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教书论“导”自有道 言传身教育后人
我国于1981年恢复学位制后,正式招收硕士学位研究生和博士学位研究生。姚先生是我国首批硕士研究生导师,1982年又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为首批博士研究生导师。在先生生命的最后十几年中,他把自己的相当大的一部分精力都扑在研究生的培养和教育上,教书育人,鞠躬尽瘁。
教书是姚先生最喜爱的神圣事业,也极为下功夫。姚先生经常对学生们说,我们都是搞“软件”的,对于软任务要下硬功夫,比如教学,要讲一节课,也许要花七节、八节、十节课的时间。“教书好比开商店,顾客来买一份货,可你店里得陈列十倍百倍的货物,那么你讲授时才能运用自如得心应手。”先生每次授课,必当事先充分准备,讲课过程中还注意根据学生的实际需要不断调整自己的讲授内容和方法,循循善诱,深受学生欢迎。
研究生招生考试,是决定考生命运的关键环节。按各校的通行做法,研究生招考的专业试卷均由导师命题和阅卷,而这两个环节能否把握得好,直接关系到招生质量和招生公正。姚先生对考试命题十分认真,其命题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考题往往不是仅限于书本上的知识,更着眼于考察考生理论联系实际分析问题和综合问题的能力,因此,考生答卷时,仅靠死记硬背书本知识是不够的,必须对有关问题的理论、学说、实践及其发展有较全面的了解才能答得好。对于阅卷,姚先生更是极其认真和严格。当姚先生于1992—1993年病重住院治疗期间,我协助先生做一些工作;为了减轻先生的工作量,我先将考卷初阅一遍,提出初步的意见,然后交由先生审定。当时先生正经历着放疗和化疗的痛苦,我原以为先生大致看看就可以了,不料先生在病床上却极其认真地评阅了所有的考卷。当我拿到先生已评阅完的考卷时,看到每一份卷子都用红笔作了不少勾画或圈点,有的还加上批注;每一份卷子的后面,都用红笔写下一段评语,对答题是否完整、观点是否正确、思维逻辑、分析问题的能力等作出评价,极为严谨,丝毫不苟,令我心里极为震撼。问其故,姚先生说:“每份考卷都应该是随时都可以拿出来检查的,不能马虎。”这不仅反映了姚先生的严谨,而且反映了其对考生极为负责的态度。可以说,只要查阅一下姚先生自从招收研究生后评阅的卷子,每一份卷子都是这样有着红笔作下的密密麻麻的批注和评语。如此严谨、认真、负责的老师,真可谓是我国法学教育界的骄傲。
对于研究生的培养,姚先生也是自有其独到之处。“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姚先生一向强调基础的重要,包括法学理论基础、专业基础和外语基础。先生自己就具有深厚的法理学、民商法和国际法基础,同时又精通英、日、法等外语,从而在教学与科研中能得心应手。先生常对学生们说,一切法律问题的分歧,争论到最后,都要站在法哲学的高度才能回答。当研究生入学后,先生首先是让他们进一步打好这些基础,注重让学生加强与国际经济法相邻或相关学科的学习,包括法理学、民法、商法、政治经济学、世界经济、国际金融、会计学等,使学生具有厚实的基础和宽广的知识面,这不仅有助于学生学好专业知识,而且也使其在以后的工作中受益无穷。
姚先生认为,研究生作为国家的高级人才,不仅应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更重要的是在于能独立思考,开拓创新,能对本学科的重要问题作出创造性的研究。如果一个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生在自己的学科领域内不能大胆探索、开拓创新,其研究成果又不具备有实用价值,那他就不符合国家的培养要求。因此,导师应注意有目的地对研究生进行引导。他曾专门撰写了一篇关于研究生培养教育的文章,题为“谈导师的‘导’”,发表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主办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杂志1988年第1期上。在该文中,姚先生指出:“导师”一词,顾名思义,重在引导、启迪研究生,而不是搞包办。对于如何“引导”,他也总结出自己的一套经验。例如,对研究生论文的选题,他从不先定框框,以免束缚学生们的思想,而由他们在阅读大量资料及接触实际的过程中,自觉地发现问题,并提出如何解决问题的方法,然后再同他们交换意见,在此基础上指导他们从哪几个方面进行探讨,提出论证,然后再确定课题。对于那些有志于从事教学与科研事业的研究生来说,姚先生强调所选的论文题目应当是今后较长一段时间的研究课题,并应成为今后的研究方向。论文选题在理论上要有开拓价值,在实践上要有实用价值,归纳起来,实质上就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这些经验之谈对于研究生教育和培养无疑具有宝贵的价值。
姚先生从教50余年,始终言传身教、诲人不倦,鼓励晚生、奖掖后进,为国家培养了一批高质量的高级专门人才。在他最早招收并指导的数十名国际经济法硕士、博士研究生中,不少人已在学术界成为教授、博士生导师,或在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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