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第二代人权
第二代人权主要包括就业权、同工同酬权、社会保障权等所谓的“社会基本权”,瓦萨克教授将其称为“平等权利”。
社会权形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仅仅是指这个时期社会权的内容开始定型化,得到人们的承认以及国家宪法和法律的系统规定,并不意味着在此之前完全不存在与之有关的思想主张,也不表示此前的法律就没有任何与之相近的规定。近代的思想家中,提出社会权思想主张的有潘恩和洛克。潘恩在其《人权论》有关社会改革的方案中,对穷人享有的权利以及如何保障穷人权利的实现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明确指出:“这些赡养费不具有施舍性质,而是一种权利。”[8]历史学家汤普森对此给予了高度的评价,认为它树起了导向20世纪社会立法的航标。[9]
在资本主义的自由竞争制度下,契约自由及财产自由的保障客观上导致了财富的积累不受限制、少数人富有而大多数人贫穷的结果,社会必然产生各种弊端,其中最为人诟病者如贫富差别、通货膨胀、失业、经济不景气等。对自由权的保障反而成为“榨取自由”的后盾,一般人并没有“免于贫穷的自由”与“免于饥饿的自由”。这些问题,仅仅通过保障自由权或依赖经济体系的自我调节功能是无法解决的。因此,国家除了承认个人的独立性之外,更应该针对如何使个人能在社会中独立存在来架构最起码的法秩序,一方面防止和避免强者利用其优势造成对他人自由地位之侵犯,另一方面又能使弱者有机会改善自身的条件,争取更理想的地位,不致因为一时的困难而陷入无法生存的境地。为了解决资本主义社会实行完全的自由竞争而产生的各种社会问题,尤其是形式上的平等所掩盖的实质上的不平等,建立一个安全、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将国家权力介入到社会经济生活之中,制定经济法、劳动法、社会福利法等所谓的“社会法”,建立社会福利制度,来对个人提供生存照顾,进而将原属私法范畴的社会法原理反映到公法上,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保障个人在此方面享有的权利,由此而形成了社会权。据此而言,社会权就是“基于福利国家或社会国家的理念,为使任何人皆可获得合乎人性尊严之生存,而予以保障之所有权利的总称”。[10]其形成是“为了解决资本主义高度发达下,劳资对立和贫富悬殊等各种社会矛盾与弊害,防止传统的自由权保障流于空洞化,谋求全体国民特别是社会经济弱者的实质自由平等,而形成的新型人权形态”。[11]且保障性质是“为了确实保障任何个人的实质自由与平等并维持生存,而要求国家需积极参与的20世纪权利保障”。[12]概而言之,社会权是“社会上、经济上弱者的生存要求”与“支配者、既得权益者为维持既有资本主义体制”,在相互冲击下,经由妥协而形成的一种新的权利。[13]
与第一代人权的个人主义思想基础不同,第二代人权的思想基础是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遵循的是社会国家的理念,主张国家对社会和个人的生活进行干预,国家承担对个人的生存进行照顾、提供福利保护的责任。
社会权的内涵可以从这样三个方面来理解:(1)社会权是“受益权”,体现的是个人在国家中的积极地位,即要求国家积极采取一定的作为,藉以享有特定利益的权利。(2)社会权主要是由国家积极义务保障实现的权利。社会权则要求国家承担积极的义务,具体表现为提供一定给付的作为义务,以此来促成这些权利的实现。(3)社会权的内容往往涉及国家对一定资源的分配、干涉和制约,更多地是要求通过政府项目,例如税收分配来实现。因此,更强调国家对个人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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