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以邻为壑造成跨界水污染,找谁赔?
我国是一个多河多湖的国家。由于河流、湖泊在地理上是以流域为系统的,仅按行政区域对其制定区域防治规划进行监督管理,在国民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已不能解决流域污染问题;地方保护主义、以牺牲下游利益来获取自己的经济利益,也容易引发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跨行政区域水污染损害发生后,老百姓应当怎么办呢?
我国南方甲省内有一座水库,位于甲省的A市境内,与上游的乙省B县交界。自2000年起,居住在水库周围的A市的村民,利用水库优质的水资源,纷纷搞起了网箱养殖。然而,连续两年来自上游B县地区的工业污水的排放,给该水库造成严重污染,致使A市村民投放在这里的数千只网箱全军覆没,直接经济损失达百万余元。事发后,A市海洋与渔业局渔政、资环等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水库污染案件查处工作,并邀请了国家级环境检测机构参与污染调查,经过认真调查取证确认,水库污染为上游乙省的造纸等工厂违规排污所致。于是养殖户们向甲省A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上游乙省的纸业公司和化工厂赔偿鱼类养殖损失。一审判决纸业公司和化工厂停止侵害并赔偿村民全部经济损失。纸业公司和化工厂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认为:水库并不具有渔业功能,水库属跨省辖区的水利工程,其开发利用及制定水土保持方案须经双方协商,发生争议应由双方的共同上级部门解决。甲省对水库水体功能的划分为三类、具有渔业功能是错误的。后甲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故维持了一审判决。
(案例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com.cn/jszx/elisorcase/content.asp?id=5209)
本案中纸业公司和化工厂认为水库属于跨省辖区的水利工程,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的水体保护区的划分权限,由两省的上级主管部门对水库的水体功能进行划分。甲省人民政府单方将跨省水体确定为三类水体,认定其具有渔业功能,违反了法律规定,是不合法的行为。事实上水库虽然地处甲省与乙省交界,但在行政区划上完全隶属于甲省管辖,所以甲省人民政府认定水库具有渔业水体功能是合法的。
近年来,环境跨界水污染事件时有发生,这里所指的“跨界”为广义,包括了跨省、跨地市、跨县区、跨乡镇。为什么会发生这类跨界水污染纠纷呢?事实表明,部分排污企业的以邻为壑的排污行为,屡屡造成河流上下游之间的跨界水污染纠纷,造成严重的环境和经济损失。那么法律对此类纠纷有无相应的规定呢?答案是肯定的。
因为水体流动性和整体性的特点,我国《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水污染防治应当按照流域或者区域统一规划。对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当纠纷无法通过行政机关调解解决时,受害者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获得救济,那么以谁为被告?向谁提起诉讼呢?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以上游的排污者为被告向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民事赔偿之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17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务院水利管理部门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26条 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第37条 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第13条 造成跨行政区域污染的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由污染行为发生地和污染结果发生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两个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举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28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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