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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

时间:2023-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劳动安全卫生法是以保障职工在生产中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为主要内容,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与义务。②建立劳动安全卫生基础制度,如职业病统计报告制度、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认证制度、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与处罚制度等。③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单位或个人依法给予处罚。

9.2 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

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以法律的刚性推动对劳动者人身安全与身体健康的保护,由于劳动者受雇于用人单位,劳动力的支出是在劳动过程中进行的,因而法律着重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并加重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义务以及劳动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内容繁多,在实践中我国也在不断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9.2.1 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概述

1.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概念

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是指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作为劳动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包括劳动安全法律制度、劳动卫生法律制度和特殊群体法律保护制度。劳动安全卫生法的表现形式包括国家制定的关于劳动保护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宪法、法律,国务院及其所属的部、委员会发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指示、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还表现为各种安全卫生技术规程,等等。

劳动安全卫生法是以保障职工在生产中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为主要内容,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其反映了维护生产正常进行、保护劳动者安全与健康所必须遵循的客观规律,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劳动安全与卫生的行为规范,将生产安全、劳动卫生等技术要求法定化,从而使劳动安全卫生有法可依。

2.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关系

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劳动管理部门、劳动者及用人单位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包括劳动管理部门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监督与管理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保护关系。这一法律关系主体是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劳动管理部门,内容是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配置。由于劳动保护是以保护劳动者为宗旨的,所以,在权利义务配置上侧重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和加重用人单位义务和劳动保护监管部门的职责。

(1)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权

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①安全卫生环境条件获得权。劳动者有在安全和卫生的生产环境中从事劳动的权利。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卫生制度,配置符合要求的安全卫生设施,提供相关劳动保护用品,使劳动工具、劳动场所和劳动环境保持安全和卫生的状态。

②知情权。劳动者对劳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或有损健康的情形享有知情权。《安全生产法》第3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防治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③拒绝权。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指挥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劳动者从事国家规定禁忌范围内的劳动时,女职工和未成年劳动者有权拒绝接受。

④特殊劳动群体的特殊保护权。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取得法律规定的特殊保护的各项待遇和条件。

(2)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义务

用人单位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是一项法定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①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③对劳动者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用人单位还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④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劳动者缴纳保险费。《安全生产法》第4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3)劳动安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

①根据管理权限制定统一执行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使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科学化、规范化。

②建立劳动安全卫生基础制度,如职业病统计报告制度、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认证制度、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与处罚制度等。

③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单位或个人依法给予处罚。

④组织和推动劳动安全卫生科学研究。

9.2.2 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国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安全技术规程、劳动卫生技术规程和劳动安全卫生监督管理三个方面内容。

1.劳动安全技术规程

安全技术规程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和消除劳动过程中的伤亡事故而制定的以劳动安全技术规则为基础内容,旨在保护劳动者安全的法律规范。目前我国各行业用人单位需要共同遵守的劳动安全技术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工厂安全技术规程,主要包括:厂房、建筑物和通道的安全、工作场所的安全、生产设备的安全、个人防护品的安全。

二是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主要包括:施工现场的安全、脚手架的安全、土石方工程要求和拆除工程的安全、现场高空作业的安全、防护用品的安全。

三是矿山安全技术规程,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矿山建设的安全、矿山的开采安全、防护用品的安全,等等。

2.劳动卫生技术规程

劳动卫生规程是指国家为了保护职工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健康,防止、消除职业病和各种职业危害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包括各种工业生产卫生、医疗预防、职工健康检查等技术措施和组织管理措施的规定。主要包括:

一是防止有毒物质损害。凡散发有害健康的蒸汽、气体的设备应加以密闭,必要时应安装通风、净化装置;含毒物品和危险物品应分别储藏在专设处所,并严格管理有毒或有传染性危险的废料;等等。

二是防止粉尘危害。凡是有粉尘作业的用人单位,应设置吸尘、滤伞和通风设备。

三是防止噪音和强光危害。在有噪声、强光等场所操作的工人,应供给护耳器、防护眼镜等;要用低噪声的设备和工艺代替强噪声的设备和工艺,从声源上根治噪声危害;等等。

四是防止电磁辐射危害。凡是在电磁辐射的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电场屏蔽体或磁场屏蔽体将电磁能量限制在所规定的空间内,实行远距离控制作业和自动化作业,用能吸收能量的材料与屏蔽材料叠加一起,吸收辐射能量和防止透射,对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

五是防暑降温、防冻取暖和防潮湿。工作场所应当保持一定温度和湿度。

六是通风和照明。工作场所的光线应当充足,采光部分不要遮蔽;生产过程应按要求保持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

七是卫生保健。为增强从事有害健康作业的职工抵抗职业性中毒的能力,应满足其特殊营养需要,免费发给保健食品。

3.劳动安全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1)劳动安全责任制度

劳动安全责任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各级领导、职能部门、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工人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应各负其责的制度。劳动安全责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二是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的领导和专职人员对安全负直接责任。

(2)劳动安全教育制度

劳动安全教育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帮助职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普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和培训职工掌握安全技术常识的一种经常性教育制度。劳动安全教育制度主要包括:

一是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二是用人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的,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是用人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四是用人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五是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3)劳动安全设施建设“三同时”制度

劳动安全设施建设“三同时”制度是指用人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引进的建设项目的安全措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制度的建立,是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其目的在于从源头上消除建设项目可能造成伤亡事故的危险因素,保护职工的安全,保障建设项目的正常投产使用,防止事故损失,避免因安全问题引起返工或采取弥补措施造成不必要的投入。主要包括:一是安全设施投资必须纳入建设项目预算。二是建设单位在验收前应填写《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项目验收审批表》,并进行试生产,对其出现的问题和解决办法写出专题报告,供验收审查。三是设计单位要在设计主体工程时同时编制《职业安全卫生篇》,与主体设计同时提交审查、论证。四是施工单位对安全卫生设施要同主体工程同等对待,保证安全卫生设施的质量。五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都无权变更或削减已经会审确定的安全生产项目,确需变更或削减的,必须征得各方同意,并履行审批手续。六是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文件、资料、图纸送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后经同级劳动部门、工会组织会审同意,方能施工和验收投产。

(4)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制度

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根据伤害程度的不同,可将其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发生伤亡事故要进行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其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报告。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按照国家规定逐级上报职能部门或各级政府。二是调查处理。事故发生后应依法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并提出处理意见。三是统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5)职业病防治制度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属于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国家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职业病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按照《职业病目录》将职业病范围确定为10大类共115种,各地区、部门需要增补的职业病,应报经卫生部审批。职业病的确定应按卫生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凡被确定为职业病的,应由诊断机构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后,应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包括医疗待遇、疗养待遇、调整工作、调换工作岗位等。

(6)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指为了更好地总结安全生产的经验,揭露和消除事故隐患,对企业遵守劳动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推动劳动保护工作的制度。主要包括:一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二是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对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后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三是安全生产检查应贯彻领导检查、专门机构检查和群众检查相结合,自查与互查相结合、检查和整改相结合的原则。

(7)劳动安全认证制度

劳动安全认证制度是对劳动安全中的各种制约因素是否符合劳动安全的要求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其中符合要求者正式认可而允许进入生产过程的强制性认证制度。其认证对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与劳动安全联系特别密切的某些人员的从业资格进行资格认证;二是对与劳动安全联系特别紧密的某些单位的资格认证;三是对与劳动安全联系特别紧密的物质技术要素的质量认证。

(8)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对我国境内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研制、生产、经营、发放、使用和质量检验证进行管理的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劳动防护用品的研制;二是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三是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营;四是劳动防护用品的进口管理;五是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六是劳动防护用品的教育。

9.2.3 劳动安全卫生法律责任

劳动安全卫生法律责任是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关系主体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规定了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劳动法》第92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994年12月,劳动部颁发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该办法较具体地规定了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行为的处罚办法。此外,在《矿山安全法》、《煤炭法》、《乡镇企业法》、《尘肺病防治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中,对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也都作了规定。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主要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行政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承担的责任。它是劳动保护法律责任的基本形式。1994年12月劳动部发布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全面规定了对违反《劳动法》各类行为的行政处罚办法。

根据国家和地方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在下列情况下,对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死亡、重伤、职业病等严重后果的;发生事故后故意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忽视劳动条件的改善,削减防护设施,忽视安全教育,导致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指派有职业禁忌者从事所禁忌的工作,或不按照规定给职工配备防护用品、用具,造成伤亡事故者;职业危害严重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不经劳动、卫生和工会审查设计或参加验收,擅自交付施工或投产的;其他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处罚的种类可以有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注销或收回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停产、整顿、封闭等。对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

2.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承担的责任。用人单位由于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可以依法维护自身的民事权益。《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或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刑事责任是强制手段最严厉的一种法律责任。《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护规定,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比照刑法第187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131条至第137条和第139条也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造成各类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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