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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宪法学的比较方法

时间:2023-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六、比较宪法学的比较方法比较宪法学采用的是比较的方法来研究宪法问题,但在具体比较研究上,也就是如何去进行比较上,也是存在着差别的。用历史比较的方法来研究宪法问题,典型的代表作是日本的杉原泰雄所著的《宪法的历史——比较宪法学新论》。

六、比较宪法学的比较方法

比较宪法学采用的是比较的方法来研究宪法问题,但在具体比较研究上,也就是如何去进行比较上,也是存在着差别的。概括起来,大体有如下几种:

1.全面性比较

以宪法学中涉及的基本问题为线索,对不同国家宪法中与此相关的理论、制度、实践等进行比较,典型的代表是韩大元教授主编的《比较宪法学》,第一编“宪法基本原理比较”涉及宪法概念、宪法基本原则、宪法渊源、宪法结构、宪法效力等内容。第二编“基本权利比较”涉及基本权利概述、基本权利的法律形式及分类、基本权利的主体与效力、基本权利的限制、基本权利的保障与救济、基本义务的体系、基本权利的发展趋势等。第三编“宪法基本制度比较”内容包括选举制度、议会制度、政府制度、司法制度、地方制度等。第四编“宪法运行机制比较”内容包括宪法解释制度、宪法修改制度、宪法诉讼制度等。

采用这种比较研究的模式,可以将世界范围内各个国家宪法中具有代表性或特色的制度加以分析介绍,充分地展示出各个国家宪法发展过程中呈现出的特点或特色,而不受国家所属的地域范围、发展程度等的限制。对于研究者而言,可选择的空间比较大。对于各个国家而言,只要是具有特色的宪法制度和理论,都有获得介绍和比较的机会。

2.选择性比较

不以当今世界所有国家的宪法内容,而是选择其中具有代表性国家的宪法规定为范围进行比较研究的一种模式。如沈宗灵教授所著的《比较宪法——对八国宪法的比较研究》,比较研究的范围就是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俄罗斯、中国这八个国家宪法的内容。“续编”中设置两章,第一章“导论”,介绍宪法的概念、分类、宪法和政治制度、宪法思想的历史发展、比较宪法等基本问题;第二章“八国宪法中首先实行的制度和特征”。第一编“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包括第三章“人权和公民权利的概念”、第四章“英美两国宪法的规定”、第五章“法、德、意、日、俄五国宪法的规定”、第六章“当代中国宪法的规定”。第二编“国家制度和国家机关”包括:第七章“国家论”、第八章“国家管理形式”、第九章“中央与地方权力分配形式”、第十章“立法机关”、第十一章“行政机关”、第十二章“司法机关”等。第三编“其他政治制度”包括:第十三章“政党制度”、第十四章“选举制度”。第四编“宪法的制定和实施”包括:第十五章“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第十六章“宪法的解释”、第十七章“违宪审查和宪法监督”。

这种比较研究模式虽然涉及的国家范围有限,但都是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大体上也能够反映出当今世界宪法制度的主要内容与类型,与全面性比较之间的差异是非常有限的。

3.专题性比较

选择宪法学中的一些专门性问题,就各国宪法的规定从理论到实践进行比较分析,这种比较分析的模式,在内容安排上不会涉及主要国家宪法中所有的问题,而是仅选择一些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者是代表性的制度作为比较的对象,进行详细的介绍和深入的分析。这种比较的模式,虽然不能做到面面俱到,但能突出重点,尤其是能够对一些重要的制度和理论的演变过程以及具有的特色作全面的分析评价,使人们对其的认识和了解不至于仅停留于表面之上而无法深入其内部。

开展专题性比较研究,可以在两个或多个国家宪法中的某一具体问题上进行,也可以在两个或多个国家宪法中的某一方面的内容上展开。如以基本权利或者是国家制度为范围,比较不同国家之间存在的相同或差异之处。如朱应平所著的《澳美宪法权利比较研究》,就是以澳大利亚和美国这两个国家的宪法中的基本权利为范围的。

专题性比较所涉及的问题,至少应该是形式上具有相似性或一定程度的相同性,方能在其之间展开比较分析。如美国的总统制和法国的半总统制,英国的内阁制和德国的内阁制等。如果某种制度或理论仅为某个国家所特有,其他国家并不存在,自然就不具有进行专题性比较的可能性。

4.历史比较

近代宪法生成至今已经经历了两百余年的发展历史,在这样一个巨大的历史跨度之中,宪法虽然不能从根本上脱离其调整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关系的内容,但如何调整这一关系,在采取的原则和制度上不可避免地会留下时代的烙印,具有特定时代的印记,并因而呈现出不同于其他时期的特点。为此,以宪法发展的历史为线索,就不同历史时期宪法内容具有的时代特征进行比较分析,可以使人们对宪法发展演变的历史轨迹以及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的特点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在此基础上深刻领悟宪法的精神在历史演变的过程中是如何得到体现的。更重要的是,可以充分地展示出宪法的发展与社会发展之间的互动关系,有助于我们对宪法演变的内在动力源泉的把握与认识。

用历史比较的方法来研究宪法问题,典型的代表作是日本的杉原泰雄所著的《宪法的历史——比较宪法学新论》。在该著作中,杉原泰雄教授将近代宪法划分为以法国革命为标志的“近代立宪主义型的市民宪法”、以德国与日本为代表的作为自上而下的近代化的逆向性改革结果出现的“外表性立宪主义型的市民宪法”和以解放民众为根本目标的“巴黎公社”式的宪法等三种类型,然后就其各自具有的特点进行了分析。而现代宪法一边维持资本主义的体制,一边对近代立宪主义型市民宪法进行修正,呈现出的特点表现为:对经济自由权的积极限制和“社会权”的引进、加强参政权的保障、明文禁止性歧视、传统的人权保障的强化、从“议会主义”到“议会制民主主义”、权力分立制的改观、加强地方自治等。通过这样的比较分析,所得出的结论是:“宪法的原理会根据时代的不同以及特定时代中决策人物的社会地位状况等发生变化,而宪法原理的变化又导致了制定条文的方式及其使用的词汇概念也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6]

【注释】

[1]转引自沈宗灵:《比较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8页。

[2]杜钢建、范忠信:《基本权利理论与学术批判态度——王世杰、钱端升与〈比较宪法〉》,见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页。

[3]参见韩大元:《比较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9页。

[4]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出版说明”。

[5]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初版序。

[6][日]杉原泰雄:《宪法的历史——比较宪法学新论》,吕昶、渠涛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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