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宪政主义者的有关理论
马里兰大学政府与政治学教授、“美好社会政治经济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主席斯蒂芬·L.埃尔金等七位教授在1993年出版了一本《新宪政论——为美好的社会设计政治制度》的论文集。此论文集倡导一种以制度设计为中心的新宪政论,主张社会科学的关键任务是,提高政治行动者设计制度以达到有价值的政治目标的能力。
新宪政主义是传统宪政主义的拓展、调整与补充,它将宪政精神的视角由国家公权力领域拓展到社会领域(市场与企业)。有学者将新宪政主义与传统宪政的区别概括为四点:一是新宪政主义在对纯粹自由主义批评的基础上,重新选择了实用自由主义作为宪政的理论支撑;二是新宪政主义认为将人类动机归结为狭义的唯一的利己主义是不适当的,认为宪政应当关注、培养、发挥公民美德;三是新宪政主义反对传统的制度选择和抽象的“人民”的观点,从“设计者的观点”提出宪政是人人参与的,通过“合理企业”探索的结果,是从最小规模的设计扩展到最大规模的设计;四是传统的宪政主义的价值为明确公私权力的界限、建立有限政府,而新宪政主义将之引至多元化,扩张为建立有限政府、提高经济效率和培育公民精神。[29]
制度设计论是新宪政主义最重要的理论。宪政不仅是对国家权力的消极防御,更是从制度设计者的角度研究政治与经济现象,并进行积极的建设性的制度设计,为了人们的福祉而不断完善、创造更加正义的社会秩序。
关于制度设计的主体,经典的宪政主义一般将之归之于“人民”。新宪政主义将之扩展为每个公民、“合理的企业”与国家。认为国家能够提供的管理应当限于有效的范围内。应当允许社会、组织和个人以适当的技术或制度安排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以便建构合理的社会管理制度,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在国家的规模远远超过近代经典宪政主义思想家的当代社会,具体的宪政制度的创设可能会落在享有一定权力的“人民代表”或其他国家官员的身上。然而,新宪政主义由于对制度的广义理解决定了必然要求“每个个人”成为制度的设计者。“从设计者的观点出发的社会科学不仅是那些拥有权力的人,而且也是那些渴望得到权力的人的有用工具。这也是使每个人都能获得负责任的授权的先决条件,也是把一个臣民或一个请愿者转变成为一个公民所必须的一种理解形式。因此,这种形式的宪政是,或者应当是最广泛意义上的公民教育的一个工具:不是指导一个特定的政治制度如何运转,而是指导如何能使各种制度普遍地运转。”[30]
特别重视“合理的企业”在宪政和制度设计中的作用,是新宪政主义的一个鲜明的特点。实用的自由主义接受契约和市场的概念,把它们视为“自然秩序的理想”。在市场中,人们作为消费者、雇员、开业者加入到“合理的企业”,“将自己的爱好去适应‘良好实践’的逻辑,适应在企业中出现的理性化的‘办事方式’”。这些“办事方式”不仅是人们所要遵从的规则,也是推进宪政发展的力量。“关于合法权威和关于法治的自由主义规范不仅适用于国家,而且适用于任何有组织形式的社会权威。在实用的自由主义的思想中没有关于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明确划分。而且在实用自由主义看来,经常受怀疑的并不是国家的权力。任何集中的社会权力都可以构成对私人的威胁。”[31]这意味着管理一个企业和管理一个国家一样是政治思想的一个主题。那么,什么是合理的企业?“合理的企业”是蕴含着合理制度的目标的探索的团体。“合理制度的目标不是要把习俗或一般的实践标准化,而是要把典型的事例一般化和常规化。合理的企业应被理解为既是一种付诸行动的制度,又是一个探索的团体。”[32]“探索的团体”是实用自由主义所特有的,是一种关于正当的秩序的理想。作为政治秩序的一种模式,它意味着某些明显矛盾的调和,如等级制度和民主、连续性和试验、法治和大众意志等。实用的自由主义认为,在一项专业实践中的自觉实践和作为自己职业中的探索的团体的参加者,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活动,其重要性肯定和投票或参加政党一样。因为指导这些企业活动的可能是关于公共责任的考虑而不是由于狭隘的机构自我中心或纯粹的贪婪。鉴于国家在制度设计中的实际作用和新宪政主义的实用自由主义的立场,新宪政论者“并不比其他形式的自由主义更热衷于大型的喜欢干预的国家”。但是新宪政主义也承认国家在总体安排、产业政策等方面的制度设计会发挥作用。[33]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