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车内空气污染,车主如何维权?
近几年来,我国的汽车数量成倍增长,车主在享受汽车给自己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却很少关注车内的空气污染问题。根据美国Annarbor环境集团发表的一个报告显示,车内空气中的有害化合物含量是家居和办公室中的5~10倍。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室内环境监测中心发布的2004年第一号室内环境消费警示——警惕新车空气污染之后,全国各地发生的新车苯超标中毒案件一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车内空气污染日趋严重,车主遭遇车内空气污染,如何维权呢?
2002年,卢先生在某汽车贸易公司买了一辆家用轿车。销售商在出售前对车内进行了装饰。卢先生购车后发现,车内有刺鼻气味,自己也出现脱发现象,经诊断为“甲醛接触反应”。经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室内环境监测中心检测,该车在使用一年后,车内有毒气体甲醛含量为3.13mg/m3,超标26倍。卢先生要求销售商退车,但遭到对方拒绝。为此,卢先生一纸诉状把销售商告上了法庭。
2003年3月,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车车内有毒气体甲醛含量严重超标,危害卢先生的身体,无法正常使用。而销售商不能按约定提供合格的、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的商品,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卢先生提出退货即解除合同于法有据,销售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全额退还购车款。同年4月,该汽车贸易公司不服法院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目前尚未制定车辆内空气质量标准,中国室内环境监测中心的检测报告不能证明车内空气质量存在问题,只能作为参考。凭该报告要求退车、赔钱无法律依据。于是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销售商补偿卢先生3万元,云龙之星公司同意更换汽车内饰并补偿卢先生经济损失3万元。但卢先生表示对终审结果不满,将对人身损害的事实另行起诉。
(案例来源:新浪网,http://news.sina.com.cn/c/2004-04-05/07442226020s.shtml)
一个案件,两种截然相反的判决,原因何在?关键在于中国室内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是否能够成为法庭判决的依据。本案是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卢先生认为汽车贸易公司出售的车,车内空气污染严重,不符合使用条件和用途,因而要求法院判决销售商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一审法院根据中国室内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认定车内有毒气体甲醛含量严重超标,不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从而作出了“被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全额退还购车款”的判决。
我们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但主要事实依据错误。《合同法》第62条第1项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本案争议的焦点就在于车内空气质量是否存在污染。我国目前并没有专门的关于车内空气质量的标准,《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空气质量标准》中也没有车内空气质量的相关规定。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室内环境监测中心检测得出的“车内有毒气体甲醛含量为3.13mg/m3,超标26倍”的结论是根据《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作出的,然而车内空气质量能否参照《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并无法律上的根据。所以不能依据这个检测结果得出销售商出售的汽车车内空气质量不合标准的结论。根据以上分析,不能依据《合同法》第111条之规定,认定被告存在违约,卢先生亦不能依据《合同法》第94条和第111条的规定,解除合同,请求返还购车款。因此,二审法院的改判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本案最后卢先生表示对终审结果不满,将对人身损害的事实另行起诉。暂且不论结果如何,笔者认为卢先生首先面临的依然是举证问题。《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可见,造成环境污染危害是构成环境侵权的前提条件,而本案由于缺乏明确的车内环境质量标准,所以就无法判明车内空气质量是否存在环境污染。卢先生不能提起环境侵权民事诉讼,只能提起一般的侵权之诉。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卢先生将承担起证明车内空气存在污染,并且这种污染导致了自己的人身伤害的举证责任。这又回到了本案的关键点——车内空气质量标准问题。
本案反映了一个立法亟待解决的问题,车内空气质量何时有法可依?车内污染在西方国家也是一个非常受关注的问题,美国甚至把室内和车内污染作为人类健康的五大危害之一。一些国家不仅制定了相关的技术标准,还在防治方面投入了很大的精力。
可喜的是,2004年,国家环保总局正式启动国家环保标准《车内空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及测量方法》的制定工作,作为落实《国家环境友好汽车实施方案》的标准之一,《车内空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及测量方法》出台后将有望控制住汽车内污染物的浓度,为消费者维权提供法律依据。虽然目前尚无该标准出台的消息,但是值得我们期待。另有专家建议,国家制定车内空气的质量标准是十分必要的,但是相关部门如能制定对内饰件原材料进行控制的环保标准,将有助于从源头上控制车内的空气污染。因为汽车内的空气污染物主要包括甲醛、甲苯、一氧化碳、总挥发性有机物等,这些污染物主要来自内饰部件的粘胶、塑料件以及涂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61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62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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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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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41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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