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废气入侵果园,果农损失谁来赔?
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废气不仅对人体健康不利,对植物庄稼也有危害,一些有害废气的浓度范围内甚至寸草不生。生活中,农民种植的作物因废气而死亡、歉收,损失发生后,农民们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谭某在山岭上种植了1386株葡萄,每年带给他的收入也有上千元,然而,从2000年4月起,自己刚刚进入盛产期的葡萄花芽、花蕾、幼果慢慢地枯死,使谭某收入锐减,他想到可能是自己果园附近的滑石粉厂排出的毒气污染环境导致果树枯死,于是他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与此同时,果农欧氏三兄弟也发现自己种植的龙眼、芒果、葡萄莫名其妙地枯死。此事引起了谭某所在镇镇政府的高度关注。经县环保局、镇政府等部门调查后认定,滑石粉厂排出的浓烟经低压和空气中的二氧化硫、水反应变成亚硫酸,飘落在果树嫩叶上,造成叶片组织坏死,叶片卷曲,无再生产能力。县农业环境保护站对果树受污染情况进行调查,证实由于滑石粉厂烟尘的污染,致使果树枯死,直接影响当年水果的产量。谭某等人根据上述测试结果,要求滑石粉厂赔偿当年度水果失收所带来的损失,但滑石粉厂均以种种理由拒绝赔偿,谭某等人的损失能得到赔偿吗?
(案例来源:《人民日报》,2005年6月2日)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大气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所谓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是指因污染环境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时,污染者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以补偿受害者在利益上的损失。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此外,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2条第1款规定:“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本案中滑石粉厂排放的烟尘造成谭某和欧氏兄弟4人的果树枯死,果实歉收,滑石粉厂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果树的枯死、失收存在因果关系,且滑石粉厂不存在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也不存在第三人的过错等免责事由,完全符合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条件。因此谭某等人依法有权要求滑石粉厂赔偿自己因果园歉收带来的损失。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2条第2款规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此规定,谭某等人在滑石粉厂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可以依法申请环保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滑石粉厂立即停止排污行为,并对果农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是一起废气入侵果园致使果园歉收的事件,实际生活中还有废气造成其他作物歉收的事件发生。通过本案可以告诉老百姓,在自己遭遇此类事件时,最好先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反映,请求调查事件产生的原因。因为大气污染具有流动性,农民自己很难查清作物致损的真正原因,很难搞清楚作物的损失与污染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很难确定造成污染的排污者。在相关部门调查确定废气污染致使作物死亡歉收的事实后,受害的农民就可以要求废气的排放者承担责任,弥补自己遭受的损失;污染者拒绝赔偿的,受害农民可以依法申请环保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62条 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124条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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