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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在哪个网查

时间:2023-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显然,商标权的禁止权的效力大于使用权的效力。专用权即排他权,商标专用权意味着只有权利人能够在特定的范围内使用注册商标,其他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不得使用注册商标。因此,商标权的法律特征之一是时间性,即商标权只在合法注册之后的法定期间内受保护。商标权人所享有各项商标权利的期间与注册商标的有效期相同。

第一节 商标权的内容

一、商标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商标权的概念

1.商标权

商标权,是指基于商标而产生的权利。理论上也可以将商标权称为商标权人对其拥有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广义上包括了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所拥有的权利、合法受许可人对受许可使用之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还包括了商标持有人对未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

2.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并没有规定“商标权”的概念,而是以“商标专用权”代之。《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专用权”仅仅限定了商标权人可排他性使用商标的界限。商标权人自己仅有“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的“专用权”[1],既没有在未核准使用的相似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也没有在核定使用商标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近商标的“专用权”。但为了防止对消费者的欺骗和对商标权人商业利益与信誉的损害,《商标法》还规定商标权人对于某些其本人并不享有专用权的行为,有禁止他人实施的权利。

(二)商标权的特征

商标权与著作权、专利权统称为知识产权,商标权具有知识产权的一般特征,即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同时,相对于著作权和专利权而言,又有自己的特征。

1.禁止性效力大于专用性

注册商标的禁止权涉及的是对抗他人非法使用注册商标的问题,即他人未经注册人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上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涉及的是注册人如何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的问题,即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因此,注册商标禁止权的效力范围远远大于专有使用权的效力范围。[2]《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显然,商标权的禁止权的效力大于使用权的效力。

2.相对永久性

商标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其保护期也有时间的限制,但是这种限制不同于著作权和专利权的期限限制。根据我国《商标法》第37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第38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从以上规定可知,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权保护期为10年,商标注册到期可以续展,续展的次数不受限制。但著作权和专利权的保护期一旦届满,其进入公有领域,权利人就永久丧失了专用权。[3]

二、商标权的主要内容

(一)专用权

专用权,是指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完全独占使用的权利。商标的专用权,是商标权人最基本的权利。专用权即排他权,商标专用权意味着只有权利人能够在特定的范围内使用注册商标,其他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不得使用注册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专用权”专门用来描述注册商标受保护的法律后果和状况。“商标专用权”即“注册商标专用权”,所提供的保护无法及于那些未注册的商标。对于注册商标来说,使用“商标专用权”还是“商标权”,似乎并无实质性区别;但对于未注册商标而言,由于不享有“商标专用权”,故而“商标权”这一概念似乎更有法律意义。赋予注册商标所有人独占使用权的目的,是为了通过注册建立起特定商标与特定商品的固定联系,从而促使生产经营者保持商品声誉,保证消费者能够避免混淆并能接受到准确无误的商品来源信息。[4]商标权人除了自己使用商标外,也可以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

(二)转让权

转让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有将其对注册商标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权利。商标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可以作为转让的标的。注册商标所有权转让后,原商标权人的商标权随之消失,受让人成为该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在转让注册商标时,应依法定程序进行。转让权是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最重要的一种处分方式。转让注册商标应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并应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公告后方生效。未经商标局核准公告的,注册商标的转让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三)许可权

许可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有将其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许可他人行使的权利。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是商标所有人利用商标权的一种方式。商标所有人作为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在被许可人支付一定的许可使用费后,可以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使用其注册商标,但商标权人需要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情形进行必要的监督。

(四)禁止权

禁止权,是指商标权人有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根据我国《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商标权人对于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均有权禁止。禁止权的效力范围及于“类似商品”和“近似商品”,而使用权的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禁止权的效力范围大于专用权的效力范围。这样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

三、商标权的期限、续展和终止

(一)商标权的期限和续展

1.商标权的保护期

商标权的保护期,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的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限。各国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都有不同的规定,我国《商标法》第37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因此,商标权的法律特征之一是时间性,即商标权只在合法注册之后的法定期间内受保护。商标权人所享有各项商标权利的期间与注册商标的有效期相同。

2.商标权的续展

(1)商标权的续展,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商标注册有效期届满前后的一段时间内,依法办理一定的手续,延长其注册商标有效期的制度。我国《商标法》第38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可见,商标续展的法定期限为“届满之前6个月和届满之后6个月内”,如果在上述期限内不申请续展的,意味着商标权人放弃了续展权,商标局将注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权人自注销公告之日起,不再享有商标权。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即每续展一次商标权的有效期延长一个10年,自该商标上一个有效期届满次日算起。另外,我国《商标法》第38条规定,基于商标权人的合法续展,其商标受法律保护的期限可以不断延长。对于申请续展的次数,法律没有限制性规定,即商标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来确定是否续展。只要商标权人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续展注册手续,商标权就永远存在,换言之,商标权就成为一种相对的永久权。

(2)商标权续展的程序。按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商标续展手续的,每一件申请应当向商标局寄送《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一份。《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的填写应规范,同时送商标图样10张,核准指定颜色的商标还应送原彩色商标图样,交回原商标注册证,并缴纳费用。报送的商标应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图样相一致,文字商标不应任意改变字体,否则,商标局将不予续展注册。

续展商标注册申请经过商标局的审查核准后,原商标注册证被加注发还,并予以公告。但如有《商标法》规定不应予以续展的情形,商标局将作出驳回决定。对商标局驳回续展注册申请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驳回续展复审申请书》一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同时附送原《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和驳回通知,并缴纳评审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终局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终局决定核准续展注册的,移送商标局办理续展手续。

(二)商标权的终止

商标权的终止,是指由于出现了法定原因导致商标权丧失,不再受法律保护。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导致商标权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两种情形:

1.商标权因注销而终止

商标的注销,是指商标局对注册商标所有人自愿放弃或因故不能使用注册商标的事实之确认行为。注销注册商标须由商标局备案,并予以公告。导致注册商标注销的具体缘由有以下几种:

(1)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未申请续展注册。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宽展期已过,商标所有人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或者虽然提出续展申请而被商标局驳回的。

(2)自动放弃。注册商标所有人在商标注册期间自愿申请放弃其商标权,并向商标局办理注销手续的情形。

(3)商标注册人消亡。注册商标有效期内,因注册商标所有人被撤销、解散、破产及其他原因而关闭,或者因注册商标所有人死亡而在法定期限内无人继承的,由商标局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

2.商标权因撤销而终止

商标权因撤销而终止,是指因商标获得注册后,未依法使用而导致其注册商标权消灭。具体包括以下几种具体的缘由:

(1)违法使用注册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4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①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②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③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④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的规定,有《商标法》第44条第(1)项、第(2)项、第(3)项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有《商标法》第44条第(4)项行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2)商品粗制滥造。我国《商标法》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依照《商标法》有关的规定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终止。

(3)因无效而被撤销。商标权无效,是指商标在注册时违反了商标注册的法定条件,对不应当注册的商标而进行了注册,商标局发现或经他人申请后,由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对这些商标的注册,使注册商标归于无效。注册商标的无效包括以下几种情形:①不符合商标注册的法定条件。如果注册的商标不符合显著性,或者三维标志,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在这样情况下,商标局可以依职权主动加以撤销,任何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不受时效限制。②注册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在先合法权利。他人的在先合法权利包括在先的注册商标、他人的驰名商标、他人的著作权等情形。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时间的限制。③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案例14-1】

乙女士等诉某集团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5]

甲先生是我国著名的漫画家,他自20世纪30年代起即创作了大脑袋、圆鼻子、头上仅有三根毛的“三毛”漫画形象。1996年2月16日,上海市版权处对甲先生创作的美术作品“漫画三毛形象系列”予以登记(登记号为“作登字09-96-F-002”)。甲先生于1993年去世,其所创作的漫画的著作权由其配偶乙女士和几位子女继承。1996年初,原告乙女士等人发现被告丙集团公司销售的产品上的商标中有“三毛”漫画形象,被告还将“三毛”漫画形象作为被告丙集团公司的企业形象在户外广告、职员名片、报刊、企业内部铭牌上使用。并得知,被告丙集团公司于1995年11月28日至1996年2月28日,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38类标有“三毛”漫画形象的商标(已核准31类)。在此期间,被告丙集团公司共印制标有“三毛”漫画形象的商标111030件,现尚有库存34030件。但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被告丙集团公司目前只在“精纺呢绒”上使用“三毛”牌注册商标。1996年4月15日,原告乙女士等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状告丙集团公司。

点评:该案中的“三毛”漫画形象是甲先生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甲先生去世后,其生前全部著作权中的相关权利皆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和保护。被告未经甲先生的继承人同意,擅自将甲先生创作的“三毛”漫画形象作为其企业的商标进行注册并广泛使用,已构成对著作权的侵权。本案属于注册商标侵权在先著作权的情形,一般来说,相对于商标权,著作权具有在先性。如果著作权人认为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是从其作品直接或间接而来,并未经其许可,著作权人就可以要求商标权人停止使用该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通过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取得商标注册,商标主管机关应撤销该注册商标。

四、商标权人的义务

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商标权人在行使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时具有如下义务:

(一)缴纳各项费用的义务

商标权人应当按照《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缴纳注册商标的各项费用,包括商标申请费、转让注册费、续展注册费等。

1.商标申请费

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商标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局受理商标注册费为人民币1000元[限定本类10个商品名称和服务项目,10个以上(不含10个),每超过一个,另加收100元];商标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提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局受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费为人民币3000元;商标注册人因丢失商标证书,向国家商标局提出补发申请的,商标局受理补发商标注册费为人民币1000元(含刊登遗失声明的费用)。

2.商标转让费

商标注册人转让其注册商标的,商标局受理其转让注册商标的费用为人民币1000元。

3.商标续展费

商标注册人向国家商标提出续展申请的,商标局受理商标续展的费用为人民币2000元;如果在法律规定的续展时间内,商标注册人因其他理由没有提出续展申请的而在法律规定的宽展期内提出续展申请的,商标局收取续展注册迟延费人民币500元。

4.其他费用

如果其他人对国家商标局授予的商标提出争议申请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取受理商标评审费人民币1500元;如果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合理的理由提出争议申请而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延期评审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取商标评审延期费人民币500元;如果他人对申请注册的商标提出异议申请的,商标局收取商标异议申请费人民币1000元;如果商标持有人提出注册商标的变更申请的,商标局收取变更费人民币500元;如果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需加注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申请人应缴纳出具商标证明费人民币100元;如果商标持有人撤销其注册商标的,需缴纳撤销商标费人民币1000元;如果注册商标持有人向国家商标局提出认定其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需缴纳认定驰名商标费人民币5000元;如果注册商标持有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需向国家商标局缴纳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人民币300元。

(二)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义务

对于消费者而言,注册商标往往表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或信用,尽管注册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并不一定是同类商品或服务中质量最优的,但使用同一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必须保证其质量,否则就会对消费者利益造成损害。我国《商标法》第7条规定:“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第45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可见,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是《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之一。

(三)依法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

商标权人应当依法使用其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第44条对此作了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4)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因此,依法使用注册商标,是商标权人必尽的义务,否则就会被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注册商标。

【案例14-2】

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注册商标将可能被撤销[6]

1995年5月,江苏省某材料公司甲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申请“亮才”商标,并于1997年1月获得核准注册。此后,浙江省某材料公司乙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甲的“亮才”注册商标,理由是该商标连续3年没有使用,并提供了调查取证的材料,包括甲未购置设备、未进行生产,实质上是一家空壳工厂等证据。商标局受理后,向甲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该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明。商标局最终裁定撤销甲的“亮才”注册商标。

点评:该案属于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被撤销”的典型案例。在我们身边,此类案件时有发生。如果他人以某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时,商标权利人应出示自己在这3年中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因为是否使用,权利人是最清楚的,相对于其他人更有举证的能力。因此,如果商标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不应该被撤销,就应该提供使用该商标的证据。这也可以督促商标权利人积极使用其注册商标,因为注册商标长期不用,不仅浪费国家资源,还妨碍他人在类似商品上注册该商标,形成实际上的不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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