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房屋装修声音太大怎么办?
随着自购住房时代的到来,房屋装修噪声扰民,已成为困扰人们生活的一大问题。装修过程中的噪声会引发邻里间的矛盾,如何妥当、有效地解决有关问题,避免引发更大纠纷,是一个值得思考的法律和社会问题。
张先生与某装饰公司签订了一份家居装饰工程合同。考虑到施工噪声可能会影响邻居的正常生活,张先生与装饰公司约定施工人员每天的施工时间为上午8点30分至11点30分,下午1点30分至5点30分。但施工不久,家住张先生楼下已经73岁的何老先生向张先生反映,工程队中午施工影响了他的休息,要求施工推迟到下午2点以后。张先生和施工队都表示了同意。但时过不久,施工人员又没有按约定的时间进行施工,甚至多次在晚上9点以后还施工。某天晚上9点多钟,何老先生与老伴看完电视正准备休息,一阵刺耳的电钻钻墙噪声从楼上传来。何老先生十分生气,上楼与施工人员交涉,结果由于情绪激动导致心肌梗塞突然死亡。因此何老先生的老伴一纸诉状将装饰公司告上了法庭。她认为,事发当天,是施工人员的野蛮施工,产生巨大噪声,引起何老先生的极度愤怒,最终引发心肌梗塞而死亡。对此,被告方作为施工人员的管理者,主观上有过错,行为上具有违法性,应当承担责任,要求被告赔偿各种费用总计达10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这是一起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案件,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受害人何老先生的死亡是由于心肌梗塞病突发而致,属于生理疾病的正常死亡,但是其死亡与其病发前所受到的噪声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因此,法院判决装饰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丧葬费1000元、精神损失赔偿金3万元,合计3.1万元。
(案例来源: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cn/2002-09-30/26/228413.html)
家是人们休息娱乐的主要生活场所。在今天,人们越来越注重生活的质量和舒适度,家庭装修也逐渐成为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人们为此投入的金钱和时间与日俱增。诚然,在自己家里装修是自己的事,但装修发出的噪声就不仅仅是自己的事了。现代城市的住房结构多为住宅小区,家庭装修工程中产生的噪声势必影响楼上楼下、左邻右舍住户的正常生活。并且有些住户为了早日住进新房,赶进度,装修起来“废寝忘食”,严重影响了周围居民的正常休息。为此,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7条规定:“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本案中的被告装饰公司在晚上9点以后使用电钻排放强噪声,其行为明显违反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7条之规定,具有违法性。医学上的资料表明,噪声是诱发心脏病发作的因素之一,何老先生在发病前受到了装修噪声的干扰过度烦躁和愤怒,从而引发心肌梗塞而死亡。可以说被告的装修行为与何老先生的死亡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如丧葬费、精神损害费的赔偿责任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1条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受害者死亡的,权利人为受害者的近亲属,因此何老先生的老伴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为此,我们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十分合理的。
我们不难看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对家庭室内装修噪声防治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对具体的违法情形没有详细规定,为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安部、国家工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管理的通知》规定:“在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时,严禁施工人员在夜间和午间休息时间进行噪声扰民作业。”而北京市起草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更为明确地规定: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等扰民作业。在其他时段内作业的,应当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减轻对周围居民的干扰。北京市这种“限时装修”规定草案的出台,禁止在人们休息时间的装修作业活动,保障了人们休息的安静环境,反映了广大百姓的呼声,值得国家统一立法借鉴。
案例提醒我们,家庭室内装修要注意防止噪声影响他人,否则就是违法,装修人就必须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8条第2款第3项的规定,未按该法第47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噪声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家庭装修噪声属于社会生活噪声,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之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据此,邻里装修的噪声确实干扰了自己正常生活的,受害人完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投诉;装修噪声侵害了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47条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61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关于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管理的通知》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喇叭;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禁止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的娱乐、集会等活动中,使用音量过大、严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音响器材;在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时,严禁施工人员在夜间和午间休息时间进行噪声扰民作业。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58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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