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损害赔偿数额的法律适用
(一)Filartiga案的损害赔偿以及学者的评价
在Filartiga案中,为了确定赔偿的数额,Nickerson法官将案件分配给治安法官John Caden。Caden认为,关于赔偿问题,应该适用巴拉圭法,不允许进行惩罚性赔偿,以免有鼓励挑选法院的嫌疑。[252]对此,Nickerson法官不大同意。Nickerson法官从相互尊重的原则出发,引用《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第6(2)条的规定,适用利益分析来决定裁判规则,选择了混合的裁判规则而非单一的规则。Nickerson法官认为,必须指向国际法来确定所要适用的实体法原则,当然也要考虑巴拉圭的利益,前提是不违反国际法或者美国的公共政策。为此,Nickerson法官认定,对于违反国际法的救济首先要看巴拉圭法的规定,从而就大部分赔偿项目都适用了巴拉圭法。然而,至于惩罚性赔偿,《巴拉圭民法典》并没有规定,Nickerson法官认为,为了宣告禁止酷刑的国际目标,授予惩罚性赔偿是合适的,因而直接将国际法作为裁判规则。[253]对于Nickerson法官的分析和判决,Christenson教授是赞同的,他认为,习惯国际人权法、法院地法、相关的外国法代表了不同的政策和利益,而所有这一切都应有助于在美国法院的人权诉讼的政策。[254]
在Filartiga案中,地方法院认定巴拉圭法应作为认定补偿性损害赔偿的准据法,因为巴拉圭与侵权行为具有最密切联系。[255]然而,在考虑惩罚性赔偿时,法院又故意忽视巴拉圭法,因为巴拉圭法不允许惩罚性赔偿。这样一来,对于损害赔偿金的认定,实际上不存在任何既定的规则来指引美国法官的判决。
(二)补偿性赔偿
在有的案件中,法院判决被告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且对于原告的补偿性赔偿(Compensatory Damages)应与其所受的伤害相称。例如,在Mushikiwabo v.Barayagwiza案中,法院裁决被告向酷刑受害人的每名亲属赔偿支付50万美元的补偿性赔偿金。[256]在Cabello v.Fernandez-Larios案中,法院对于法外处决判决300万美元的补偿性赔偿金;[257]在Tachiona v.Mugabe案中,法院对于法外处决判决250万美元的补偿性赔偿金以及向每名酷刑受害人赔偿100万美元。此外,法院曾经还作出过这样的判决,即比原告所请求的赔偿额还高。[258]在Arce v.Garcia案中,陪审团裁决被告向三名原告赔偿5460万美元。[259]
(三)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是用来惩罚、威慑被告以及其他人将来不再实施同样的行为,所以为了达到此目标,法院必须明确国际社会对于酷刑的否定以与赔偿额相适应。为了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数额,法院必须考虑到行为的性质等多种因素。如果希望减少赔偿额,则被告应举证证明其资产状况及其合法来源。[260]对于多次实施非法行为的,惩罚要比初次实施的人重。[261]在不少案件中,法院都曾经作出过惩罚性赔偿的判决。[262]有学者认为,不应适用法院地法来支配惩罚性赔偿。[263]
在Marcos案中,法院地的程序规则适用于确认在菲律宾的受害人、保存Marcos遗产的衡平救济以及遗留的诉讼(survival of action,指的是受害人死亡后仍然继续存在的有关人身伤害的诉讼,它并不随着提出诉讼请求的当事人的死亡而消灭),而菲律宾法则用来支持惩罚性赔偿。[264]还有,在Abebe-Jira v.Negewo案中,法院判决被告向遭受酷刑的每一名原告支付3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金;[265]在Mehinovic v.Vuckovic案中,法院判决被告向每名原告支付25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金;[266]在Tachiona v.Mugabe案中,法院对被告的法外处决行为和酷刑行为分别向原告支付500万美元惩罚性赔偿金;[267]在Mushikiwabo v.Barayagwiza案中,法院要求被告向受害人的每一名亲人支付100万美元惩罚性赔偿金以及向酷刑受害人支付500万美元赔偿金;[268]在Todd v.Panjaitan案中,法院要求被告支付1000万美元惩罚性赔偿金;[269]在Forti v.Suarez案中,法院要求被告支付300万美元惩罚性赔偿金;在Quiros de Rapaport v.Suarez-Mason案中,法院要求被告向受害人的遗孀支付1000万美元惩罚性赔偿金并向受害人的母亲和姐妹支付500万美元惩罚性赔偿金。[270]在Flatlow v.Iran案中,地方法院法官为了显示自己的爱国主义,作出的裁决比原告所请求的还多一亿美元。[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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