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选举权与平等保护
1.关于议员与选民比例不均的问题。由于工业化发展导致大量的农村人口向都市集结,选举中不同地方议员议席与选民人数之间的比例出现了严重不均的情形,形成了“过少代表性”和“过大代表性”的反差,使每一个投票权的实际价值不平等,实质上违反宪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因此,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出现针对议员与选民比例不均的诉讼,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初采取了避免介入的立场,在Colegrove v.Green[3]一案的判决中指出,有关议席分配与选区划分的问题,属于高度政治性的问题,不适宜由法院通过司法的程序来判断是否违宪。到了1962年的Baker v.Carr案[4],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议席分配不均的问题不是政治问题,是否违反宪法的平等保护规定应容许司法有介入审查的空间。
2.选举权上的种族差别问题。南北战争结束以后,黑人奴隶获得解放成为了自由人,从法理上讲当然应与其他的公民一样享有选举权。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当时的白人社会认为,一旦赋予黑人平等的选举权,政治权力结构将会被颠覆,尤其是南部各州更是担心因此而引发危机。在这样的背景下,黑人的选举权并没有因为其成为自由人而得以真正实现。因此,政府只好通过修改宪法以期黑人的选举权得到保障。
1867年3月2日,美国国会通过《重建法》,要求南部的10个州承认黑人的选举权,并以此作为重新加入联邦的条件。而南部各州却通过选举资格条件的规定来间接限制或剥夺黑人的选举权。第一,人头税,又叫投票税。当时实行人头税的南方11个州,虽然人头税的缴纳对黑人和白人均一视同仁,但在客观上起到了剥夺黑人选举权的效果。一直到1964年宪法第二十四修正案的通过,明文禁止以未缴税为理由剥夺投票权,实际上阻止黑人投票权的投票税才最终被彻底废除。第二,教育条件。公民必须在文书读写能力测验合格以后,才能实际行使投票权。这就为选举办事员故意限制黑人的选举权提供了可乘之机。最高法院在Williams v.Mississippi案件中同样认为这不属于基于种族不同的限制,因此不违反宪法第十五修正案。一直到1966年,最高法院才推翻了以前的判例,认为以读写能力测验来决定投票权的制度本身是违反宪法的。1970年,美国各州终于完全废除了这种做法,真正实现了一人一票的选举平等。第三,“祖父条款”的限制。“祖父条款”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严格规定取得选举权的受教育或财产资格条件,使绝大多数的黑人不能享有选举权;二是规定凡在1866年或1867年以前已取得选举权者及其子孙,一律享有选举权,无需具备受教育和财产资格条件。根据这一规定,白人的祖父在1866年或1867年之前已经取得选举权的,其子孙当然也就享有选举权。而黑人在1870年宪法第十五修正案通过之前,根本不享有选举权,因而必须具备严格的受教育或财产资格条件,才能享有选举权。联邦最高法院在1915年的Cuinn v.United States案中,宣告其构成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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