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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事噪声,是尽孝还是扰民

时间:2023-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4.4 丧事噪声,是尽孝还是扰民?现在,这种丧事习俗已经形成了另类噪声源,扰乱了居民的正常生活。罗某认为儿子患病是因秦某办丧事的噪音过大受惊吓引起的,于是找秦某索赔。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1条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4 丧事噪声,是尽孝还是扰民?

在很多地方习俗中,办丧事一定要请锣鼓乐队吹奏哀乐,请专业“哭手”唱哭词并大摆筵席宴请亲朋好友为亡者送行。现在,这种丧事习俗已经形成了另类噪声源,扰乱了居民的正常生活。对此,市民的看法可谓大相径庭,有赞成者也有反对者。赞成者认为操办丧事是子女的一片孝心,无可厚非,应当理解和宽容。反对者表示虽然是尽孝道,但是这种敲打哭喊的噪声的确干扰了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应当停止。那么丧事噪声究竟是尽孝还是扰民,且看法律怎么说。

某居民小区的秦某为其父亲办丧事,请了一帮“演唱队”在楼下吹吹打打。凌晨2时,秦某楼上的住户罗某突然听到“咣”一声,起来一看,楼下又开唱了。这时,罗某2岁的儿子哭着醒来,尿流得满床都是。第2天起,罗某发现儿子上厕所,要半个多小时才能解出手,连续几天都如此。于是罗某带着儿子到市第七人民医院检查,医生称小孩可能是在尿胀情况下受到某种刺激,导致心理和生理上无法正常排泄所引起的,需进行治疗和引导。罗某认为儿子患病是因秦某办丧事的噪音过大受惊吓引起的,于是找秦某索赔。秦某承认当时音量确实“大了点”,但他要求罗某证明小孩子无法正常解手是由于噪音引起的。

(案例来源:新华网,http://www.xinhua023.com/)

办丧事尽孝道本是天经地义、无可厚非,但若是因此干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就得受到法律的限制了。操办丧事中请人吹奏哀乐、请“哭手”哭喊是否属于噪声污染呢?根据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1条之规定,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这种请人吹奏哀乐、请“哭手”哭喊的行为属于社会生活噪声。以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噪声污染“超标”和“扰民”两大标准来看,丧事噪声显然属于噪声污染行为。

办丧事一般都是在居民区内,属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环境噪声敏感区域,根据《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若昼间超出55分贝,夜间超出45分贝就属于超标排放。至于“扰民”,由于办丧事都在清早甚至半夜开始,吹奏哀乐、“哭手”哭喊的声音严重干扰了周围邻居的正常生活作息。此外,这种丧事扰民的行为还违反了我国《民法通则》关于相邻权的规定,《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遭遇丧事噪声干扰,我们该怎么办呢?法律给出了多条途径:我国《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民法通则》中规定,行为“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1条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当丧事噪声干扰我们的学习、生活和工作时,我们应当本着宽容理解的原则,可以先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可以请求居民委员会或者环保部门调解;调解不成则可以请求向公安部门举报投诉,公安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于因此而遭受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受害人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83条、《环境保护法》第41条、《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1条的规定请求赔偿损失。本事例中罗某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投诉;对于其子因受惊吓而患病的损害后果可以向秦某请求赔偿,赔偿既可以请求环保行政部门给予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在此也告诫大家,操办丧事孝心可嘉,只是不要“扰民”才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61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83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58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殡葬管理条例》

第21条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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