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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抗辩的概念和特征

时间:2023-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票据抗辩的概念和特征一、票据抗辩的概念票据抗辩,是指票据被请求权人以相应的事实和理由对抗票据请求权人提出的请求,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基于此,票据法规定了票据抗辩制度,以维持票据债权人与票据债务人之间利益的平衡。由于票据法具有一定的技术性特征,因而相较于一般民事法律的抗辩制度,票据抗辩更为严格和简明,没有民法上的一般抗辩那么灵活与复杂。

第一节 票据抗辩的概念和特征

一、票据抗辩的概念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被请求权人以相应的事实和理由对抗票据请求权人提出的请求,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我国《票据法》第13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票据是市场经济主体进行交易的重要媒介,对促进动态经济的平稳运行具有重要意义。为了维护票据的信用和交易的安全,票据法设计了许多特有的原则和制度,如票据的无因性、文义性、独立性原则以及付款请求权、追索权、利益偿还请求权等规则,以保证持票人(债权人)利益能够顺利实现。但是,票据债权人与债务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要求我们在对债权人权益进行保护的同时,必须对债权人的权利设定一个合理限度或建立相应的权利制约机制,以防止债权人滥用权利,否则,任何权利的无拘束行使都将导致义务人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尊重甚至面临他人侵害的危险。基于此,票据法规定了票据抗辩制度,以维持票据债权人与票据债务人之间利益的平衡。

二、票据抗辩的特征

票据抗辩的基本原理来源于民法上的一般抗辩,但又不完全等同于民法上的一般抗辩。其原因在于票据法是民商法律中的特别法,在商事交易活动中,其有区分于一般债权债务交易特殊性的规则。相对于民法上的抗辩,票据抗辩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票据抗辩可以是一种绝对的抗辩。所谓绝对的抗辩,是指可以否认对方请求权存在基础的抗辩。传统民法上的抗辩以债权债务存在为前提,其否认的对象是请求权的适法性或合理性,其目的在于对抗债权人权利的行使,而不是否定债权的存在,往往只具有防御功能。而票据抗辩则并不必然以债权债务的存在为前提,它不但可以否认债权人请求权的适法性与合理性,甚至可以根本否认债权人请求权的存在基础,具有一定的反击功能。例如票据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出票行为无效,当事人都非真正意义上的票据债权人和债务人,票据债权自始不成立。

2.票据抗辩的不可延续性。民法上的一般抗辩在债权的转让场合,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可以继受,以对抗后续所有债权受让人,且抗辩事由会随着债权转让次数的增多和受让人的增加而累积递增,即抗辩事由具有延续性。例如甲将对乙的债权转让与丙,丙又转让与丁,则乙可以对甲和丙的抗辩事由累积来对抗丁;而票据抗辩在票据转让的场合,为了促进票据的流通,票据法规定了票据抗辩切断制度,即票据受让人从前手受让票据权利时,并不同时受让该权利所存在的抗辩事由,票据抗辩事由具有不可延续性,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来对抗持票人(受让人),以保护票据的流转。[1]例如甲将由乙承兑后的汇票背书转让与丙,丙又背书转让与丁,则乙不得以对甲、丙之抗辩事由来对抗丁。

3.票据抗辩的法律关系相对简单。由于票据法具有一定的技术性特征,因而相较于一般民事法律的抗辩制度,票据抗辩更为严格和简明,没有民法上的一般抗辩那么灵活与复杂。其差异表现为:首先,从主体上来看,票据抗辩的主体只能是票据债务人,而民法上的一般抗辩既可以由债务人行使也可以由债权人行使,例如合同法上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其次,从内容上来看,票据抗辩没有先诉抗辩权,而在民法的一般抗辩中则存在先诉抗辩权制度,例如在民事领域的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最后,从客体上来看,票据抗辩只允许全额抗辩,而在一般的债权领域,债务人既可以拒绝履行全部债务,也可以只拒绝履行部分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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