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无意排污会引起牢狱之灾吗?
刑法是打击犯罪的手段,是惩治违法行为最严厉的方式,以至人们谈“刑”色变。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我国《刑法》中设置的一种罪名,其目的是为了打击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严重后果的恶劣行为。工业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危险废物。这些危险废物若处置不当进入到生活环境中,将会给环境和人类带来巨大的灾难性后果。那么,什么样的污染行为会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受到刑法的制裁?排污者无意的(也就是法律中的“过失”)排污行为是否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我们用下面的案例来作答。
1998年9月,被告人吴某购得旧氯气罐3只。吴某被告知其中1只罐内装有残存的有毒气体氯气,并且不能排放。吴某欲以600元价格将该3只氯气罐卖给专营收购废旧物品的王某。因王某得知罐内有氯气不好处理不愿购买,吴某便与王某商定:由吴某将装有氯气的罐子运至王某家并在王某屋后水沟中将残存氯气排放至水中,王某安排他人帮吴某排放氯气。后吴某按约定将氯气罐运至一三轮车停放点,王某电话通知其妻江某为吴某带路将氯气罐运至王家屋后。江某借来扳手让吴某放掉罐内氯气。吴某将氯气罐阀门打开使罐内氯气排放至沟内的水中。被排放入水体中的氯气散发到空气中后,致使附近小学的200多名师生于1998年11月19日开始出现呕吐、头晕等中毒症状,花去医疗费共计人民币8.611398万元;同时造成当地127.9亩农作物受损和1头猪被毒死,直接经济损失价值人民币9万余元。
被告人所在的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王某、江某违反国家规定向水体排放有毒气体,致使人群中毒且公民私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两千元;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一千元;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一千元。
(案例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vip.chinalawinfo.com/Case/displaycontent.asp?gid=1174622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而成立的罪名。本案中的3名被告人排放氯气的行为是为了买卖装有氯气的氯气罐而不是为了排污,那么是否能说3名被告在主观上不存在污染环境的故意,因而不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处罚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犯罪主观方面为间接故意。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环境保护法已经实施了二十多年的今天,不能再说排污者在将危险废物排入环境之前,没有预见或者没有认识到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损害后果,而仅仅是由于管理不当或者违反操作规程的过失。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危害行为的特征之一是将各类危险废物直接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本案中排放的氯气是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符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至于危害后果方面,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规定的是公私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具体是指造成财产直接损失30万元以上;或对人身造成严重伤亡,具体是指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本案中造成的危害后果符合这一规定。据此,人民法院对被告3人的判决是合法合理的。
除了我国《刑法》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作了规定外,其他环保相关法律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等单行法对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处置危险废物都作了具体规定。现实生活中,如果对危险废物处置时比较大意可能会引发重大的环境污染,因此我们提醒大家注意,对一些危险剧毒物质的处理一定要慎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38条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57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或者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61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直接经济损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83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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