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紧急命令权
紧急命令权是指国家元首享有的在国家处于非常时期时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颁布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的命令及采取相应解决措施的权力。
日本明治宪法第8条规定:“天皇为保持公共安全或避免厄运,根据紧急需要在帝国议会闭会期间,得发布代替法律的敕令。”
德国《基本法》规定:“如果在第68条规定的情况下未解散联邦议院时,联邦政府虽然已指明某项法案是紧急性的,但联邦议院仍然否定该法案时,联邦总统根据联邦政府的请求并取得联邦参议院的同意,可以就此项法案宣布立法紧急状态。”
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第16条规定:“在共和国体制,民族独立,领土完整或国际义务的履行受到严重和直接的威胁,并当宪法规定的公共权力的正常运行受到阻碍时,总统在同总理、两院议长和宪法委员会主席正式磋商后,根据形势采取必要的措施。”总统根据该规定采取的措施可以是属于议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也可以是属于正常行政范围内的事项。2008年的《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机构现代化的宪法性法律》对宪法第16条加入限制性的规定:“30天的期限结束后,60名国民议员或60名参议员可以向宪法委员会提出请求以审查本条第1款规定的条件是否仍然满足。宪法委员会应尽快给出意见。宪法委员会也可以在紧急措施实施60天以后自行对紧急权力的行使进行审查,并可在此后随时进行审查。”[9]
丹麦宪法第23条规定:“在紧急状态中不可能召集国会时,国王可以发布临时法律。”韩国宪法规定:“当发生自然灾害或重大财政、经济危机时,以及国家的安全保障或公共的安宁和秩序受到或可能受到重大威胁时,如果判定需要采取迅速的措施,总统可以在内政、外交、国防、经济、财政、司法等各方面,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认为前款规定的情况必要时,“总统可以采取暂时停止宪法规定的公民自由和权利的紧急措施,可以采取有关政府和法院权限的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总统享有的紧急命令权并非源于宪法的确认,总统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的先例为林肯总统在平定南部各州的叛乱中所开创。1976年国会通过的《国家紧急状态法》中规定国家进入紧急状态时,总统可以行使平时不能行使的权力,总统宣布紧急状态应事先通知国会并应6个月后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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