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遭受噪声干扰向谁诉,环保、公安还是城管?
人们在生活中总会遇到噪声干扰自己生活的情形,那么,市民在遭受噪声污染想投诉控告的时候,到底找谁呢,环保?公安?还是城管?
某小区住宅楼楼下有间音响店一天到晚开大音量放着音乐,有时候到晚上十二点还放着,吵得该楼其他居民白天不能午睡,晚上不能好好休息。居民们多次与音响店店主交涉,效果甚微,甚至差点大打出手。后来居民决定拨打环保热线电话投诉,结果电话接通以后环保部门要其再拨打城管电话,打通城管电话以后,城管说不归他们管,让其找公安,公安机关又说,他们晚上10点以前不管。结果居民们忙了半天竟然连个投诉的部门都没找到。居民们犯了愁,噪声到底是谁管?明天音响店的喇叭又开起来了,他们该向谁投诉呢?
上面的事例反映了目前城市存在的一个问题:市民遭受噪声污染投诉难的问题。大多数市民都觉得,噪声投诉不找环保部门找谁?但事实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非所有的噪声投诉都属于环保部门受理,还有很大一部分归公安、交通等部门管理。近年来,更有一些城市为了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成立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又俗称城管),将一些噪声投诉归于城管部门受理。受理噪声投诉的部门很多,可市民在投诉时却犯了难,到底向谁投诉呢?
面对这一问题,各级地方政府纷纷出台了噪声投诉指南,为市民投诉指点方向。以天津市为例,环保部门可直接受理的噪声投诉有:(1)建筑施工单位违反规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的;(2)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3)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4)居民楼内新建、扩建、改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各类经营场所以及饮食服务、文化娱乐和修配加工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噪声排放标准的。
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直接受理的投诉有:(1)在本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和其他发出高噪声的音响器材的;(2)未经公安机关批准在本市建成区内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3)未在公安部门规定的活动区域和时间内在本市建成区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商业宣传等活动的;(4)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环境噪声的;(5)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
铁路管理部门直接受理的投诉有:铁路机车进入本市市区内,未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鸣笛的。海事行政管理部门和渔政渔港监督部门直接受理的投诉有:各类机动船舶(包括气垫船)在市区内的河道航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民航管理部门直接接受的投诉有:航空器未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市建成区上空进行超低空训练飞行(军事飞机除外)或从事商业性飞行活动的。城市市容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扰民马路摊点的清理。
我国的《噪声污染防治法》将噪声分为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四类。其中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商场外高音喇叭叫卖、卡拉OK及麻将娱乐等所产生的噪声均属于社会生活噪声。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条对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有一个统筹性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据此,一般在日常生活中,工业及建筑施工噪声扰民的,市民可以向环保部门投诉。受到交通运输噪声干扰的,一般由交管、航运、铁路和民航部门协同环保部门管理。对于社会生活噪声,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之前,很多城市将其行政执法权给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但《治安管理处罚法》颁布实施后,社会生活噪声统一由治安管理部门管理,市民可向当地公安机关投诉。上述只是一般情况,各个地方对噪声投诉可能会有不同规定,市民在投诉时应当参照当地关于噪声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投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6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57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机动船舶有前款违法行为的,由港务监督机构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铁路机车有第一款违法行为的,由铁路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58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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