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资政策的历史和现状
引进外资,发展本国经济,是一切国家的通例。国家经济发展的事实表明:几乎没有一个国家不是曾经大量利用外国资本而实现本国经济高度发展的,即令是工业发达的国家,也不例外。美国是当代世界最大的资本输出国、最大的投资国,但也是世界上最大的投资市场。不仅在其发展初期,曾大量利用外资,靠外国资本起家,就是在今天,在美国的外国直接投资,仍在大幅度地不断增长。如1980年在美国的外国私人直接投资总额已增到613亿美元,比10年前增加4倍,比20年前增加10倍。到1981年,外国直接投资累计总数达到898亿美元,增幅达31%,比1980年高出25%,一年即增加了214亿美元,创历史最高纪录。美国的外国投资,主要来自日本、联邦德国、法国、荷兰、加拿大及石油生产国如科威特、沙特阿拉伯等国。美国经济发展的历史,充分证明了美国是长期受益于外国资本,促进其自身工业化进程的国家。不少外国公司在美国经营企业活动,已有50年到150年的历史,而且有许多已经完全美国化了,乃至现在年轻一代的美国人,可能还不知道缘壳牌(Shell)、雀巢(Nestle)、利浦顿(Lipton)、菲利浦(phillips)、李维兄弟公司(Level Brothers)等美国大垄断公司,原来早年都是外国公司在美国的子公司(2)。据最近估计,在1500家国内公司中,由外国人所接管并控制的,几乎每年超过200家左右(3)。外国私人直接投资活动的范围甚广,普及化工、建筑设备、电子、医药、照相器材、钢及钢制业、电视机等制造业及劳务、销售业、旅店、银行、经纪业、食品分销,疗养业、音乐、录音、证券投资及酒类制造等部门。
美国对利用外资的重视,由来已久,早在建国初期,第一任财政部长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就强调:外资是“最有价值的辅助手段,有利于大大提高劳动生产力,增加大量的有利企业”(4)。1975年参院审议《外国投资法》法案时,美国全国商会代表再次强调:“外国投资在美国,无论现在或将来,都有利于美国经济”,这也代表了美国官方的一般倾向。所以,美国对外国私人直接投资,一贯采取开放政策(open door policy)。对一切外国投资者,给予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即允许外国投资者在美国有进行企业活动的自由,并给予国内投资者同等待遇。除国际法上一般公认的对国民待遇的合理的例外,如有关国防、自然资源开发,及某些关键经济部门——无线电通讯、国内及沿海航运、国内空运、联邦土地矿业开发、水力电力开发等外,一般不加限制,外资进入有较大自由。长期以来,外国资本乐于向美国进行投资,除经济上的原因外(如美国具有世界规模最大的市场,生产有较大增长潜力;美国有最先进技术、管理科学及熟练工人;投资环境比较稳定;美国实行保护主义,刺激外国资本逃避关税壁垒,利用资本输入,在美投资设厂,经济效益大;日本、欧洲尤其是石油生产国大量过剩资本——欧洲美元、石油美元,寻找投资市场,等等),主要是由于美国对外资实行开放政策的结果。
但是,自70年代以后,由于外国资本大量涌入美国,渗透到各个经济部门。如沙特阿拉伯接管了美国底特律银行,伊朗已经获准接管美国最大的空运公司——泛美世界航空公司的股权,加拿大开发公司已经取得了得克萨斯州海湾硫矿公司的控股权,属于六大欧洲银行所有的一家纽约银行——欧美银行和信托公司接管了美国第二十家最大银行——富兰克林国民银行。特别是日本汽车工业大财团继续向美扩张,仅仅在加利福尼亚州南部,日本就设有500家办事处和工厂,包括日产,丰田等汽车公司及轻工公司等,雇用了加利福尼亚工人15万人,日本工人1万人之多。因而引起了美国社会舆论的震惊,有人惊呼“美国将败于外国经济侵略”,有人认为日本正在美国西部开辟一个大“实业帝国”,甚至有人比喻为“美国又面临经济上的珍珠港”,等等不一。
针对这些呼声和社会反应,美国国会于1974年秋制定并通过了“外国投资研究法”。(Foreign Investment Study Act),于10月20日由总统签署施行。这一法律的主要内容和目的,是要求确切调查外国投资在美国的具体情况——外资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分布和影响,等等。因长期来,美国实行开放政策,外资进出自由,向无统一的登记、审查制度,政府对外国投资的情况,并无较确切的了解。但调查结果,官方表明,外国投资不论是个人或集团,同国内投资相比,仅占2%,在美国公司中有表决数的股份总额中,外国投资者所拥有的股份尚不到4%,故其结论是,外国投资“决没有控制美国的任何行业”。再从投资进出相比,如1979年美国对外私人直接投资为1926亿美元,同年,外国私人在美国的投资为523亿美元,仅占其对外投资总额的1/4,又1979年美国对外投资所获海外利润率为21%,而同年外国在美投资的利润率为12%,美国均占优势。外国投资对美国并不构成威胁,美国反而受益。
但官方仍提出警告,认为大规模外国私人投资进入美国,还可能带来潜在的危险。如外国投资者可利用对一个美国公司的控制,在一定程度上,违反国家安全政策,造成经济衰退,影响美国经济利益,或拒绝向外国进行供应或交易,有时还可能利用美国公司,剥夺美国的生产力或自然资源,进行有选择性的抵制或制定掠夺性的价格,甚至可利用其所控制的美国公司对外国进行抵制、封锁(如伊朗银行利用其强大的经济力对犹太银行进行抵制)等等。因而1975年国会又提出了《外国投资法》案,但由于美国受传统的开放政策的影响,该法案未获通过。以后又于1979年提出了“国际投资调查法”、1977年提出了类似1975年的外资法案,1978年又提出“农业外国投资申报法”等等。总之,到目前为止,美国尚无一部正式的外国投资法,仍继续贯彻传统的开放政策。当然,开放政策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在各种特别法令中有限制),这点容于第三节详述。不过一般说来,同他国相比,对外国投资是较少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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