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如前所述,管辖权是决定一个美国法院有无审理特定案件权限的根本要件。
管辖权有三种类型:
对物管辖权(jurisdiction in rem)。如对属于法院管辖范围内的“物”(thing)提起的诉讼,通常适用对物管辖权。属于这类“物”的例子,如不动产、船舶,此外,基于牵强的解释,婚姻也属于此。
准物管辖权(jurisdiction quasi in rem)。常见于住在法院管辖区内被告所负债务一类案件。
对人管辖权(jurisdiction in personam)。这在商事案件中最为重要,包括对人、即指对被告的管辖权。
对人管辖权传统的根据是,被告本人在(存在于)州的领域之内。住在某一州的居民,或商业实体(business entity)在某一州有住所,或在某一州内经营商业,均可在该州对之起诉。本人在(存在于)当地这一要件,作为管辖权的基础,是根据英美关于正当程序(due process)这一概念而来的(9)。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一个非美国居民或从来不在美国的个人或商业实体就不能在美国起诉。如果具备特定的最低限度的条件,这种诉讼是常见的,也是允许的。
在1915年国际鞋业公司诉华盛顿州(International Shoe Co.v. State of Washington,326 U.S.310)这一划时代的案例中,美国最高法院判决就维持对非美国居民诉讼的理论依据,作了如下说明:
“正当程序的目的,仅仅在于使被告服从对人的判决(judgement in personam)而已,如果被告不在法庭管辖区内,他必须同该地有一定的最低限度的联系,这样,才使得维持这一诉讼,不致违反公正对待及实质公平(fair play and substantial justice)的传统观念”。
根据这一主张,美国联邦大多数州都制定了“延伸管辖条例”(Long-arm Statutes,)允许对非居民被告进行司法管辖。但应注意,这种管辖权一般认为是属于程序法问题,而不是实体法问题。因此,不适用统一商法典的规定,而且各州的“延伸管辖条例”之间,有很大差异。
作为典型的延伸管辖条例,是规定在美国无住所的人,如果其行为同作为诉讼基础的事实有下列联系之一,即可对之起诉:
非居民在州内进行商业活动,究竟是否属于这种情况,往往难于决定。譬如在州内维持一个事务所,代理人的活动,在州内进行合同协商,从管辖权趣旨来看,这都可认为是构成商业活动。法院也常常考虑另一个因素,即买方把货物损失的风险转移到卖方的地点,如交货合同中载明“船上交货,纽约”(“FOB New York”)或“船上交货,旧金山”(“FOB San Francisco”)者,这也可认为是在纽约或加利福尼亚经营商业活动,反之,如交货合同上记明“船上交货,鹿特丹”(“FOB Rotterdam”),这就不是在美国境内经营商业活动。至于单纯将货物装运到某一州,则不能认为已具备延伸管辖条例所规定的合乎管辖权目的的必要条件。应注意:上述各项要件中任何单独一项,均不足以构成该条例本款规定的州法院管辖的必要条件,法院一般是倾向于从合同整体方面来考虑的。
非居民在某一州内犯有侵权行为者。例如非居民在州内驾驶汽车,因过失造成车祸。
非居民在州外所犯的侵权行为,在州内造成损失者。如关于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之诉,即属此例。即在州外制造的不合规格产品造成损害,因输入州内,并在本州也造成损害者。
有关非居民对州内不动产的用益权与占有权问题。
还须注意的一点是,很明显,当前的趋向是朝扩大管辖权方面发展,即州的管辖权正在不断延伸。可举纽约州为例,该州直到最近为止,本来已有上述类型的管辖权条例,但到1979年9月1日,纽约州立法却又追加了对非居民管辖的另一根据,即“无论在任何地方订立向本州供给物品或劳务的合同”,也属纽约州法院管辖(纽约州《民事诉讼条例》第302条(a)CPLR S 302(a))。这一补充立法,就纽约州来说,实际上是废止了上述“单纯交货规则”(mere shipment rule)。这一新法律是仿照密执安州与威士康星州的“延伸管辖条例”制定的,虽然现在法院还没有对这一新法作出解释,但是,显然可见纽约州法院对非居民被告的管辖权的范围是大大扩充了,现在并扩大到不论在任何地方订立向纽约州供给物品和劳务合同的任何人了。
一个非美国商人当然可以未雨绸缪,事先采取措施,藉以回避美国法院的对人管辖,但这必须在最初协议合同时,就采取措施,而且还必须请教法律顾问,预先获得可能涉及的各该州延伸管辖条例的必要知识。一般说来,一个向美国某一州出售物品的临时出口商,要想回避该州的管辖,最好建议他不要在该州保持一个永久经商地址。如果在该州需要商谈交易的话,也只进行临时性的协商。此外,在交货方面,也得把损失风险转移到该州以外的买主为条件才行。
根据有效合同合法地选择非美国法院管辖,是有拘束力的,并可回避美国法院管辖。但如前述,尽管违反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美国人,同样也可不在美国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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