年第19届世界劳工大会通过了每周工时减至40小时的第47号公约,许多发达国家参照执行,在1985年国际劳工组织统计中,150个成员国,有80个成员国的周工时不到48小时,其中大部分为40小时。近年来一些发达国家的周工时已经减至35小时左右,但有部分发展中国家周工时仍在40~44小时,剩下的依然是48小时。

我国在新中国成立后即实行8小时工作制,并在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第36条规定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1995年的《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进一步将周工作时间缩短为40小时。

7.1.2 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立法演变的趋势

世界工时立法正沿着工作日不断缩短、工作班制日益趋向灵活化和多样化的方向演变。尽管演变十分缓慢,跌宕起伏,但总的趋势始终表现出这样两个特点:

1.工作时间不断缩短

在我们的祖先从事农牧业生产时,由于生产力的低下,通常是“日出而作,日落而息”,这种“日光工作制”一直延续了很长时间。直到18世纪,即使工业比较发达的英国,工人还要工作15~16小时,有时甚至长达19~20小时。因为那时的资本家认为增加工时是降低产品成本、增加剩余价值的最经济的途径;机器已经减少了工人的体力消耗,多点劳动时间是理所当然的事;加之教会还认为闲散的头脑是“魔鬼的活动场所”,所以推行漫长的工时制就不足为奇了。

实行漫长的工时制,加大了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因此他不断遭受到工人阶级的强力抵制和反抗,也受到了包括医学界、作家在内的社会各界人士的批评和谴责。在这种情况下,雇主们被迫作出让步——小幅度地缩短了工作时间,但到19世纪中叶,西方国家中的工人工作时间仍然在14~15小时。为了政治和经济稳定,一些国家率先出面干预工时制度,并通过立法形式规定和推行统一的工时制度,如1848年英国就规定了10小时工作制。在美国,工人阶级经过英勇斗争,在19世纪末就开始享有8小时工作制权利,并成为世界各国工人阶级的奋斗目标。

20世纪初,英、美等西方国家的大部分工厂实行8小时工作制,少数企业的劳动者还争取到了44小时周工作制。到20世纪30年代,五天半工作制已经流行,周五天工作制开始受到重视,并在美国逐渐成为国家标准工作制。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的周工时又平均缩短到35小时,在德国西部甚至把年工时降低到1557小时。在这个时期,带薪连续休假制度也逐渐盛行起来,为众多公司、工厂采用。

从世界工时演变过程来看,工时日趋缩短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2.工作班制逐渐走向灵活化和多样化

过去劳动者的上下班时间都是由所在单位统一规定,但到了20世纪70年代初,在德国出现了日工作时不变、上下班时间由劳动者自定的弹性工作制。由于这一工作制具有方便劳动者生活、有利于提高出勤率和工作效率等优点,很快便风靡世界。尔后,在西方国家涌现出紧缩工作班制、间隔工作班制、分职制和变动工作班制等多样工作班制,充分反映了时代进步对工作班制多样性的需求。目前灵活多样的工作班制还在不断涌现,可见工作班制的灵活多样化是工时制度发展的又一大趋势。

7.1.3 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立法演变的原因

(1)生产力不断发展是工时缩短的根本动因。人类生产活动要能连续的进行,决定于人们在生产中所创造的价值量必须大于或至少等于社会和个人消费的价值总和。而增加工时与提高生产效率都能增加新创价值,只是时期不同所采用的方法不同而已。在生产效率低下的17、18世纪,是主要靠增加劳动者的工时来增加新创价值的,所以那时工人每天工作14~15小时是常事。然而由于工作时间过长,致使劳动者难以完全恢复劳动能力,最终降低了生产效率,所以力图通过增加工时来提高新创价值是行不通的。实践证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展生产力以提高生产效率是增加新创价值的最有效途径。生产效率的迅速提高,劳动者在单位时间内的新创价值必然迅猛增长,社会新创价值就会远远超过社会消费总值。这时人们无须用过去那样多的工时就能创造出比消费多得多的产品来,缩短劳动者的工时才能得以实现。

(2)劳动者生活水平对工时制度的影响。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社会财富的日益丰富,劳动者物质生活也会随之改善,并对精神文化生活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这种需求的驱动下,劳动者对工时制度有两个层次的要求:第一是缩短工作时间,增加非工作时间,以满足心理、生理方面的需要;第二是在上述需要基本满足后,要求获得灵活多样的工作班制和集中非工作时间,以满足社会生活方面的深层次需要。应当指出,缩减工时的实质是劳动者分享社会财富的一种形式。据美国学者估计,美国因缩短工时而减少的新创价值等于人工生产力年增长价值幅度的25%。

(3)战争与经济衰退是影响工时制波动的重要因素。为了战争的供给和医治战争创伤,企业和劳动者不得不增加工时加紧生产,这是情理中的事情。如美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朝鲜战争和越南战争期间平均工时就超过了一周五天工作制的时间。经济衰退对工时制的影响也不小,当经济危机发生时,社会购买力严重萎缩,企业一方面必须削减生产,另一方面又受到工会不允许大量辞退工人的压力,于是缩短工时成为雇主的唯一选择。

(4)劳工组织政策的影响。劳工组织通常以提高工资和缩短工时为纲领。正是在他们的领导下,劳动者才赢得了工作权和休息权,工时才能逐渐缩减。

(5)国家立法对工时制度进行强制性约束。例如我国的《劳动法》,就从法律上否定了某些企业的漫长的工作班制,使那里的劳动者的正常休息权受到了法律保护。

总之,缩短工时、工作班制灵活多样化是世界工时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社会进步的表现。而影响和决定这种趋势发生发展的根本因素是社会生产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速度决定着工时制度变革的力度,世界工时制度的演变趋势必将规定和影响我国工时制度发展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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