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放射源致人伤亡,赔偿谁来付?
人工放射物质本身在人类的生产和生活中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但是其在适用过程中也会出现丢失、泄漏、超标等情况,从而对环境产生严重污染,对大气、土壤、水体等都会产生危害。不仅如此,放射源还对人体健康有巨大危害,它能造成人体免疫力下降,遗传基因突变,甚至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现实中也曾发生放射源致人伤亡的事件,受害者能获赔偿吗?如果能,找谁赔呢?
张某与女青年王某恋爱关系破裂后蓄谋报复,他通过熟人从某锅炉检验所技术服务公司借出原本专门用于检测锅炉管道焊接是否有裂缝的同位素铱-192放射源,想以此达到伤害王某的目的。2001年4月18日,张某赶到王某新恋人家中持刀行凶,由于出警迅速,未能得逞。办案警员李某在案发现场发现一条长约20厘米的银白色金属“手链”,便作为物证将其手捧着带回所里,不到一小时便出现手心溃烂症状。警员赵某将其放在办公室值班床下的柜子上,与床面的距离仅10厘米左右。此时,正值统一行动期间,赵某与高某轮流在办公室值班数日。之后,3人均出现呕吐、脱发、溃烂等奇怪症状。他们到省、市的几所大医院就诊,均无结论。直到2001年5月下旬,他们才在北京307医院(即中国军事医学院)得到专家确诊,这些症状是受同位素铱-192放射源辐射所致。据专家介绍,铱-192放射源对人体的辐射能力很强,可使受害者的全身造血机能受到影响,并产生终身效应,极易引发白血病和癌症等,治愈的希望几乎为零。专家诊断表明:赵某为轻度放射,高某为过度放射,李某为放射性损伤。同时,法院方面又传来令他们惊恐的消息,犯罪嫌疑人张某已因长时间过度辐射病死狱中。在无治疗良方的情况下,3人只好回到家中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出“银手链”的锅炉检验所技术服务公司赔偿损失。
(案例来源:《中国环境报》,2004年5月9日)
本案是一起放射性物质污染致人损害的事件。由于放射性污染具有严重的危害且难以治理和清除,因此我国采取了严格的防治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31条规定:“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其贮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21条的规定,放射性同位素的转出、转入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可见,法律对放射性同位素的转让规定了严格的备案制度,并且根据法律规定,放射性同位素是不能被私人拥有和使用的。该条例第27条还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被告某锅炉检验所技术服务公司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致使放射源“银手链”被个人随意借出,造成了3名警员被伤害的严重后果,根据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59条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61条的规定,其应当对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我国《刑法》第136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此规定,本案中借出“银手链”的放射源方面专家作为长期从事管理放射源的工作人员,在贮存、运输放射性材料的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的规定,擅自将“银手链”借给私人使用,并未向有关人员说明利害,对可能造成的伤害没有过问与提醒,是对其应负责任的回避,更是对受害者生命的漠视。其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半寸一截、粗细如筷子的手链,银白、铮亮,和女性佩戴的银手链一模一样,谁又能想到是放射源?因此,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切实看管好放射源,同时教育部门也应将放射源的危害等知识进行普及教育,使更多的人学会辨别放射源并保护自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28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
第33条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第59条 因放射性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27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
第61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辐射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36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