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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比较法教育的历史

时间:2023-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日本比较法教育的历史日本与欧洲先进国家不同,法学教育本身可说是始于外国法教育,这是其特点。因此,应该说战前日本法学教育中,比较法仍占有很大的比重。战后,在日本比较法教育的对象方面,也可看到一种多样化的现象。由此可见,日本的比较法教育,在战后有了进一步的飞跃发展,但并不是就没有问题了。关于日本比较法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容于下节论述。

二、日本比较法教育的历史

日本与欧洲先进国家不同,法学教育本身可说是始于外国法教育,这是其特点。以下就其历史发展,分战前与战后,作一概观。

1.战前

(1)日本关于现代法学的研究,虽始于幕府末期派人到欧洲留学,但为了培养大量的行政官和法学家,仍不外在国内创办学校,招聘外国教师,由外国教师进行法学教育。早在明治四年,政府在司法省设立明法寮,招聘法国讲师,讲授法国法。明法寮后改称司法省法律学校,再改称东京法律学校,最后并入东京大学,其毕业生形成法国法学派。通过这些毕业生,于明治十年代,分别创办了东京法学社(即后来的法政大学)、明治法律学校(即后来的明治大学)、关西法律学校(即后来的关西大学)等私立学校。在这些私立学校中,主要是讲授法国法,由法国教师担任讲授。在法国讲师中,其著名者有布斯喀特(Bousquet)、布瓦逊纳德(Boissonade)、阿博德(Appert)等人。

与此相对的是,今天东京大学法律系的前身东京开成学校(明治六年创办),从创建开始,即由英、美法学家讲授英国法。其毕业生形成了英国法学派,此外,明治十年代后半期,又分别创办了东京专门学校,(即后来的早稻田大学)、英国法律学校(即后来的中央大学)等私立大学,大力普及英国法。从英、美招聘的教授中,其著名者有泰利(Terry)与威格摩(Wigmore)等人。

这一情况说明,在日本近代的法学教育的本身最初就是由外国人或受过外国教育的日本人进行外国法(法国法或英国法)教育开始的。这是因为当时在日本,尚无可以称为实定法(现行法)的法律,就把外国法照搬过来,解释为可以适用于日本的法律规范。所以此时尚不能认为有比较法的自觉性。

(2)进入明治二十年代,日本逐渐开始进行法典编纂,因而在法学教育方面,日本法的教育也随之逐渐增大其比重。明治十九年,作为帝国大学法科大学的先驱东京大学,开始分设了英国法部、法国法部、德国法部(东京大学的德国法讲座的设置,是明治二十年)。不久,把这些外国法只作为参考科目,改授日本法作为基本科目。在其他私立学校,也可见同样趋向,日本法的教育同外国法的教育,同时并行(6)

(3)到明治三十年代,法典编纂可说已基本告成,法学教育自然也就以日本实定法为中心了。特别是许多私立大学大都已不进行外国法的教育了(但中央大学、法政大学例外)(7),但是,东京帝国大学仍分设英国法科、法国法科、德国法科,并分别把各外国法列为必修课或选择必修课,保留了过去外国法教育的传统。当时德国法在日本真是盛极一时,脍炙人口,乃至有人说“非德国法,实不足以言法”。

(4)一到大正时期,就进入了“比较法的自觉时代”。大正五年,在东京帝国大学担任外国法讲座的教授一律由日本人取而代之,这可说是一件划时代的大事。日本教师中,如教授法国法的杉山直治郎,教授英美法的高柳贤三,当时对比较法是相当关心的,所以,他们在讲授外国法时,也都是从比较法的观点来进行讲授的。另外当时在讲授实定法时,也有人强调日本法本身的独立性(特别是末弘严太郎)。不过,一般说来,在实定法讲授中,大多仍然是利用比较法的素材(特别是德国法)(有时甚至是无批判地利用)。而且,从东京帝国大学来看,也仍然是把外国法列为必修课。因此,应该说战前日本法学教育中,比较法仍占有很大的比重。正是由于对比较法过于保护的这种状况,大概就造成了今天日本比较法教育论贫困的原因之一。

2.战后

随着战后大学制度的改革,由于许多国立、公立、私立大学的创办,原有大学法律系的增设,使日本法学教育的领域一举而随之扩大。这时有关比较法的讲座及各种课程,也一一设置(其名称有“比较法”、“外国法”、“英美法”等等),因而,为比较法的研究、教育的发展,打下了基础。

战后,在日本比较法教育的对象方面,也可看到一种多样化的现象。英美法已经取代了过去的德国法,在比较法教育中,占了主要地位(而且,不久又逐渐把重点转移到美国法)。除此以外,还开设了苏联法及中国法等社会主义法的课程,最近,又添设了比较法原论(概论)的课程。

由此可见,日本的比较法教育,在战后有了进一步的飞跃发展,但并不是就没有问题了。关于日本比较法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容于下节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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