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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宪法学的体系

时间:2023-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宪法原理是宪法学和比较宪法学体系中都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但宪法学和比较宪法学对宪法原理的研究还是存在差别的。比较宪法学应主要研究各国宪法在国家权力的来源、分配、行使等方面的宪法规定有哪些不同以及有哪些有代表性的制度设计,并对其形成的原因加以考察与分析。

三、比较宪法学的体系

比较宪法学的体系设计与建构,需要解决这样两个问题:一是对哪些问题进行比较;二是如何进行比较。这两个问题解决得妥当与否,直接决定着比较宪法学学科特色的体现程度,也反映着比较宪法学与宪法学在内容上的区别程度。

同宪法学体系的建构一样,比较宪法学体系的设计也必须以宪法的调整对象即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为核心,围绕着通过何种制度安排和原则采取才能使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形成和谐关系这一主题来进行。基于这一思路,本人认为比较宪法学的体系应当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1.宪法原理的比较

宪法原理是人们对宪法现象进行理性思考和分析以后所形成的知识体系,意在对宪法的内涵和性质、宪法的精神实质、宪法的效力、宪法的发展演变等作出分析和论证,为人们认同宪法的权威和遵守宪法的规定奠定正当性基础。

宪法原理是宪法学和比较宪法学体系中都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但宪法学和比较宪法学对宪法原理的研究还是存在差别的。宪法学研究的宪法原理侧重于宪法原理中普遍性的内容,也就是对宪法原理的一般性内容作系统的阐释,或者是对形成于本国的宪法原理作深入的分析。比较宪法学对宪法原理的研究则侧重于对不同国家宪法学理论中的宪法原理进行比较分析,目的是要展现各国宪法原理之间的差异,实际就是要在人们掌握了宪法学中阐述的宪法原理所具有的普遍性以后,进一步深入了解不同国家的宪法原理所具有的特殊性,以免对宪法原理的认识产生片面性的误解。

作为比较宪法学所研究的宪法原理,在内容上包括这样一些方面:(1)不同国家的宪法学理论对宪法概念内涵和外延的界定有哪些相同或不同之处。值得强调的是,对宪法概念的比较,不是简单地将不同国家的宪法学者所下的宪法定义罗列出来加以对比就可以了,而是要选择那些具有代表性的宪法定义加以类型化以后进行比较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给予适当的评价,以反映不同的宪法概念在对宪法的属性、特征、外延等关键性因素的分析方面存在的相同或不同之处。(2)宪法的制定。主要是比较各国在宪法的创制方面所实行的制度有哪些?(3)宪法的形式与结构,考虑到宪法的表现形式问题在宪法学中多有较为详细的介绍,因此在比较宪法学中应侧重于对各国在宪法形式方面存在的不同加以比较,在此基础上,对宪法典的体例结构和内容结构进行详细的比较分析。(4)宪法的效力,主要是比较各国宪法文本对宪法效力的规定,特别是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针对的是哪些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及行为。与此同时,还应当对关于宪法效力的理论与学说加以比较分析。

2.国家权力的比较

近代以来的宪法以规范国家权力的行使为其内容之一,目的是要将国家权力的运用纳入到程序化的轨道,防止其滥用而对公民权利造成侵犯,因此,宪法学和比较宪法学所研究的国家权力实际上是宪法约束下的国家权力,也就是有的学者所概括的“宪法权力”。比较宪法学应主要研究各国宪法在国家权力的来源、分配、行使等方面的宪法规定有哪些不同以及有哪些有代表性的制度设计,并对其形成的原因加以考察与分析。其主要包括:(1)关于国家形成与国家权力来源的理论的比较。(2)国家权力代表制度即政体和国家元首制度的比较。(3)国家权力分配制度即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的比较。(4)国家权力行使制度的比较,即代表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组织、权限、活动原则的比较。

3.公民权利的比较

同对国家权力问题的研究一样,宪法学主要研究公民权利的一般性问题,尤其是本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及其发展历程,比较宪法学则侧重于研究各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在理论与实践方面存在的相同与不同之处。其主要包括:(1)公民权利的理论问题,如有关公民基本权利效力的不同主张、公民权利的基本功能、公民权利在不同发展阶段的变化及呈现的特点等;(2)各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在内容方面存在的差异;(3)各国在不同类别基本权利的理论与实践方面所面临的问题,主要有平等权、自由权、生存权、受益权、参政权、请求权、人道权等;(4)有关国家在公民权利保障上采取的制度及其实践效果等。

4.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协调的比较

宪法应该是平衡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法,同时也是协调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之法。宪法学乃至于比较宪法学,实际上就是要研究宪法采取什么样的原则和制度来实现对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的协调这一核心问题。在此方面,宪法学主要研究宪法协调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时采取的具有普适性的原则和制度问题,比较宪法学则侧重于研究各国宪法在协调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时采取的具体原则和制度有哪些。其主要内容包括:(1)各国宪法在协调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时采取的原则有哪些。(2)各国是如何通过宪法来协调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的,主要是比较宪法的修改与解释制度。(3)违宪审查制度的比较。

上述比较宪法学体系的合理性表现为:

第一,将宪法学以及比较宪法学研究的主题与宪法调整的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这一核心统一了起来,在宪法的调整对象、宪法学和比较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之间建立起了既有明显的区别,又不可分割的联系,能够比较好地解决我国宪法学研究中一直存在的宪法学和比较宪法学的研究对象难以确定、争论不休的问题。

第二,这样的比较宪法学体系在内容上与宪法学体系统一了起来,一方面可以充分地发挥宪法学的研究成果对比较宪法学研究的支撑作用,另一方面可以比较清楚地确定比较宪法学研究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宪法学、比较宪法学在研究范围上与政治学、政治经济学、比较政治学等学科的研究内容纠缠不清的问题。至少是突出了宪法学以及比较宪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即便是对其他问题进行研究也不能偏离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这一主题。

第三,该比较宪法学体系始终以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这一逻辑主题贯穿其中,从而形成一个主题突出、层次分明的科学体系。它不是按照宪法典的体例结构来安排其各部分的内容,而是将宪法学与比较宪法学作为一个科学的体系,从最有利于展示宪法的精神实质、突出宪法的主题出发,来处理各部分内容之间的关系,是一个明显的学理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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