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民投票承认
国会提出的宪法修改创议必须得到国民投票的通过以后才能有效。由此可知,日本宪法在修改方面实行的是强制公民投票制度,是宪法第1条肯定的国民主权原则在宪法修改方面的落实,体现了宪法的重要性和对宪法修改的慎重,也可以说是为了将本质上属于制宪权范畴的宪法修改权与国会行使的立法权在制度上区别开来。从宪法的规定看,国民投票对宪法修正案的承认有两种途径:
1.特别国民投票
特别国民投票是指专门为承认国会提出的修改宪法创议而举行的国民投票。一般意义上的国民投票,并不限于对宪法修正案的承认,也可以用于对重要法案的复决和探寻国民对重大政策的态度。但在日本,根据宪法的规定,国民投票仅用于对国会提出的宪法修正案的承认,而不能用于其他的事项,因而才被称为“特别国民投票”。
2.国会规定的选举时的投票
国会规定的选举是指全国范围内同时举行的众议院议员选举和参议院议员选举。
宪法之所以规定上述两种国民投票对宪法修改的承认方式,主要是基于方便的考虑。实际进行国民投票时应采取其中的哪一种方式,从宪法的规定看,应由国会在向国民提出宪法修改创议时加以指定。相比较而言,特别国民投票因目的单一,有利于国民将精力专注于宪法修改所涉及的问题,可以降低投票的盲目性。
举行国民投票时,国民如何对国会提议的宪法修改案表示赞成或反对,要根据国会创议的形式来决定。如果修改宪法的创议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国民就只能对其整体表示赞成或反对;如果修改宪法的创议分为不同的部分被提出,可以对各部分分别表示赞成或反对。考虑到国民投票只是对国会创议的宪法修正案的承认,国民也就只能对原案作出赞成或反对的意思表示即可,不能加以修改,或者是赞成一部分反对另一部分,尤其是宪法修正案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时更应如此。
国民投票的方法和程序需要立法规定,但至今尚未制定出该方面的法律。1952年12月,选举制度调查会曾经就此向内阁提出过一个报告,内阁据此报告在第二年草拟了一个《日本国宪法修改国民投票法案》,该法案规定,国民投票自修宪提案日起35日后90日内,于内阁所定期日,或于该期间内所举行之众议院议员总选举或参议院议员普通选举时,依国会之议决所定之选举期日行之。有众议院议员选举权者享有国民投票权。投票时,若对宪法修正案表示赞成、反对,分别以O、×加以标记。[12]
宪法修正案是否得到国民的承认,要看其是否在国民投票中得到了过半数的赞成。所谓“过半数赞成”,有“有效投票过半数说”、“总投票过半数说”和“有权者总数过半数说”等主张。“总投票过半数说”将无效票作反对票对待、“有权者总数过半数说”将弃权票作反对票对待,在合理性上均存在欠缺或瑕疵,因而宫泽俊义、三浦隆教授均认为,采用“有效投票过半数说”比较妥当。[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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