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创制权的内容
纵观各国宪法及法律的规定,有关公民创制权的制度涉及如下几方面的内容:
1.创制权行使的主体,普遍要求是达到法定数量的选民倡议。如瑞士联邦宪法要求10万有表决权的公民的连署;德国魏玛宪法要求有选举权之人民1/10以上的联名;奥地利要求的选民数是20万;美国一些州规定为3%至5%的选民。
2.创制权行使的范围,是指创制的法案以普通法法案或宪法法案(含宪法修正案)为限,抑或二者兼而有之,此方面,不同国家存在差异。像日本、意大利等国,仅承认公民普通法律案享有创制权,1993年的西班牙宪法则对公民对立法创制和立宪创制权同时给予了肯定。在一些联邦制的国家中,联邦与其成员关于创制权范围的规定也不相同。像瑞士联邦宪法规定,公民对联邦宪法有创制权,对普通法律无创制权,具体是指10万有表决权的公民可创制提出宪法修正案。各州的公民对其所在州的宪法修改及法律制定、修改、废止均有创制权。美国各州中,承认公民可进行立法创制的有19个州,可进行立宪创制的有14个州。[10]
3.创制权行使的方式,有原则创制和草案创制之分。前者指公民提出修改宪法或制定、修改法律的原则,由立法机关依此原则拟定法案予以通过或交由公民复决。美国一些州的宪法规定,人民对宪法提出修正时,如提出原则,经该州议会同意,即根据原则拟出草案交人民复决,就是原则创制,又叫间接创制。草案创制又叫直接创制,典型的国家为意大利,其宪法规定:“人民通过提出拟成条文的提案的方式来行使法案提出权,但该法案至少得由10万选民的联名提出。”瑞士宪法所规定的创制权,公民在行使时,采用原则创制和草案创制均可。其中,宪法的全部修改,公民只能提出原则创制,并就此原则创制举行先决投票,获全体投票总数半数以上的同意,即由改选或新成立的联邦议会按照公民所提修改原则,拟定新宪法草案。宪法的部分修改,公民在创制时,既可以提出原则,又可以提出草案。联邦议会应在1年内对公民所提出的原则或草案给予赞成或反对的表示,然后由行政委员会根据联邦议会赞成或反对的表示,令公民举行先决投票或复决。
4.创制权的限制。各国普遍规定,与公民经济利益有关的事项,如预算、租税及薪俸等,不能行使创制权,提出法律草案,以防止公民规避或减免其义务,增加国家财政的负担。除此内容上的限制外,公民创制的法案经投票否决后,若再次提出应受一定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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