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建筑施工噪声扰民,居民怎么办?
城市化进程中一个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城市建设中的建筑施工噪声扰民问题。实践中,很多建筑施工现场位于文教科研和居民住宅等环境噪声敏感建筑区域内,有些工程受施工期限所限需要连续夜间作业。这些都会对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产生严重的噪声污染,那么,面对建筑施工噪声,我们该怎么呢?
某居民小区的业主搬进新居后发现,小区旁边正在进行另一期商品住宅区的建设。为了尽快竣工,建设工地昼夜施工,开工一个月来,工地大型机器的轰鸣声,严重干扰了居民的正常休息。于是小区业主向环保部门投诉,经调查发现,该建筑公司未办理任何噪声排放申报和相关的夜间开工手续。根据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该工地的昼间噪声为100分贝,夜间为80分贝,大大超过了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在与建筑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业主将该建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设专章对建筑施工噪声的污染防治作了规定,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施工噪声达标排放。《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8条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二)噪声污染排放申报登记制度。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三)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建筑施工作业。
这里的“夜间”指的是晚间22点至早间6点的时间段。如果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公告附近居民。所谓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这些区域通常需要特别保持安静,而建筑施工作业所产生的环境噪声值很高,以施工场界的噪声标准难以满足这些区域的环境要求,所以《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禁止夜间在城市市区环境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
联系本案,首先,本案中的建筑施工单位超标排放。根据《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制标准》的规定,昼间的施工噪声限值最大为85分贝,夜间为55分贝,而本案中的建筑施工工地的昼间噪声为100分贝,夜间为80分贝,显然为超标排放,且干扰周围居民的正常休息,造成了严重的噪声污染。其次,其违反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噪声污染排放申报登记制度。最后,居民小区属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单位未办理相关手续也未向周围居民公告,已严重违法。
对于施工单位拒报噪声排污事项的行为,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1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对施工单位违法夜间作业的行为,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6条之规定,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并处罚款。本案中遭受施工噪声污染危害的业主有权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1条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28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29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第30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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