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国际法的适用与内容的查明
在Corrie v.Caterpillar,Inc.案中,法院适用联邦普通法。[302]在Xuncax v.Gramajo案中,法院将国际法作为联邦普通法来适用。[303]然而,《联邦证据规则》(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和《联邦民事程序规则》(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都没有提到在美国法院证明国际习惯法的方法或者要求。《联邦民事程序规则》第44.1条承认利用专家证人来证明外国法,但没有提及国际法的证明。在实践中,美国法院一般都是承认专家证人对国际习惯法的内容和适用的证言。[304]
联邦最高法院曾经指出:
查明国际法内容应求助于文明各国的习惯和惯例,作为证据,则要求助于皓首穷经的法学家的著作。司法机关不是关注这些著作所论述的法律应该是什么,而是法律实际上是什么。[305]
因此,就美国国内而言,学者的意见不是国际习惯法的权威渊源,而是国际法律规范的存在及其内容的间接证据。[306]
由于没有普遍接受的国际习惯法规则的权威文本,国内法法院不但要决定案件的结果,也要认定国际社会已经作为法律所接受的政策和规则。因此,专家证人就要证明国际习惯法规则的形式、内容以及在本案事实中如何适用。基本上在所有的诉讼中,每一方当事人都会找对自己有利的专家证人,因此法院在认定相关的国际法规则时必须非常谨慎。此外,还要注意不要干涉行政部门的外交政策和事务。
Hoffman教授曾经提到,在他代理的一起案件中,作了充分的准备来证明国际习惯法,并且还找了相关的专家证人,结果法官根本不感兴趣,并对国际习惯法规则是否存在抱着怀疑的态度。[307]因此,他认为,为了证明国际习惯法,必须求助于更易获得的渊源,例如专家证言、将习惯法规则法典化的条约、国际组织的决议等。有学者认为,《美国对外关系法(第三次)重述》已经列明了要遵守国际习惯法规则,在实际诉讼中,法官会遵从《美国对外关系法(第三次)重述》的规则,这样就不用提出直接的广泛的国家实践的证据了,也避免了法官阅读和分析众多文件的麻烦,也有助于当事人的理解。[308]
在实践中,法院一般都不大愿意接受国际习惯法的。在Forti v.Suarez-Mason案中,[309]法官就拒绝承认存在禁止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国际习惯法规则。在United States v.Alvarez-Machain中,也是如此。[310]当然,在Abebe-Jiri v.Negewo案中,法官起初不愿意审理,后来经过律师的说服,才同意适用国际人权法。[311]在Trajano v.Marcos案中,[312]法官也接受了适用国际习惯法。此外,还有一些案件也采纳了专家证人的证言,适用了国际法。[313]
对于美国法官适用国际法,学术界也有心存疑虑的。有学者认为,作为国际人权民事诉讼的领导者,美国负担着重责,[314]审理这些复杂事项的法官应精通与人权相关的国际法的各个方面。[315]虽然美国法院有机会促进国际人权法,但是评论者已经注意到法院看似没有准备好来面对这个巨大的任务。[316]法院适用国际法规范作出判决一方面给联邦地方法院审理《外国人侵权请求法》诉讼的能力带来威胁,另一方面是强迫联邦法院成了审理国际请求的裁判机构,扭曲了法院的角色。[317]
不幸的是,批评者注意到美国法官对日益相互依赖的世界缺乏了解和正确的评价。[318]即使在不必适用国际法时,美国法院也在不断地适用国际法。这使国际法的内涵复杂化了,而且打破和削弱了国际法发展中的和谐与进步。[319]具体到个案,有学者对于Unocal案提出了批评,认为法院根据《外国人侵权请求法》解释帮助和教唆责任,这充分地表明授权美国联邦法官利用一个模糊的框架解释以及界定国际法是存在天然的风险的。因此,有必要让美国联邦法院的法官精通国际法。[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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