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知识产权国际协调保护的起源和发展
知识产权国际协调保护指的是,以多边国际公约为基本形式,以政府间国际组织为协调机构,通过对各国国内知识产权法律进行协调并形成的相对统一的国际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国际协调保护兴起于19世纪80年代,现已成为国际经济、文化、科技、贸易领域中的一种法律秩序。知识产权国际协调保护制度的形成,标志着知识产权立法步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各国独自产生的知识产权制度在知识产权国际协调保护的框架下,逐渐走上一体化、国际化的道路。
一、早期以国家为界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中国
在我国,古籍中虽有北宋时期即开始保护图书印刷版式的记载,但是直到清末才有现代意义上的专利权和著作权的立法。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各种原因,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迟迟未能建立。20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商品经济的蓬勃发展,智力成果的价值及其在生产力诸因素中的作用日益显著,客观上提出了保护知识产权的要求;同时,在对外经贸和文化交流过程中,我国的知识产权状况越来越为外商和贸易伙伴国所关注,成为影响他们在与我国进行贸易和文化交流过程中的一个决策因素。为此,我国于1980年3月被批准加入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成为该组织的正式成员之一。
继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之后,我国于1985年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9年参加了《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1992年参加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1993年参加了《录音制品公约》、《专利合作条约》,1994年参加了《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1995年参加了《微生物备案布达佩斯条约》,等等。从以上不难看出,在相当短的时间内,我国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符合国际通例的知识产权国际协调保护制度已经初步形成。
(二)欧美国家
在欧洲封建国家末期,原始著作权与专利权都是君主恩赐并作为特许权出现的,因此这种权利只可能在君主管辖地域内行使。随着近代资产阶级法律的发展,知识产权才最终脱离了封建特许权形式,成为法定的精神产权。但是,资本主义国家依照其主权原则,只对依本国法律取得的知识产权加以保护。在一国获得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如果要在他国受到法律保护,就必须按照该国法律规定登记注册或审查批准。从19世纪末起,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国际贸易的扩大,知识产权交易的国际市场也开始形成和发展起来。这样,为了适应知识产权的国际性需求,各国先后签订了一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成立了一些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国际组织,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一套国际知识产权协调保护制度。
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走向国际化的开始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国与国之间的经济往来日益增多,技术和文化交流也日益频繁,由这些活动带来的知识产权交往和纠纷也逐渐增多。如何使本国的知识产权在国外也同样能够得到保护,成为各国国际技术文化交流所共同面临的一个问题。一些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极力谋求通过缔结双边或多边的国际条约或公约来解决这一问题。
1873年奥地利邀请各国参加维也纳世界博览会,但各国都拒绝参加,其原因在于担心展览的技术得不到保护。正是以此为动机,知识产权的多边合作开始酝酿。1883年,由比利时、西班牙、巴西、法国、意大利等11国发起,在巴黎签订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1886年,由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比利时等10国发起,在瑞士首都伯尔尼签订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1891年,由法国、比利时、瑞士等国发起,在马德里缔结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作为对《巴黎公约》中关于商标国际保护的补充文件。100多年来,经过各国政府的努力,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都有了国际公约,其中有些公约是对程序的规定,有些公约是对实质权利的规定。
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发展
知识产权国际协调保护制度现正处于知识经济的崭新时代。知识经济是以科学技术为第一生产力要素的智力经济,它的出现不仅对以往资源经济时代形成的价值观念、分配原则、生活方式、管理机制、政府政策等带来冲击,而且会引起有关法律规范这一“游戏规则”在国际范围的重构。当代知识产权的国际协调保护,不仅凸显出现行制度的改革(如基因专利、网络版权、网络商标),而且面临着崭新制度的突破(如传统知识、遗产资源)。科学技术革新频率高、技术进步速度快、边缘科学发展迅速、新科学技术门类不断衍生、新的高技术产业不断形成等特点,将进一步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同时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知识产权国际协调保护也呈现出如下的发展趋势:第一,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组织纷纷建立。第二,新的保护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不断出现。第三,知识产权问题进入国际贸易领域,成为国际贸易谈判的中心问题。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立
在知识产权国际协调保护制度的发展方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挥了积极作用。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制定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以下简称《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以下简称《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1999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了关于国际因特网域名问题的最终研究报告,对全球域名系统的整体性改革提出了一系列的措施;2000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了“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的政府间专门委员会,着手探索有别于现代知识产权的传统知识保护问题。
(二)其他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国际条约的出现
除此之外,在有关人权、文化、贸易、粮农、土著权利、劳工标准、可持续发展、土地、环境与生物多样性等问题的国际论坛中。诸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环境计划署、联合国粮农组织、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世界卫生组织、世界粮食计划署等国际机构对传统知识和遗产资源的保护问题也都进行了广泛的讨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