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日本关于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经济法学家与国际法学家对国际经济法展开了研究。
1.金泽良雄。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对国际社会中的经济活动加以一定规定的国际法(条约的总和)”。国际经济法包括“国际经济统制法”及其他规范在内。作为国内法的经济法,是指“从国民经济整体立场出发,为谋求解决高度资本主义矛盾所形成的法律秩序”。据此推论,则国际经济法也就可理解为“从国际经济整体立场出发,为谋求解决高度资本主义矛盾所形成的国际的法律秩序”。从这一意义上来说,国际经济法应理解为“根据多国间条约,从国际经济整体立场出发,对国际经济活动多边地加以综合或调整的法律规范”。这样一种法律规范,固然与所谓“国际经济统制法”的称呼,可以说是完全相称的;但金泽认为即令就国内法来说,经济法比经济统制法具有更广泛的意义,同样,国际经济法比国际经济统制法,也具有更广泛的意义。
譬如,金泽认为多国间条约对两国间条约是有影响的;此外,还有在多国间条约下,缔结两国间条约的情况。这些条约从整体来看,相互间既有联系,同时又趋向于构成国际经济的法律秩序。因此,如果把国际经济法严格地看成是国际经济统制法,那就无异把它同从整体来看互有联系的国际经济的法律秩序加以割裂开来,其结果,对国际经济法的意义就难于理解了。所以,金泽主张应广义地从“对国际社会中的经济活动加以一定规定的国际法”这一角度,来理解国际经济法,才能掌握其真正含义。金泽的学说,可图解于次:
2.小原喜雄。不用“国际经济法”这一术语,采用“国际经济的法律规范”。认为这种法律规范可大别分为两类。即:第一类法规,是从国民经济利益的观点出发,规定国际经济交往(对外贸易与投资)的法。其法源包括有关国际经济交往的多数国家(本国与外国)的国内法(公法与私法),个别地解决国内法抵触的国际私法及两国间条约(如友好通商航海条约或租税条约)。总称之为涉外关系法。第二类法规,主要是通过国际经济机构,从世界经济利益的观点出发,对各国涉外关系法的抵触及对外政策的对立,进行调整的多国间条约,总称之为国际经济行政法。这两类法规,其调整的原理固然不同,但就其形成过程来说,是先有前者,而后为调整其相互抵触,才制定后者,对前者起反作用。这样,所谓国际经济的法律规范,是把两者加以统一所形成的复合结构。应注意:小原的所谓国际经济行政法,含义较广,包括各国对外经济政策对立的国际调整与各国涉外关系法抵触的国际调整两者而言。小原的学说,可图示如下:
3.横川新。认为国际经济法是指“主要依据条约来规范国际经济活动所形成的法律规范”,凡是属于旨在维持国际经济合作的均衡发展,保证国际经济交往安全的这一类型的法规,都是国际经济法,通过这一类型的法律,可导致各国的国内法、政策,趋于一定的方向。具体来说,横川新认为国际经济法是“由条约及其他制度”所构成的,可图示如下:
此外,横川新正在整理所谓“国际投资法”这一法律体系,作为国际经济协作法的一个侧面,他还指出“在探究国际投资法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这一问题以前,国际投资既是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的国内法问题,同时又是跨越两国间、多国间的国际法问题”,故国际投资法的体系具有流动性的特点。在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横川新虽然把关于国际经济活动的国际法,称为国际经济法,但对作为其分科的关于“国际投资关系”的国际经济法,却不直接称之为“国际投资法”,而作为另一体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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