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其他方面的职权
除上述几方面的主要职权外,政府享有的其他职权有:掌管军队、警察和监狱;掌管行政机构、任免官吏和主管官吏事务;编制并实施国家的预算;颁赐荣典,授予荣誉称号和职务;决定大赦、特赦、减刑、刑罚执行的免除及权利的恢复等。
【注释】
[1]这可能是英国政府被称为内阁的原因,参见罗豪才等:《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和政治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240页。
[2]第一位受委托主持内阁会议(即行使首相职权)的是当时的财政大臣罗伯特·瓦普尔(Robert Walpole),但是基于首相一词在当时含贬义,因此他拒绝别人称他为首相。“首相”一词正式由法律承认的始见于1937年《英王大臣法》。
[3]参见王广辉:《比较宪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95~396页。
[4]2001年修订后《联邦德国基本法》第63条。
[5]参见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2条第5款、第82条;1972年《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第76条第6项;1992年《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第84条第7项;1992年《蒙古国宪法》第25条第1款第6项。
[6]刘向文、宋雅芳:《俄罗斯联邦宪政制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10页。
[7]在这次“换总理如换衫”的事件中,前后所牵涉的俄罗斯总理分别是切尔诺梅尔金、基里延科(1998年3月23日—1998年8月23日)、普里马科夫(1998年9月11日—1999年5月12日)、斯捷帕申(1999年5月19日—1999年8月9日)和弗拉基米尔·普京。
[8]德国基本法第62条。
[9]德国基本法第64条第1款、第65条。
[10][德]库德·宗特海默尔:《联邦德国政府与政治》,孙克武等译,复旦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61页。
[11]需要说明的是,进入20世纪以来特别是“二战”以后,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各国都不同程度地进行了政府机构改革。英国在上世纪后期实行的政府机构改革中对一些部进行调整。比如贸易和工业部就经过合并、拆分、再合并的过程,该部的职能前后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也正是政府机构改革的原因,使得对英国的部进行统计的数据经常发生变化。
[12][英]威廉·韦德:《行政法》,楚建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560页。
[13]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第4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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