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因饮用水污染遭受损害,怎么办?
生活饮用水与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地下水以水质好、处理费用低等优点被认为是饮用水的最好水源。我国目前大约有7亿人饮用地下水,在北方地区和缺水城市,大都依赖开采地下水作为生活饮用水的主要供水水源。因此地下水的污染通常直接关系到饮水居民的身体健康。由于地下水和地表水之间的循环补给关系,地表水受污染会在水循环中把污染物传入地下,使得地下水也遭到污染,直接危及生活饮用水源的安全。关注生活饮用水安全,保障百姓身体健康已成为一个事关百姓利益的突出问题。
某家具公司为处理废硝基稀料(俗称香蕉水),将2吨共10桶废香蕉水免费送给吴某。吴某见有利可图,遂将其运回埋在自己预先挖好的自留地坑里。该废香蕉水经地下水渗透,致使邻居刘某家的井水、河塘遭受严重污染,其井水不能使用、塘里的成鱼死亡。刘某在与家具公司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投诉到区环保局,要求该公司给予经济赔偿4000元。该环保局接到投诉后,立即赶往现场调查取证。经化验分析:刘某家的井水化学耗氧量浓度达到4040毫克/升,油的浓度高达56毫克/升,严重超过生活饮用水标准。根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区环保局对家具公司作出了处罚决定:1.给予该公司罚款5000元的处罚;2.赔偿刘某各项损失3000元;3.负责将刘某家的井水抽干、换水,直至井水各项指标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为止。
本案是一例污染转嫁导致地下水质恶化的环境污染事件。本案中家具公司利用吴某的趋利心理将废香蕉水送给吴某,转移污染,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关于禁止污染转嫁的规定,应当对污染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因此环保局的处罚决定是正确的,但本案中直接掩埋香蕉水致使污染的吴某却未受到处罚,这是于法无据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无良好隔渗地层时禁止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吴某将废香蕉水埋在自留地中,使其渗透污染刘某家的井水和河塘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理应对污染和刘某的损失承担责任。
取水水源的安全,是饮用水安全的第一道防线。目前,城市饮用水水源主要来自地下水和地表水,农村的饮用水水源大都为地下水甚至是直接饮用地下水。因而,我国环境法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十分重视。我国《水污染防治法》赋予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权力,并且为有效保护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禁止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则对划定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防治地面渗透污染地下水和防治开发、回灌活动污染地下水作了具体规定。这些强制性规定为防治地下水质的污染、保护居民生活饮用水的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于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生活饮用水源污染损害的,受害人可以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要求责任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20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其他等级保护区。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其他等级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当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禁止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
对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应当加强保护。
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第36条 矿井、矿坑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应当在矿床外围设置集水工程,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第37条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饮用水的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