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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主体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

时间:2023-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但除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外,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即附随劳动关系中的一些主体,如劳动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劳动服务部门等都可能因违反劳动法规范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5 其他主体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作为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是劳动法规范主要调整的对象,也是法律责任的主要承担者,尤其是用人单位。但除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外,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即附随劳动关系中的一些主体,如劳动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劳动服务部门等都可能因违反劳动法规范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5.1 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

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主要有:(1)玩忽职守;(2)滥用职权;(3)徇私舞弊;(4)挪用社保基金等。所谓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应该履行的法定职责。所谓滥用职权,是指不正当地行使职权或越权行使权力。所谓徇私舞弊,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权谋私。所谓挪用社保基金是指利用职务之便,违背专款专用的原则,将自己经手或保管的社保基金挪作他用。

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

我国《劳动法》第103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劳动合同法》也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劳动合同法》第80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如果劳动监察人员不作为,对用人单位违法的劳动规章制度置若罔闻,未责令用人单位改正的,即属于玩忽职守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如果主管部门作出超出5000元以上的罚款决定,就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如果工作人员接受用人单位的贿赂,应当罚款而不罚款,或者不适当减轻处罚的,属于徇私舞弊,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法律责任

我国《劳动法》第10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劳动法有关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原则的规定,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甚至给国家、人民和广大劳动者带来损害的,应承担强制性的法律责任。

12.5.2 劳动服务主体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

我国2007年《就业促进法》和2004年《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等服务机构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做了明确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8条规定:“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就业促进法》在“法律责任”部分以相当大的篇幅(第64~66条)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该法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做出了明确规定。内容包括:(1)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3)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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