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议会的产生
议会之制最早形成于英国,英国议会的形成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等级会议、议会主权、行政集权议会。诺曼人征服之前的萨克逊时代的贤人会议,由贵族、高僧、爵士及县长组成,每年开会3、4次,对国王处理政务如立法、缔约、征税、任命官吏有同意之权,可视为英国议会的萌芽。诺曼征服英国后,改贤人会议为大会议,参加者为僧侣和诸侯,任务为辅佐国王决定政策,必要时得制定修改法律,但在性质上属于国王的咨询机关。13世纪,英王在同封建领主的斗争中败北,签署了《自由大宪章》,规定国王征税前须召开大会议征求意见;1258年各地诸侯逼迫英王签署《牛津条例》,规定把一切权力交给由15名诸侯组成的宫廷会议,未得到其同意,国王不能采取任何决定,国王要收税、分配、监护土地及出征,必须得到大会议的同意,《自由大宪章》和《牛津条例》可以说为议会的产生奠定了法律基础。
1254年,亨利三世为筹集战争费用,召开大会议,并将其改为议会(Parliament)。1265年以后,议会包括僧侣、贵族和市民(含骑士)三部分,形成等级会议,并获得了监督国王的财政收支、影响国王政策制定的权力。1343年始,等级会议逐渐分为两种势力,贵族、僧侣代表结合在一起为一方,发展形成为上院,即贵族院;骑士、平民及一些小的贵族、僧侣结合在一起,发展形成为下院即平民院,由此奠定了英国议会制的雏形。
1688年“光荣革命”确立了英国的君主立宪政体,1689年的《权利法案》肯定了议会的权力高于王权,未经议会同意,国王进行征税、招募军队及废止法律都是非法的。此外还规定议员经自由选举产生,享有言论豁免权等。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进一步肯定了议会的最高立法机关的性质和地位,明确赋予议会享有立法、决定预算、王位继承及其他重大问题的权力,使资产阶级性质的议会制得以最终确立。
议会在英国产生之后,随之传播到美国和法国。美国的议会起源于1781年的《联邦条例》,在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制定的联邦宪法中被正式确立,很大程度上是按照孟德斯鸠等启蒙思想家的思想而设计出来的产物。法国的议会则起源于封建社会时期,1302年国王腓力四世为同罗马教廷抗争,争取世俗权力而召开了由僧侣、贵族和市民参加的等级会议,或叫三级会议。通过此三级会议,国王加强了自己的地位,逐渐消灭了封建割据势力,实现了中央集权和国家政治上的统一。后来王权日益强大,至路易十三当政时的1614年,三级会议便不再召开。18世纪后半叶,国王为增加新税,又恢复召开了175年没有召开的三级会议,资产阶级同国王之间围绕会议的任务权限及表决方式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斗争。1789年6月17日,资产阶级以第三等级占全体国民的96%为由,宣布第三等级的代表组成国民议会,国王征收一切赋税,均需事先得到国民议会的同意。7月9日,国民议会进一步宣布自己为制宪议会,准备制定宪法,当得知国王准备用武力驱散国民议会时,巴黎市民愤怒了,爆发了7月14日的起义,使法国大改革终于达到高潮。1791年,法国制定出第一部宪法,规定了一院制的议会,此后经历了反反复复的斗争,最终形成了既不同于英国议会、又不同于美国议会的议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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